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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約解釋與數量表示不符

科目:專技◆民法概要|題數:5
契約解釋與數量表示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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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於 2026年10月28日

學習重點 解釋契約先探求真意:條款有歧義、前後金額矛盾或文字與號碼不符時,法院不能直接選定其中一個金額,也不能認定契約無效。 民法第4條:同一數量同時以文字及號碼表示而不符,法院不能決定當事人原意時,以文字為準。 民法第5條:同一數量以文字或號碼表示數次而不符,法院不能決定當事人原意時,以最低額為準。 混合表示須合併判斷:文字與號碼並列,又有數次表示時,應同時適用「文字優先」與「最低額」,結論是以文字最低額為準,而非數字最低額。 法律行為須分層計算:買賣、贈與等債權行為,與債權讓與、動產所有權移轉等處分行為,應分別計數。 核心觀念 一、契約解釋的起點:探求當事人真意 民法第98條規定:「解釋意思表示,應探求當事人之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之辭句。」契約中出現不同金額時,法院首先應判斷雙方究竟約定多少價金,而非只看中文大寫、阿拉伯數字或條款先後順序。 例如,契約一處以中文記載價金,另一處卻用不同數字記載分期付款金額,這是需要解釋的矛盾,不代表契約當然無效。法院應綜合契約全文、磋商經過及相關證據,探求當事人原意。 民法第4條與第5條都有共同前提:「如法院不能決定何者為當事人之原意」。因此,能查明原意,就依原意;不能查明,才使用法定的補充判斷規則。作答時應先確認題目是否已交代「無法決定原意」: 題目問「法院應如何決定」「法院應如何處理」,而選項中有「探求當事人原意(真意)」→ 選探求真意。 題目明示「法院不能決定原意時」→ 才進一步適用第4條或第5條。 二、民法第4條:文字與號碼不符,以文字為補充標準 民法第4條規定:「關於一定之數量,同時以文字及號碼表示者,其文字與號碼有不符合時,如法院不能決定何者為當事人之原意,應以文字為準。」 適用時須掌握三個要件:同一數量、同時以文字與號碼表示、兩者不符且無法確定原意。例如價金記載「參萬元(NT$50,000)」,若法院確實不能決定原意,才以文字所示的三萬元為準。 這裡的「文字優先」是法律設定的補充規則,不表示文字永遠比號碼可靠。若證據足以確認雙方實際約定五萬元,仍應依真意認定。 三、民法第5條:同一數量數次表示不符,以最低額為補充標準 民法第5條規定:「關於一定之數量,以文字或號碼為數次之表示者,其表示有不符合時,如法院不能決定何者為當事人之原意,應以最低額為準。」 本條重點在於同一數量被重複表示,卻出現不同內容。例如同一筆總價先後以文字記載為四十萬元及四十五萬元,法院不能判斷原意時,以四十萬元為準;若同一總價以號碼重複記載而不符,也依最低額處理。 「最低額」不是出現次數最多的金額,也不是最後記載的金額,更不是將不同金額取平均,也不是最高額。另須注意,總價、訂金及各期應付款本來就可能不同;只有在表示同一數量卻互相矛盾時,才涉及本條。 四、文字、號碼與數次表示交錯時,如何判斷? 情形第一步不能決定原意時 同一數量同時以文字與號碼表示,兩者不符探求當事人原意依第4條,以文字為準 同一數量以文字或號碼表示數次,前後不符探求當事人原意依第5條,以最低額為準 文字、號碼並列,且同一數量又被數次表示探求當事人原意綜合文字優先與最低額規則,以文字最低額為準 混合情形不能直接挑「數字最低額」。應先依第4條排除號碼,再就數次文字表示間的差異適用第5條取最低額。例如同一總價的文字分別記載七十萬元、九十萬元,另有號碼記載其他金額,若法院不能決定原意,應以文字中的最低額七十萬元為準。 實務常見的情形是數字顛倒(如「陸拾」與「捌拾陸」互換)或漏寫一位,造成多處記載不一致。此時判斷順序固定為:先探求真意 → 不能決定時,文字優先 → 文字之間仍不一致,取最低額。只要題目問法院首先應如何處理,答案仍是探求真意。 五、法律行為計數:負擔與處分分開,動產移轉分別計算 債權行為使當事人負擔給付義務;處分行為則直接發生權利移轉等效果。買賣契約成立,不等於標的物所有權已經移轉;約定贈與債權,也須與債權讓與本身分開計算。 以三件各自獨立的動產一併出售,出賣人再將價金債權贈與第三人並完成讓與,買受人向第三人交付現金、出賣人再交付三件動產並移轉所有權的情形,計算如下: 法律行為性質數量 就三件動產訂立一個買賣契約債權行為1 就價金債權訂立贈與契約債權行為1 將價金債權讓與受贈人準物權行為1 交付現金並移轉其所有權物權行為1 分別移轉三件動產所有權物權行為3 合計為七個法律行為。三件動產可以由一個買賣契約一併出售,但其所有權移轉應依「一物一權」分別計算。另一方面,也不能將各件動產的交付另算一個法律行為,再把所有權移轉重複計入。 常考陷阱 「只要文字與數字不同,就以文字為準」:漏掉「不能決定當事人原意」的前提。能確定真意時,應依真意。 「應以最後書寫之文字為準」「後面寫的金額優先」:記載先後不當然決定效力,不能僅憑最後出現的文字認定價金。 「阿拉伯數字比較精確,不能決定原意時應以數字為準」:與第4條的補充規則相反,應以文字為準。 「取最高額、平均額或出現次數最多者」:均不是第5條所定標準;不能決定原意時,以最低額為準。 「混合數次表示時,依實務見解以數字最低額為準」:錯誤。忽略文字優先的規則,正確為文字最低額。 「契約金額矛盾,所以契約不明確而無效」:應先透過契約解釋及數量表示規則處理,不能直接認定無效。 「三件標的物就有三個買賣契約」:須看締約內容;一個買賣契約可以涵蓋數件標的物。 「贈與債權與債權讓與只算一個」:贈與是負擔行為,讓與是處分行為,兩者分別計數。 「三件動產一起交付,所有權移轉只算一個」:一物一權,每件動產的所有權移轉各算一個物權行為。 記憶口訣 「先真意,後補充;文號異,文字準;數次異,最低準;混合時,文字最低。」 「買賣贈與各算一,債權讓與再加一;現金移轉算一次,三物移轉各算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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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25 依民法規定,關於一定之數量有文字與號碼不符合之情形時,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若能探求出當事人原意,應以原意為準 (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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