學習重點 對話意思表示採了解主義:以相對人了解意思表示內容時,發生效力。 非對話意思表示採到達主義:以通知到達相對人時,發生效力,不必等相對人實際閱讀或了解。 區分作成、發出、到達、了解四個時點,尤其不可把寄信時當成一般書面意思表示的生效時點。 意思表示發出後,表意人死亡、喪失行為能力或行為能力受限制,不影響其效力;但仍須依原本的生效規則判斷何時生效。 分清楚意思表示生效與契約成立:要約生效,不代表買賣契約立即成立,仍須有承諾。 核心觀念 一、先判斷是對話,還是非對話 民法第94條規定:「對話人為意思表示者,其意思表示,以相對人了解時,發生效力。」民法第95條第1項前段規定:「非對話而為意思表示者,其意思表示,以通知達到相對人時,發生效力。」兩者的核心差別,在於當事人能否直接、即時交換意思,而不是雙方是否站在同一個地方。 面對面交談、能即時交談的電話,屬於對話的典型;郵寄信函則屬於非對話的典型。作答時,先辨認傳達方式,再套用生效標準,不要一看到「意思表示」就一律選擇發出或到達。 比較項目對話意思表示非對話意思表示 法律依據民法第94條民法第95條第1項 生效原則了解主義到達主義 判斷時點相對人了解表示內容時通知到達相對人時 典型方式面談、電話交談郵寄信函 是否須相對人同意不需要不需要 二、對話意思表示:了解內容,不是同意內容 「了解」是指相對人明白表意人所表達的內容,不是要求相對人接受條件或作出承諾。例如,出賣人當面表示願以一定價格出售物品,買受人已了解其內容,該要約即已生效;至於買受人是否願意購買,是契約能否成立的另一個問題。 因此,說完話、結束對話、相對人承諾,都不是民法第94條所定的生效標準。即使交談仍在繼續,已被相對人了解的意思表示,也可能已經生效。 三、非對話意思表示:到達即可,不必實際閱讀 「到達」是指通知已進入相對人的支配範圍,依通常情形,相對人已有了解內容的可能。例如,信件已投入相對人正常使用的信箱,通常即可認為到達,不必等到相對人拆信、閱讀或表示知道。 書面表示常出現數個先後時點,應依序辨認: 作成:寫好內容、勾選訂購項目,或將文件放入信封,仍只是準備及完成表示內容。 發出:將信件投入郵筒,使其進入傳遞過程;原則上尚未對相對人生效。 到達:信件到達相對人的支配範圍,原則上於此時生效。 實際閱讀或了解:可能晚於到達,但一般非對話意思表示不以此為生效必要條件。 例如,訂購人填好訂購單後,先放在桌上,隔日才寄出,數日後送達書商。若該訂購表示為要約,應以到達書商時為生效時點,不能選填妥、封裝或投郵時。 此外,民法第95條第1項但書規定,撤回通知若同時或先時到達,原意思表示不生效。比較的關鍵仍是兩份通知的到達先後,不是寄出先後。 四、發出後死亡或喪失行為能力:不影響表示效力 民法第95條第2項規定:「表意人於發出通知後死亡或喪失行為能力或其行為能力受限制者,其意思表示,不因之失其效力。」因此,意思表示已發出後,即使表意人在通知到達前死亡,也不會僅因死亡而變成無效、效力未定或得撤銷,仍屬有效。 但「不因之失其效力」不等於「發出時立即生效」。非對話意思表示仍須到達相對人,才依原則發生效力。本條處理的是發出後的人身狀態變動,不是改採發信主義。 本規定明確包含死亡、喪失行為能力、行為能力受限制三種情形。作答時應抓住發出通知後這個時間界線;如果相關情況發生在發出以前,便不能直接套用本項得出相同結論。 五、要約與終止通知:都要分開判斷生效及法律效果 公司透過董事長對外提出購買要約,信函發出後董事長死亡,不會僅因其死亡就使已發出的要約失效;該要約到達相對人時即生效力。公司與董事長個人是不同的主體,也不能把公司的交易,當成必須由董事長繼承人或繼任董事長承認的交易。相對人其後作成有效承諾,符合契約成立要件時,契約仍可成立。 不過,寄出要約只是發出,要約到達只是要約生效,不能直接等同買賣契約成立。以非對話方式作成的承諾,原則上也須到達;不能僅因題目提到「函覆」,就推論承諾在寄出時生效。 終止租約的通知亦同。出租人於發出終止通知後死亡,不因此使通知失效;在終止權存在、行使合法的前提下,通知到達承租人時,即可發生終止的效果,不以承租人同意為必要。 常考陷阱 「對話結束時才生效」:錯。應看相對人何時了解內容,不必等整段談話結束。 「對話人完成意思表示時生效」:錯。表意人說完不等於相對人了解,對話採了解主義。 「對話意思表示於相對人承諾時生效」:錯。把了解與同意混為一談;要約可以先生效,契約則須另判斷。 「書面意思表示於寫好、封緘或投郵時生效」:錯。一般非對話意思表示採到達主義。 「必須經相對人瞭解,或到達滿24小時才生效」:錯。民法第95條沒有這種等待期間,也不以實際閱讀或瞭解為原則。 「表意人在信件送達前死亡,表示即無效」:錯。若死亡發生在通知發出後,不因之失效,仍依到達規則判斷。 「發出後死亡,須由繼承人或繼任董事長承認」:錯。不能僅因死亡,就將原表示判為效力未定。 「發出後死亡或喪失行為能力,表示得撤銷」:錯。法律效果是不失其效力,即仍為有效。 「終止租約須經房客承諾」:錯。合法行使終止權,不須取得相對人同意;但通知仍須到達。 記憶口訣 「對話看了解,非對話看到達;發後死亡不失效,要約生效非成交。」 解題依序抓三件事:傳達方式、生效時點、發出後有無狀態變動,最後再判斷是否尚須承諾,或是否屬於終止等單方意思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