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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行為瑕疵、自己代理、雙方代理與代理權消滅

科目:專技◆民法概要|題數:7
代理行為瑕疵、自己代理、雙方代理與代理權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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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於 2026年10月28日

學習重點 掌握直接代理的成立要件,區分「以本人名義」的直接代理與「以自己名義」的間接代理。 代理行為有意思瑕疵或涉及知情狀態時,原則上以代理人為判斷對象。 辨認自己代理、雙方代理的禁止、例外,以及違反後為「效力未定」。 區分代理權限制、撤回與表見代理,記住善意第三人須「善意且無過失」。 理解復代理的限制,以及代理權消滅、代理人死亡與繼承的關係。 核心觀念 一、直接代理、間接代理與代理人的能力 依民法第103條,代理人於代理權限內,以本人名義所為的意思表示,直接對本人發生效力;應向本人為意思表示,而向其代理人為之者,亦同。因此,直接代理須注意三件事:有代理權、以本人名義、法律效果直接歸屬本人。 有代理權,不代表每一次交易都是直接代理。代理人若以自己名義替本人購物,屬間接代理的情形,契約效果先歸屬行為人,不會直接歸屬本人。本人與行為人間即使有委任關係或授權,也不能因此認定本人直接成為買賣契約當事人。 依第104條,代理人所為或所受意思表示的效力,不因其為限制行為能力人而受影響。這是因為代理行為的效果歸屬本人,不會使代理人自己負擔義務;所以限制行為能力人可以擔任代理人。但條文只講「限制行為能力人」,不能擴張成「無行為能力人也不受影響」。 另外,法定代理人在其法定代理權限內,得代本人為法律行為,也有代本人受領清償的權限。 二、代理行為的瑕疵:原則看代理人 依第105條,代理人的意思表示因意思欠缺、被詐欺、被脅迫,或明知其事情、可得而知其事情,致其效力受影響時,其事實之有無,原則上應就代理人決之。代理人是實際形成、表示意思的人,不能只看本人是否知情或受騙。 代理人受相對人詐欺:以代理人判斷是否被詐欺;因法律效果歸屬本人,撤銷權也歸屬本人,本人得自行撤銷該代理行為。 代理人明知買賣標的物有瑕疵:以代理人的知情狀態判斷,視同買受人於契約成立時已知瑕疵。依第355條,買受人於契約成立時知其物有瑕疵者,出賣人不負擔保之責,本人不能以自己不知情為由向出賣人主張瑕疵擔保責任。 第105條但書另設例外:代理權係以法律行為授與,且代理人的意思表示是依照本人所指示之意思而為時,其事實之有無,應就本人決之。作答時先用「原則看代理人」,再檢查是否有依本人指示行為的情形。 三、自己代理與雙方代理 依第106條,代理人非經本人之許諾,不得為本人與自己之法律行為(自己代理),亦不得既為第三人之代理人,而為本人與第三人之法律行為(雙方代理)。但其法律行為係專履行債務者,不在此限。立法目的在避免利益衝突。 類型判斷方式原則與例外 自己代理代理人一方面代理本人,另一方面自己成為交易相對人。原則禁止;經本人許諾或專履行債務者,得為之。 雙方代理同一人同時代理交易雙方,締結同一法律行為。原則禁止;須取得雙方本人許諾,或屬專履行債務。 例如甲同時受乙委任出售土地、受丙委任購買該土地,甲代理雙方締約即屬雙方代理。雙方各自授與一般代理權,不等於雙方已許諾雙方代理。訂立買賣契約會創設新的權利義務,也不是「專履行債務」。 違反第106條所為的行為,通說認為屬欠缺代理權,類推適用無權代理的規定,對本人為效力未定:經本人承認即生效力,否則對本人不生效力(第170條)。因此,不是當然、確定無效,也不是已有效成立而僅得撤銷。本人「事前許諾」使其合法;欠缺事前許諾時,仍可透過「事後承認」補正。 四、代理權限制、撤回與表見代理 依第107條,代理權之限制及撤回,不得以之對抗善意第三人;但第三人因過失而不知其事實者,不在此限。因此,受保護的第三人須善意且無過失,不能只看到「善意」就認定必受保護。 屬於代理權限制的類型包括:自己代理、雙方代理的禁止,以及數名代理人須共同為代理行為的共同代理(不能由其中一人單獨完成)。 表見代理則是無權代理的責任制度,不是代理權限制。第169條規定,由自己之行為表示以代理權授與他人,或知他人表示為其代理人而不為反對之表示者,對於第三人應負授權人之責任;但第三人明知其無代理權或可得而知者,不在此限。其前提是行為人欠缺代理權,所以「須無本人授與代理權」正是表見代理的要件。 五、復代理與代理權消滅 復代理是代理人以自己名義選任他人,由該他人在權限內代理本人,其代理行為效果直接歸屬本人。 復代理不是一概允許、毫無例外。就委任關係而言,第537條規定受任人原則上應自己處理委任事務;須經委任人同意、另有習慣或有不得已之事由,才得使第三人代為處理。因此,「我國允許復代理,並無例外」是錯誤說法。 依第108條,代理權之消滅,依其所由授與之法律關係定之;代理權得於其所由授與之法律關係存續中撤回之,但依該法律關係之性質不得撤回者,不在此限。須分清楚授與代理權與背後的委任等基礎關係,兩者並非同一概念。 代理人死亡,代理權消滅,不能成為繼承的標的。代理權建立在本人對代理人個人的信任上,具有專屬性;委任關係原則上也因當事人一方死亡而消滅(第550條)。繼承人不會因繼承原代理人的財產,就當然取得其代理權。 常考陷阱 「未經事前同意的自己代理(或雙方代理),當然無效」:錯。應為效力未定,本人得事後承認。 「違反雙方代理禁止的契約得撤銷」或「仍然有效」:均錯,答案是效力未定。 「同時取得買賣雙方授權,就能代理雙方締約」:一般代理權不等於對雙方代理的許諾。 「專履行債務者不在此限」:這是第106條的正確但書,看到此敘述不要誤判為錯。 「代理權限制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有無過失均不問」:漏掉第107條但書;第三人因過失而不知者,不受保護。 「以代理人名義所為意思表示,直接對本人生效」:直接代理須以本人名義;以自己名義行為屬間接代理,不直接拘束本人。 「代理人不得為限制行為能力人」或「無行為能力人亦不影響效力」:均不符第104條;條文只保障限制行為能力人。 「本人未受騙,就不能撤銷」:意思瑕疵原則看代理人;代理人受詐欺,本人得撤銷。 「代理人明知瑕疵,本人仍得主張瑕疵擔保」:錯。代理人知情即視為買受人知情,出賣人不負擔保責任。 「表見代理是代理權限制」:錯。表見代理以欠缺代理權為前提;自己代理、雙方代理、共同代理才是代理權限制。 「復代理為我國法律所允許,並無例外」:錯。復代理原則上受限制,須經本人同意、有習慣或不得已事由。 「代理人死亡,代理權由繼承人繼承」:錯。代理權消滅,不得繼承。 記憶口訣 「名義看本人,瑕疵看代理;自己雙方先許諾,專履債務可例外;違禁效力待承認,善意還須無過失;表見本是無權代,復代理要有例外;代理人亡權即滅,繼承不把權接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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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8 有關現行民法代理制度之介紹,下列何者錯誤? (A)未經本人事前同意之自己代理,對於本人而言,係無效之代理行為 (B)民法第...
  2. 14 關於代理,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代理人非經本人之許諾,不得既為第三人之代理人,而為本人與第三人之法律行為。但其法律行...
  3. 甲受乙委任並經乙授與代理權,出售乙之一塊土地,甲又受丙委任及經丙授與代理權,購入此一土地。乙、丙未事先 同意,該買賣契約...
  4. 31 下列何者非代理權之限制? (A)表見代理 (B)雙方代理 (C)自己代理 (D)共同代理
  5. 8 有關現行民法代理制度之介紹,下列何者錯誤? (A)未經本人事前同意之自己代理,對於本人而言,係無效之代理行為(B)民法第169條...
  6. 5 甲授權乙為代理人,由乙代為與丙協議及締結房屋買賣事宜。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乙明知該房屋有瑕疵仍與丙締約時,甲得對...
  7. 3.下列對於代理的論述,何者錯誤? (A) 以本人名義所為的法律行為,直接對本人發生法律效力 (B)法定代理人有受領清償的權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