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習重點 掌握抵銷的基本要件:二人互負債務、給付種類相同、均屆清償期,且沒有禁止抵銷的事由。 理解抵銷是向他方所為的單方意思表示,不必經他方同意,也不得附條件或期限。 辨認故意侵權行為之債、禁止扣押之債的限制,要先看清楚誰是主張抵銷的人。 掌握抵銷的溯及效力:在抵銷數額內,債務回溯至最初得為抵銷時消滅,不是以主張日或同意日為準。 區分抵銷、抵充、免除與混同,不要只因題目出現「債務消滅」就混淆這些制度。 核心觀念 一、抵銷的意義與基本要件 抵銷是指二人互負債務時,由一方以自己對他方的債權,抵去自己對他方所負的債務,使雙方債務在相同數額內消滅。依民法第334條,二人互負債務,而其給付種類相同,並均屆清償期者,各得以其債務與他方之債務互為抵銷。但依債之性質不能抵銷,或依當事人特約不得抵銷者,不在此限;禁止抵銷的特約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二人互負債務:雙方互為債權人及債務人。原則上不能拿自己對第三人的債權,抵銷自己對另一人的債務。約定應向第三人為給付的債務人,也不得以該債務與他方當事人對自己的債務抵銷。 給付種類相同:判斷重點是給付內容的種類,不是債權發生原因。例如,買賣價金與借款返還請求權雖然來自不同契約,但同為金錢給付,仍得抵銷。 均屆清償期:雙方債務都已到期,才具備抵銷適狀。兩筆債務到期日不同時,以較晚到期的那一天作為雙方「均屆清償期」之日。 無禁止抵銷事由:除了基本要件,還要檢查債之性質、當事人特約及法律上的限制。 雙方債務的金額不必完全相等。例如,甲對乙有10萬元債權,乙對甲有6萬元債權,合法抵銷後,雙方債務在6萬元範圍內消滅,甲仍可請求剩餘的4萬元。一方有數筆適於抵銷的債務時,關於抵銷的順序,準用清償抵充的規定。 二、抵銷與其他債務消滅制度的區別 制度判斷重點 抵銷雙方互負同種類且均到期的債務,以彼此的債權在相同數額內互相抵去。 抵充一人對同一債權人負擔數宗同種類債務,所提出的給付不足清償全部債額時,決定這筆給付用來清償哪一宗債務。 免除債權人向債務人表示免除其債務,使債之關係消滅。 混同債權與債務同歸一人,原則上使債之關係消滅。 只要看到「互負債務、給付種類相同、均屆清償期、互相抵去」的組合,就應立即連結到抵銷。抵充只處理清償要歸屬於哪一筆債務,本身不是兩人互相抵去債務的制度。 三、抵銷如何行使:單方表示,不須同意 依民法第335條,抵銷應以意思表示向他方為之。抵銷權屬於形成權。具備要件後,一方向他方為抵銷的意思表示,即可發生效力,不需要另外訂立契約,也不必等對方答覆同意。對方事後表示同意,並不會改變抵銷的生效與效力時點。 抵銷的意思表示附有條件或期限者,無效。因此,「如果你下個月還不付款,就以我的債權抵銷」或「自下個月起才抵銷」這類表示,都不能發生抵銷的效力。 四、禁止抵銷:先辨認受保護的債權與主張者 情形限制內容與判斷方法 因故意侵權行為而負擔之債(民法第339條)該債務人(即故意加害人)不得主張抵銷。這項規定限制的是加害人,不限制被害人。 禁止扣押之債(民法第338條)該債務人不得主張抵銷,以確保受保護的債權人能實際受償。 債權遭扣押(民法第340條)受債權扣押命令的第三債務人,在扣押後才對其債權人取得的債權,不得用來抵銷受扣押的債權。 侵權行為的限制要注意「故意」二字,不能擴張解釋為所有侵權行為債務都不得抵銷。被害人如果另外對加害人負有金錢債務,被害人以自己的損害賠償債權主張抵銷,並不在這項規定的禁止範圍內。 禁止扣押之債也要看方向。例如,乙對甲享有禁止扣押的金錢債權,甲就是這筆受保護債權的債務人。即使甲對乙另有金錢債權,甲仍不得主張抵銷。不要把規定誤讀成乙不得行使抵銷權。 五、清償地不同與時效完成的債權 依民法第336條,清償地(履行地)不同的債務,也得抵銷,但為抵銷的人應賠償他方因抵銷而生的損害。因此,履行地相同不是抵銷的要件。「能否抵銷」與「是否須賠償損害」要分開判斷,而且不論由哪一方主張,結論都一樣。 依民法第337條,債之請求權雖然已經因時效而消滅,但如果在時效完成前,該債務已經適於抵銷,仍得抵銷。判斷重點是時效完成前是否已具備抵銷適狀,不能一概認為時效完成就不得抵銷。 六、抵銷的溯及效力與日期判斷 依民法第335條,抵銷使雙方之間的債之關係,溯及最初得為抵銷時,按照抵銷數額而消滅。抵銷效果要等到有人為抵銷的意思表示才會發生,但消滅的時點會回溯到雙方最初具備抵銷要件的時候。 日期題的解題步驟如下: 確認兩筆債務的給付種類相同(例如都是金錢債務)。 分別找出兩筆債務的清償期。 取較晚到期的日期,也就是雙方「均屆清償期」、最初得為抵銷之日。 主張抵銷的日期、對方回覆或同意的日期,都只是干擾選項。 例如,一筆金錢債務於3月10日到期,另一筆於4月20日到期,當事人到5月2日才主張抵銷,對方5月6日回覆同意。如果沒有其他障礙,雙方債務最初同時到期之日是4月20日,所以債務在抵銷數額內溯及至4月20日消滅。 常考陷阱 題目描述「互負債務、種類相同、均屆清償期」卻選抵充、免除或混同:錯。這組要件就是抵銷的定義。 「債權發生原因必須相同」:錯。買賣價金與借款債權也可以互相抵銷,關鍵在給付種類相同。 「雙方金額必須相等」:錯。金額不同仍可抵銷,只在重疊的數額內消滅。 「抵銷須經對方同意」或「得附條件、期限」:錯。抵銷是單方意思表示,附條件或期限的抵銷意思表示無效。 「有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的被害人不得主張抵銷」:錯。受限制的是因故意侵權行為負擔債務的加害人,而且必須是「故意」。 「禁止扣押債權的債權人不得抵銷」:錯。受限制的是該禁止扣押之債的債務人。應先找出誰負擔這筆受保護的債務。 「履行地不同,所以甲或乙不得主張抵銷」:錯。清償地不同仍得抵銷,只是為抵銷的人須賠償他方因此所受的損害。 「時效完成的債權一律不得抵銷」:錯。時效完成前已經適於抵銷的,仍得抵銷。 「抵銷自主張日或對方同意日起生效」:錯。債務溯及最初得為抵銷時消滅。到期日不同時,應選較晚到期日,不能選較早到期日。 記憶口訣 「互負、同種、均到期;單方表示,溯及適狀時。」先檢查基本要件,再檢查禁止事由。日期題就找兩筆債務中較晚到期的那一天。 「故意看加害,禁扣看債務人;異地仍可抵,損害另須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