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習重點 先判斷有無代理權及是否逾越權限,再區分有權代理、無權代理(含越權代理)與表見代理。 無權代理原則上是效力未定,不是無效、不成立或得撤銷;本人承認、拒絕承認,以及相對人催告、撤回,各有不同效果。 本人不承認時,契約對本人與相對人、對無權代理人與相對人都不生效力;善意相對人應向無權代理人請求損害賠償。 表見代理須有本人造成或容任的授權外觀,且第三人不知、也不可得而知欠缺代理權,本人才負授權人責任。 分清代理權授與和委任契約、代理與無權處分,以及代理人意思表示的瑕疵、能力與雙方代理問題。 核心觀念 一、代理的基本架構與授權方式 依民法第103條,代理人於代理權限內,以本人名義所為的意思表示,直接對本人發生效力。判斷代理,不能只看誰出面談判或簽名,要看交易上是否表明為本人行事。 代理人若以自己名義訂約,相對人從頭到尾也不知道其代理他人,債權契約與物權契約都只簽代理人姓名,就不符合「以本人名義」,不能依直接代理使法律效果歸屬本人。 代理權授與是單獨行為,委任則是本人與代理人間的內部契約,兩者不同。依第167條,以法律行為授與代理權者,應向代理人或向代理人對之為代理行為的第三人,以意思表示為之,一般不以書面為必要。 但依第531條,委任事務的處理須為法律行為,而該法律行為依法應以文字為之者,其處理權的授與,以及代理權的授與,也應以文字為之。受託買受房屋並辦理所有權移轉,涉及依法須以書面為之的不動產物權行為,因此此時代理權授與與委任都須以書面為之。 依第168條,代理人有數人時,其代理行為原則上應共同為之;法律另有規定或本人另有意思表示者,才不在此限。 二、無權代理與越權代理:效力未定 無權代理,是沒有代理權,卻以本人代理人名義為法律行為;越權代理,是雖有代理權,所為行為卻超出權限。逾越權限的行為,依無權代理處理。 依第170條第1項,無代理權人以代理人名義所為的法律行為,非經本人承認,對於本人不生效力。本人尚未決定是否承認前,稱為「效力未定」。 本人承認後,代理行為確定對本人發生效力;依第115條,承認原則上溯及法律行為成立時發生效力。本人拒絕承認,則確定不對本人發生效力。此時契約也不會轉而在無權代理人與相對人之間生效,無權代理人並不因此成為契約當事人。 例如授權最高買價為一億元,代理人卻以一億一千萬元訂立買賣契約,應就整個契約判斷是否為越權代理,不能切割成一億元範圍內有效、超出部分無效。另應注意第107條:代理權的限制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但第三人因過失而不知者除外。無論依哪一種方式處理,都是整個契約的效力問題,不會出現「限額內有效」的結論。 三、相對人的催告、撤回與損害賠償 制度要件與效果 催告本人承認依第170條第2項,相對人得定相當期限,催告本人確答是否承認;本人逾期未確答,視為拒絕承認。 撤回依第171條,本人未承認前,相對人得撤回;但相對人為法律行為時明知無代理權者,不得撤回。 無權代理人賠償依第110條,無代理權人以他人代理人名義所為的法律行為,對善意相對人負損害賠償責任。 「相對人善意」不會單獨使無權代理有效。本人不承認,又無表見代理等其他依據時,相對人應向無權代理人請求賠償,不能要求拒絕承認的本人負賠償責任。 四、表見代理:授權外觀與第三人信賴 依第169條,本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對第三人應負授權人責任:一、由自己的行為表示以代理權授與他人;二、知他人表示為其代理人而不為反對之表示。但第三人明知其無代理權或可得而知者,不在此限。 判斷順序:先找本人造成或容任的授權外觀,再看第三人是否明知或可得而知欠缺代理權。僅有行為人單方面自稱受託,並不足夠;也不能僅因第三人善意,就令本人負責。 本人將蓋有自己私章的房屋出售空白契約交給配偶,由配偶向買方簽約、收取定金,屬於「由自己之行為表示以代理權授與他人」,構成表見代理。對善意買方,本人不能再主張無權代理、越權代理或無權處分來對抗。判斷依據是本人交付印章、文件等行為,不是單憑夫妻身分。 比較一般無權代理表見代理 基本情形欠缺代理權或超越權限欠缺代理權,但有本人造成或容任的授權外觀 對本人效力非經本人承認,不生效力符合要件,本人即負授權人責任 第三人善意善意本身不能補足代理權,只能向無權代理人求償第三人明知或可得而知無代理權者,不受保護 五、無權代理不等於無權處分 無權代理欠缺的是「以本人名義行事的權限」;無權處分則是以自己名義處分他人權利,欠缺的是「處分權」。兩者不能混為一談。 承租人未獲授權,卻以出租人(所有人)的代理人名義出售並交付名畫,買賣契約與移轉所有權的物權契約都是無權代理。本人拒絕承認時,債權契約與物權契約都不生效力,也不能說契約在無權代理人與買方之間有效。善意取得保護的是信賴讓與人有處分權,買方此時信賴的是代理權,因此不能以善意取得補正無權代理,買方不能取得所有權,只能依第110條向無權代理人請求賠償。 六、代理人能力、意思表示瑕疵與雙方代理 依第104條,代理人所為或所受的意思表示,不因其為限制行為能力人而受影響。因此十六歲的人擔任代理人,代理行為不會因年齡而無效。 依第105條,意思表示的效力因被詐欺等事實而受影響時,原則上就代理人決定;但代理人的代理權係以法律行為授與,其意思表示依照本人指示為之者,本人明知或可得而知的事實,不得主張代理人不知。本人已知賣方欺騙代理人,仍指示代理人購買,事後不能以受詐欺為由撤銷。 代理行為的效果歸屬本人,因詐欺所生的撤銷權也屬於本人,不是由意定代理人自行以自己權利撤銷。 依第106條,自己代理、雙方代理原則上禁止,但經本人許諾或專為履行債務者除外。法定代理的情形,本人通常是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無法自行作有效的許諾,因此不能說「法定代理人只要經本人同意即可雙方代理」。 常考陷阱 「無權代理之法律行為無效/不成立/得撤銷」:本人尚未表態時,應選效力未定。 「效力不及於本人,但在無權代理人與相對人間有效」:錯誤。本人不承認,對雙方都不生效力,相對人只能向無權代理人請求賠償。 「丙得請求本人損害賠償」:拒絕承認的本人不負賠償責任,賠償義務人是無權代理人。 「超過授權金額,在授權範圍內有效」:不得將單一契約依授權上限切割。 「越權代理行為一經作成即確定無效」:越權部分依無權代理處理,得因本人承認而確定生效。 「相對人善意又已受交付,就善意取得」:以本人名義為之的無權代理,不能靠善意取得補正。 「代理權授與一律須書面」:一般不必書面;但委任處理依法須以文字為之的法律行為(如不動產物權移轉)時,代理權授與及委任都須書面。 「數名代理人原則上單獨代理」:原則是共同代理。 「只簽代理人名字、相對人不知有本人,效果仍歸本人」:未以本人名義為之,效果不歸屬本人。 「本人知詐欺仍指示購買,仍可撤銷」:本人明知的事實不得主張代理人不知,不能撤銷。 「代理人僅十六歲,代理行為無效」:限制行為能力人得為代理人。 「本人沉默一律等於承認」:催告後逾期未確答,視為拒絕承認;知他人表示為其代理人而不反對,才另依表見代理判斷。 表見代理的但書:排除保護的是第三人「明知或可得而知」,不是只有「明知」。 記憶口訣 「無權待承認,催而不答拒;承認前可撤,明知者除外。」 「不認兩頭空,求償找代理;越權不切價,善意不補權。」 「表見看本人,明知可知除;印章空白約,本人逃不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