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習重點 先分辨錯誤發生在「表示內容、表示行為、當事人資格、物之性質」,還是只發生在「作成決定的動機」。單純動機錯誤原則上不影響契約效力。 依民法第88條撤銷錯誤意思表示,須屬於得撤銷的錯誤類型、錯誤具有重要性,而且錯誤不是表意人自己的過失所造成。 當事人資格或物之性質的錯誤,須在交易上認為重要,才視為意思表示內容錯誤;傳達人或傳達機關傳達不實,依第89條比照第88條處理。 錯誤意思表示在撤銷前仍有效。撤銷權自意思表示後一年內行使,撤銷後表意人可能須對相對人負信賴損害賠償責任。 買賣契約與所有權移轉是不同的法律行為,效力要分別判斷。買賣契約得撤銷,不代表物權行為當然無效。 核心觀念 一、第88條第1項:內容錯誤與表示行為錯誤 民法第88條第1項規定:意思表示的內容有錯誤,或表意人若知其事情即不為意思表示者,表意人得撤銷其意思表示。但以錯誤或不知事情,非由表意人自己的過失為限。 判斷時,可以先問:「表意人想表達的意思,與實際表示出來的內容,在哪裡出現落差?」 類型判斷重點法律效果 內容錯誤表意人知道自己作了什麼表示,卻誤解該表示的意義或法律效果。符合第88條要件時,得撤銷。 表示行為錯誤使用的文字、數字或其他表示方法,與原本想表達的意思不一致,例如誤寫價額、說錯數量。符合第88條要件時,得撤銷。 動機錯誤意思形成的原因、目的或預期有誤,但表示出來的內容正是自己想表示的內容。原則上不得撤銷。 表示行為錯誤並非一律不得撤銷。但即使錯誤類型符合規定,若錯誤出於表意人自己的過失,仍不得依第88條撤銷。不能只看到「認錯、寫錯」,就直接認定有撤銷權。 此外,錯誤必須具有重要性,也就是在交易上被認為足以影響是否作成該意思表示。表意人若知道真實情形仍會作相同表示,或者錯誤只是無關緊要的細節,就不能據此撤銷。 二、第88條第2項:當事人資格與物之性質錯誤 民法第88條第2項規定:當事人之資格或物之性質,若交易上認為重要者,其錯誤,視為意思表示內容之錯誤。這項規定把某些重要的動機錯誤,提升為得撤銷的內容錯誤。 當事人資格錯誤:對交易對象的資格、身分或能力發生誤認,而且該項特徵在交易上具有重要性時,可能得撤銷。不是看錯對方任何一項背景資料,都有撤銷權。 物之性質錯誤:對標的物的重要特徵發生誤認,例如材質、真偽等。若交易上認為重要,即可能依本條撤銷。 重要性的判斷:不能只憑表意人主觀上聲稱「這對我很重要」,還必須符合交易上的重要性。 例如,把真金真鑽的戒指誤認為鍍金假鑽戒而低價出售,錯誤涉及材質與真偽,屬於物之性質錯誤,交易上顯然重要,因此買賣契約得撤銷。判斷關鍵在於對重要性質的誤認,不能僅因事後發現售價偏低,就認為一定可以撤銷。 三、單純動機錯誤:原則上契約仍有效 動機是促使當事人交易的內心原因。買受人為了送禮而購買物品,後來發現送禮的前提不存在,通常只是購買動機有誤。只要買受人確實想購買該物,買賣內容也沒有錯誤,原則上就不能依第88條撤銷。 例如,買畫要送給友人當結婚禮物,卻不知道對方已經離婚。買受人誤認的是送禮的背景,不是油畫的性質或買賣內容。若沒有另外把這個目的約定為契約條件,買賣契約仍然有效,既不是無效、效力未定,也不是得撤銷。要記住:目的落空,不等於意思表示內容錯誤。 四、第89條:傳達人或傳達機關傳達不實 民法第89條規定,意思表示因傳達人或傳達機關傳達不實者,得比照第88條撤銷。這種情形是表意人原本形成的意思,經他人或傳達機關轉達後,與實際傳達出去的內容不一致。 「比照」表示第88條的限制也要一併適用。因此,非因表意人自己的過失所致,才得撤銷;不能認為只要傳達不實,不問表意人有無過失都可撤銷。這類意思表示也不是自始當然無效,更不是當然有效而無從救濟。 五、撤銷期間、效力與損害賠償 依民法第90條,第88條、第89條的撤銷權,自意思表示後,經過一年而消滅。這是一年的除斥期間,起算點是作成意思表示之後,不是發現錯誤之日。期間經過後,撤銷權消滅,該法律行為就繼續有效存續。題目若寫成「二年」,就是錯誤敘述。 錯誤意思表示屬於得撤銷,撤銷前仍有效。依民法第114條,法律行為經撤銷者,視為自始無效。答題時必須區分「成立時即無效」與「有效但得撤銷」。 依民法第91條,依第88條或第89條撤銷意思表示時,表意人對於信其意思表示為有效而受損害的相對人或第三人,應負賠償責任。但受害人明知或可得而知撤銷原因者,不在此限。 此處保護的是信賴利益,例如因信賴交易有效而支出的費用,不是一律賠償契約履行後可獲得的利益。賠償方向也要看清楚:是撤銷的表意人負賠償責任,不是表意人因自己發生錯誤,就可以向相對人請求賠償。 六、買賣契約與物權行為分別判斷 買賣契約使當事人負擔給付義務,屬於債權行為;移轉動產所有權並交付,則是另一個物權行為。兩者的效力須分別檢查。 把戒指的重要性質認錯而出售,錯誤存在於買賣契約,因此買賣契約得撤銷。但當事人對「把這枚戒指的所有權移轉給買受人」的意思並沒有錯誤,所以所有權移轉的物權行為仍有效。因此,不能把「買賣契約得撤銷」直接推成「交付後的物權行為無效」,也不能說買賣契約無效。買賣契約撤銷後,出賣人可另依不當得利等規定請求返還。 常考陷阱 「錯誤意思表示一律無效」:這是混淆無效與得撤銷。符合第88條或第89條者,撤銷前仍有效。 「表意人有過失也可撤銷」:錯誤出於表意人自己的過失,就不符合第88條的撤銷要件;傳達不實比照適用,同樣受此限制。 「傳達不實,無論是否可歸責於表意人皆可撤銷」或「傳達不實則意思表示無效」:均錯。正確是非因表意人過失者得撤銷。 「表示行為錯誤不得撤銷」:錯。誤寫、誤言等表示行為錯誤,符合要件即得撤銷。 「當事人資格錯誤絕對不能撤銷」:若該資格在交易上認為重要,視為內容錯誤,可能得撤銷。 「動機錯誤均為內容錯誤」:動機錯誤原則上不得撤銷,只有交易上重要的當事人資格或物之性質錯誤,才適用第88條第2項。 「只要主觀認為重要即可」:錯誤須在交易上具有重要性,不能只憑個人偏好。 「意思表示後二年內行使」或「發現錯誤後一年內行使」:期間或起算點有誤。正確是自意思表示後一年,期間經過後法律行為繼續有效。 「表意人得向相對人請求損害賠償」:賠償方向相反。是撤銷的表意人對信賴其意思表示有效的相對人或第三人負賠償責任。 「撤銷後一定不用賠償」或「一定要賠」:都過於絕對。須檢查是否有信賴損害,以及受害人是否明知或可得而知撤銷原因。 「契約得撤銷,物權行為就無效」或「買賣契約無效」:性質錯誤使買賣契約得撤銷,而非無效;物權行為須另行判斷,通常仍有效。 「送禮目的落空,契約得撤銷」:這屬於單純動機錯誤,契約有效。 記憶口訣 「內容、表示可撤銷,資格性質看重要;動機原則不撤銷,自己過失撤不了。」 「傳達比照八十八,表示之後一年查;撤銷視為始無效,表意人賠信賴損。」 「債權得撤、物權照有效,兩個行為分開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