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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始不能與嗣後給付不能

科目:專技◆民法概要|題數:6
自始不能與嗣後給付不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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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於 2026年10月28日

學習重點 先判斷「不能」發生在契約成立前或成立後。自始客觀不能,依民法第246條,契約無效。嗣後給付不能時,契約仍然有效,只處理給付義務、損害賠償與對待給付的問題。 嗣後給付不能,要區分是否可歸責於債務人。不可歸責者,適用第225條,債務人免給付義務;可歸責者,適用第226條,債權人得請求損害賠償。 代償請求權(第225條第2項)讓債權人取得標的物的替代利益,例如對第三人的損害賠償請求權或保險金。但債權人仍須履行對待給付。 種類之債一經特定,就可能發生給付不能。受領遲延中,債務人只就故意或重大過失負責。 一物二賣時,兩個買賣契約都有效。不動產移轉登記給後買受人後,出賣人對前買受人構成可歸責的給付不能。 核心觀念 一、自始客觀不能:契約無效 依民法第246條第1項,以不能之給付為契約標的者,其契約為無效。這裡的不能,是指自始、客觀不能:契約成立時,約定的給付就已經不能,而且不是只有這位債務人做不到,而是任何人都做不到。 締約前一日,買賣的特定建物已經全部燒毀:屬於自始客觀不能,買賣契約無效。這不是效力未定,也不是由買受人解除或撤銷。 約定把天上的某顆星星送給他人:任何人都無法給付,屬於自始客觀不能,約定無效。雙方意思表示雖然合致,也不會因此有效。 第246條也有例外。不能的情形可以除去,且當事人訂約時預期於除去後為給付者,契約仍為有效。附停止條件或始期的契約,在條件成就或期限屆至前不能情形已除去者,亦同。 類型判斷效力 自始客觀不能締約時任何人都無法給付契約無效(第246條) 自始主觀不能締約時只有債務人自己無法給付契約仍有效,依債務不履行處理 嗣後不能(客觀或主觀)締約後才發生不能契約仍有效,依第225、226條處理 二、嗣後給付不能:契約不因此無效 契約成立時原本可以履行,成立後才發生不能,就是嗣後給付不能。例如房屋買賣成立後、移轉登記前,房屋因火災燒毀。這時契約仍然有效,要處理的是三件事:給付義務是否免除、是否負損害賠償責任、價金是否仍須支付。 區分法律依據主要效果 不可歸責於債務人第225條第1項債務人免給付義務,不負損害賠償責任 可歸責於債務人第226條第1項債權人得請求損害賠償 可歸責於債務人,且僅一部不能第226條第2項其他部分的履行對債權人無利益時,債權人得拒絕該部分給付,請求全部不履行的損害賠償 第三人有過失,不等於債務人有過失。鄰居不慎引起火災燒毀房屋時,出賣人對火災沒有可歸責事由,買受人就不能向出賣人主張債務不履行的損害賠償。 在雙務契約中,因不可歸責於雙方當事人的事由,致一方給付全部不能者,依第266條,他方免為對待給付的義務。已經為對待給付者,得依不當得利的規定請求返還。所以這種情形下,出賣人免交屋,買受人也免付價金。 三、代償請求權 依第225條第2項,債務人因給付不能的事由,對第三人有損害賠償請求權時,債權人得請求債務人讓與該損害賠償請求權。債務人已經受領賠償物時,債權人得請求交付所受領的賠償物。出賣人因同一火災取得的保險金,也屬於替代利益,買受人得依本條請求交付。 代償請求權的目的,是讓債權人取得原給付的替代利益,不是要無過失的出賣人另外拿自己的財產賠償。因此,買受人行使代償請求權時,仍須支付價金(履行對待給付),不能一方面取得替代利益,一方面又主張免付價金。 房屋尚未辦理移轉登記前,所有權仍屬出賣人,被燒毀的是出賣人的所有權。買受人只有請求移轉的債權,不能以「所有權受侵害」為由直接向肇事者求償,只能透過代償請求權,取得出賣人對肇事者的損害賠償請求權。 四、種類之債特定與受領遲延 市面上普遍流通、只按種類與數量約定的商品,屬於種類之債。在特定之前,債務人準備的貨物即使毀損,通常仍須另外購買同種類的物品履行,不會發生給付不能。 依第200條第2項,債務人交付其物之必要行為完結後,或經債權人同意指定應交付之物時,該物就成為特定給付物。債務人依約把紅酒運到買受人住所並提出給付,必要行為已經完結,種類之債已經特定,不以買受人實際收下為必要。特定後,該批紅酒全部破裂,債務就成為給付不能。 買受人以尚未備妥儲藏場所為由拒絕受領,構成受領遲延。依第237條,受領遲延中,債務人僅就故意或重大過失負責。所以紅酒若是因債務人的重大過失而破裂,債務人仍須負損害賠償責任。 紅酒若是因不可抗力而破裂,由於這是在受領遲延中發生的不能,風險由遲延受領的買受人承擔,買受人的價金債務不會消滅。不過,債務人因免給付義務所減省或取得的利益,應從價金中扣除。 五、一物二賣 買賣契約是債權契約,只讓買受人取得請求移轉所有權的債權。不動產所有權的移轉,必須辦理登記才發生效力。同一房屋先後賣給兩個人,兩個買賣契約都有效。 債權平等:先訂約的買受人不因此取得優先地位,不能主張後一個買賣契約對自己不生效力,也不能請求後買受人返還房屋。 出賣人把房屋移轉登記給後買受人以後,後買受人已取得所有權,出賣人無法再對前買受人履行,構成可歸責於出賣人的給付不能。前買受人得依第226條請求損害賠償。 前買受人不能以債權受侵害為由,聲請法院撤銷出賣人與後買受人間的行為。依第244條第3項,僅有害於以給付特定物為標的之債權者,不適用撤銷詐害債權的規定。 常考陷阱 「標的物燒毀,所以買賣無效」:先看燒毀的時間。締約前就已經燒毀,屬於自始客觀不能,契約無效。締約後才燒毀,屬於嗣後給付不能,契約仍然有效。 「自始不能時,買賣效力未定,或買受人得解除、撤銷」:自始客觀不能的效果是當然無效,不需要解除或撤銷。 「雙方意思表示合致,約定就有效」:給付自始客觀不能時,即使雙方合意,約定仍然無效。 「天上星星屬嗣後不能或主觀不能」:締約時就沒有任何人做得到,屬於自始客觀不能。 「鄰居引起火災,買受人可向出賣人請求債務不履行賠償」:出賣人沒有可歸責事由,依第225條免給付義務,不負損害賠償責任。 「買受人可向肇事者主張所有權受侵害」:房屋還沒登記,所有權人是出賣人,不是買受人。 「買受人行使代償請求權後,免付價金」:取得替代利益,就要支付價金。 「受領遲延中,債務人有重大過失也不必賠償」:第237條仍然保留故意與重大過失的責任。 「受領遲延中,不可抗力致標的物滅失,買受人的價金債務消滅」:風險由遲延受領的買受人承擔,價金仍須支付。 「種類之債,買受人未收貨就尚未特定」:特定只看交付的必要行為是否完結,不看買受人有沒有實際受領。 「先買先贏」「一屋不得二賣,後買賣無效或可撤銷」:債權具平等性,兩個買賣都有效。已移轉登記給後買受人時,前買受人只能向出賣人主張給付不能的損害賠償。 記憶口訣 「約前滅失契約無效,約後滅失看歸責;無責免給也免對價,要拿代償要付錢;種類送到就特定,遲延只負重大過;二賣登記誰在先,沒拿到的告出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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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10.甲出售A屋給乙,其後又將該屋讓售給丙,並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給丙。下列有關甲乙丙間的法律關係論述何者正確? (A)因甲乙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