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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完全給付、加害給付與責任競合

科目:專技◆民法概要|題數:4
不完全給付、加害給付與責任競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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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於 2026年10月28日

學習重點 掌握民法第227條:因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而為不完全給付時,債權人得依給付遲延或給付不能的規定行使權利。若另外造成其他損害,並得請求賠償,這就是加害給付。 區分「給付本身有瑕疵」與「給付侵害債權人原有的人身、財產」,據此判斷賠償的對象與請求權基礎。 附隨義務的發生依據是誠實信用原則。保護義務遭嚴重違反時,債權人可以解除契約。 同一事實同時構成債務不履行與侵權行為時,當事人得選擇或合併主張兩種請求權,但同一損害不得重複受償。 承攬關係中,要分清「工作瑕疵」與「另外侵害定作人財產」。後者不能套用第495條第1項。 核心觀念 一、不完全給付:有給付,但沒有依債之本旨給付 不完全給付,是指債務人雖已提出給付,但給付的品質、內容或履行方式不符合債務要求。例如交付帶有疾病的牲畜,或承攬人完成的整地工作有瑕疵。不能因為「已經交付、已經施工」,就認為債務已適當履行。 民法第227條第1項規定:「因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為不完全給付者,債權人得依關於給付遲延或給付不能之規定行使其權利。」主張本條責任,要件如下: 有債務關係存在; 給付不符合債之本旨; 可歸責於債務人; 請求損害賠償時,另須有損害及因果關係。 法律效果上,尚可補正的瑕疵,依給付遲延規定處理;不能補正者,依給付不能規定處理。這只是「準用哪一套效果」的問題。題目問「屬於何種債務不履行、得請求何種損害賠償」時,瑕疵給付案件仍應答不完全給付,不應答給付遲延或給付不能。 二、加害給付:瑕疵向外擴大,侵害原有利益 民法第227條第2項規定:「因不完全給付而生前項以外之損害者,債權人並得請求賠償。」不適當的給付若進一步侵害債權人原有的人身或財產利益,通常稱為加害給付,屬於不完全給付的一種類型。 比較項目給付本身的瑕疵(瑕疵給付)加害給付的損害 觀察重點應取得的給付是否符合約定原有人身、財產是否另外受害 典型情形交付的牲畜本身患病、工作成果有瑕疵疾病傳染給原有牲畜、瑕疵房屋危害買受人健康 主要規範第227條第1項及相關瑕疵擔保規定第227條第2項;亦常同時成立侵權責任 例如出賣的種豬患有口蹄疫,使買受人原有豬群感染並全部銷毀。這項損害已超出所交付種豬本身,是加害給付的典型,買受人得請求不完全給付的損害賠償。判斷關鍵是疾病隨給付而來,並擴大侵害其他財產。不能因為原有豬群最後被銷毀,就改認為是給付不能。 此外,民法第227條之1規定,債務人因債務不履行,致債權人的人格權受侵害時,準用侵權行為中人格權受害的賠償規定。因此,身體、健康受害者,依契約責任也可以請求非財產上損害(慰撫金)。 三、附隨義務:依誠信原則保護契約相對人 契約義務不限於交付標的物、支付價金或完成工作等主給付義務。依民法第148條第2項的誠實信用原則,當事人還負有告知、說明、協力、照顧及保護等附隨義務,具體內容依契約性質與履行情況判斷。附隨義務的發生依據是誠信原則,並非權利不可侵害原則、禁止雙重得利原則或潔手法理。 告知(說明)義務:例如出賣人明知房屋為輻射屋,應告知買受人。 保護義務:履行契約時,應避免侵害相對人的身體、健康、所有權等原有利益。例如承攬人進入土地施工,除應完成約定工作外,也不得趁施工之便掩埋有毒廢棄物,污染定作人的土地。 違反附隨義務而造成損害,構成不完全給付(加害給付),債權人得依第227條請求賠償。違反保護義務情節重大,例如故意在定作人土地掩埋有毒廢棄物,以致債權人無法期待繼續維持契約時,債權人得以違反保護義務為由解除契約。 四、承攬:工作瑕疵與另外侵害財產,請求依據不同 依民法第493條,工作有瑕疵時,定作人得定相當期限,請求承攬人修補。整地成果不符合約定,屬於工作瑕疵,定作人得請求修補。 民法第495條第1項規定,因可歸責於承攬人的事由致工作發生瑕疵者,定作人除得依前二條規定請求修補、解除契約或減少報酬外,並得請求損害賠償。本條的前提是「工作發生瑕疵」,賠償範圍是因工作瑕疵所生的損害。 承攬人趁施工掩埋有毒廢棄物,造成土地價值減損,這並非整地工作成果本身的瑕疵,而是侵害定作人原有的土地所有權。因此,不得依第495條第1項請求賠償土地減損的價額。正確的請求權基礎是: 違反保護義務所生的不完全給付(加害給付)責任; 侵權行為責任:土地所有權遭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可依第184條第1項前段請求損害賠償。依第213條「回復原狀」為原則的規定,可請求移除地下的有毒廢棄物。侵權行為的賠償方法不限於支付金錢。 五、契約責任與侵權責任的競合 同一事實若同時符合債務不履行與侵權行為的要件,兩種請求權併存。債權人得選擇或合併主張契約上請求權與侵權行為請求權,但同一損害只能填補一次。 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的要件,是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權利,並須有損害及因果關係。雙方有契約關係,不會排除侵權責任;但單純違約,也不當然符合侵權行為的全部要件。 例如出賣人明知房屋為輻射屋卻未告知,買受人因此罹患癌症: 債務不履行:違反告知、保護義務,構成不完全給付(加害給付); 侵權行為:故意不法侵害買受人的身體、健康權。 兩者皆成立,買受人可擇一或合併主張。此時並非不當得利(出賣人並非無法律上原因受利益),也非無因管理(並無未受委任而管理他人事務的情形)。 常考陷阱 「附隨義務源自權利不可侵害原則、禁止雙重得利原則或潔手法理」:錯。附隨義務的發生依據是誠實信用原則。 「已交付就沒有債務不履行」:錯。給付品質不合債之本旨,仍成立不完全給付。 「病畜感染原有畜群後全部銷毀,是給付不能或給付遲延」:錯。交付病畜並擴大損害原有財產,應選不完全給付的損害賠償。 「受領遲延的損害賠償」:受領遲延是債權人不受領給付的問題,與債務人瑕疵給付無關。 「違反保護義務只能賠錢,不能解除契約」:錯。嚴重違反保護義務,例如在定作人土地掩埋有毒廢棄物,定作人得解除契約。 「承攬期間發生的損害,都可依第495條第1項請求賠償」:錯。第495條以「工作有瑕疵」為前提。掩埋廢棄物所致的土地減損價額,不屬工作瑕疵,應依加害給付或侵權行為請求。 「侵權只能請求金錢賠償」:錯。損害賠償以回復原狀為原則,可請求移除有毒廢棄物。 「有契約就不能主張侵權」「兩者只能擇一成立」:皆錯。兩種請求權可以競合,得選擇或合併主張;複選題中兩者都要選。但同一損害不得重複受償。 「隱瞞輻射屋致罹病,可依不當得利或無因管理請求」:錯。應選侵權行為與債務不履行。 記憶口訣 「給付有瑕疵,不完全;害到原有物,加害算。附隨依誠信,競合可擇併,損害不雙賠。」 承攬再記:「工作有瑕疵,修補與四九五;另外傷財產,保護義務加侵權,嚴重還能解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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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契約上附隨義務之發生依據為: (A)誠實信用原則 (B)權利不可侵害之原則 (C)禁止雙重得利原則 (D)違反潔手之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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