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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當得利之成立、返還範圍與不法原因給付

科目:專技◆民法概要|題數:8
不當得利之成立、返還範圍與不法原因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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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於 2026年10月28日

學習重點 掌握不當得利四要件: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受益與受損之間具有關聯、無法律上原因。 分清原物返還、本於利益更有所取得者之返還與價額償還;受領人特殊能力創造的增值不在返還範圍。依受領人善意、惡意調整返還責任。 辨別「有法律上原因」的取得(確定判決、消滅時效、取得時效)與「依法取得但仍須補償」的添附。 熟記不法原因給付「原則不得請求返還,不法原因僅存在於受領人一方時例外」,並區分「契約無效」與「已為之給付能否取回」。 處理無權出租時,分別檢查所有人與承租人、所有人與出租人、出租人與承租人三組法律關係。 核心觀念 一、不當得利的成立:民法第179條 無法律上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者,應返還其利益;雖有法律上原因,而其後已不存在者,亦同。成立不當得利不以受益人有故意、過失為必要,重點在於利益的取得是否欠缺法律依據。 受利益:包括財產積極增加,以及節省本應支出的費用。無權使用他人土地、房屋或停車格,即取得使用利益。 致他人受損害:不限於實際支出金錢或已失去具體出租收入。依權益歸屬,所有權人對其物的使用收益權能遭他人侵占,即屬受損害。 受益與受損具有關聯:受益係源自他人財產的移轉或權益的侵害。 無法律上原因:例如契約不成立、無效,或原有的法律原因其後消滅。不能只看到一方獲利,就直接認定不當得利。 擅自占用他人停車格,即使所有人沒有汽車,也沒有出租計畫,占用人仍取得停車的使用利益,所有人的權益也因此受侵害。車輛駛離只終止日後的占用,已取得的使用利益仍應返還;因性質上無法原物返還,通常以相當於租金的價額償還。雙方之間沒有契約,不能主張債務不履行;擅自停車不是為格位所有人管理事務,不成立無因管理;也沒有代理他人為法律行為,與無權代理無關。 二、「有法律上原因」與添附 取得利益的原因是否依不當得利返還理由 確定判決否確定判決有既判力,本身即為受利益的法律上原因。 消滅時效否時效完成後,債務人得拒絕給付,係法律賦予的權利。 取得時效否法律規定使占有人取得權利,即為法律上原因。 添附(附合、混合、加工)是法律為維持物的經濟價值而使一方取得所有權,但並無使其終局保有該利益的意思,受損害者得依不當得利規定請求償還價額(償金)。 民法第816條規定:因添附規定而受損害者,得依關於不當得利之規定,請求償還價額。所以,所有權雖依法變動,仍須價值補償,不能以「已依法取得所有權」否定其請求。 三、契約不成立時的土地與果樹 土地租賃契約不成立,承租人占有使用土地即無法律上原因,土地所有人得依不當得利請求返還土地(占有本身即屬所受利益),亦得檢查所有物返還請求權。 契約既不成立,不能依債務不履行主張權利。 侵權行為的效果是損害賠償,並非請求返還土地的當然依據。 種植於土地上尚未分離的果樹,屬於土地的一部分,所有權歸土地所有人,種植者不因栽種而取得果樹所有權;種植者所受損失,可另依添附及不當得利規定檢討償還價額。 四、返還客體與範圍:民法第181條 不當得利之受領人,除返還其所受之利益外,如本於該利益更有所取得者,並應返還。但依其利益之性質或其他情形不能返還者,應償還其價額。 利益類型是否屬返還客體 受領的原物或原權利是,原則上返還原物或原權利。 本於原利益更有所取得(原物所生孳息、使用利益、原物毀損所得的賠償等)是。 依利益性質不能返還(如已享受的使用利益、勞務)是,償還價額。 因其他情形不能返還(如原物毀損、滅失、已轉讓)是,償還價額,價額以受益時為準;並須再依第182條判斷責任範圍。 原物因受領人特殊能力所生的增值(如經營手腕、專業技術創造的利潤)否,此部分係受領人自己的能力所得,非本於該利益所取得。 答題順序:先找所受利益,再找本於利益更有所取得者,不能原物返還時才轉為價額償還,最後依善意、惡意決定範圍。 五、善意、惡意受領人與無償受讓的第三人:民法第182、183條 善意受領人(不知無法律上原因者):其所受之利益已不存在者,免負返還或償還價額之責任。但原物消失不等於利益必然不存在;如利益仍以其他財產形態存在,或使其節省本應支出的費用,仍屬現存利益。 惡意受領人(受領時知無法律上原因,或其後知之者):應將受領時所得之利益,或知無法律上原因時所現存之利益,附加利息,一併償還;如有損害,並應賠償。不能主張「已花掉就不用還」。 無償受讓的第三人:受領人將所受利益無償讓與第三人,而受領人因此免返還義務者,第三人於受領人所免返還義務之限度內,負返還責任。關鍵是「無償讓與」加上「原受領人因此免責」,並非利益一經轉手,第三人就一律負責。 六、不得請求返還的情形:民法第180條 給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請求返還: 給付係履行道德上之義務。 債務人於未到期之債務因清償而為給付。 因清償債務而為給付,於給付時明知無給付之義務。 因不法之原因而為給付;但不法之原因僅於受領人一方存在時,不在此限。 另外,請求權已罹於消滅時效,債務人仍為履行之給付者,不得以不知時效為理由請求返還,此為消滅時效章的規定,與第180條分屬不同條文。 七、不法原因給付的典型案例 不法原因給付是返還請求的特別限制,其法理在於:自己從事不法行為的人,不能請求法律協助取回其所為給付。所以即使基礎契約因違反強制規定或公序良俗而無效,已交付的財產仍不得請求返還。 案例契約效力已給付者能否取回 為取得違法建造許可而行賄(即使形式上贈與公務員配偶)違反公序良俗而無效不能。給付人自身亦有不法,不適用但書;收賄者被判刑確定,也不使給付人取得返還請求權。 以維繫婚外情為前提贈與房屋違反公序良俗而無效不能。房屋已移轉,受贈人日後不願繼續關係,贈與人亦不能請求返還。 賭博輸錢違反公序良俗而無效,賭債不生清償義務未付者無須支付;已付者不能依不當得利取回,也不能改用侵權行為取回。 不法原因僅存在於受領人一方(如受勒索而付款)—可以,適用但書。 補充:贈與人得撤銷贈與,僅限於贈與物之權利未移轉前;已移轉者,不能以「贈與是無償行為」為由隨時撤銷。以維繫不倫關係為目的的約定,也不是合法的解除條件,而是因違反公序良俗而無效。 八、無權出租:返還房屋與使用利益分開判斷 出租他人之物,租賃契約並不因此無效。租賃是債權契約,出租人不必是所有人,但租約依債之相對性,只在出租人與承租人之間有效,不能拘束未同意出租的所有人。受託打掃照看,也不包含以自己名義出租的權限。 返還房屋:承租人對所有人而言屬無權占有,所有人得依所有物返還請求權請求返還房屋。承租人善意且按期付租,不等於取得對抗所有人的占有權源,此部分承租人的主張無理由。 使用利益(相當於租金):善意占有人於推定其為適法所有之權利範圍內,得為占有物之使用、收益。承租人不知出租人無權出租,係善意的租賃權占有人,其已享有的使用利益不必再向所有人償還,此部分承租人的主張有理由。但自知悉無占有權源時起即成為惡意占有人,不再受此保護。 所有人另向出租人追究:出租人明知為他人之物,仍為自己利益出租並收取租金,所有人可向其主張不當得利(返還所收租金)、侵權行為,或不法管理(準用無因管理規定,請求交出所得利益),亦可檢討受託契約的債務不履行。 承租人向出租人求償:承租人因須返還房屋而無法繼續使用,得依租賃契約向出租人主張權利瑕疵擔保或債務不履行責任。 常考陷阱 「所有人沒有汽車、也沒出租,就沒有損害」:錯。使用收益權能遭侵占即屬受損害,占用人應返還使用利益。 「占用他人停車格可依無因管理、債務不履行或無權代理處理」:錯。無契約、非管理他人事務、非代理行為,正確依據是不當得利。 「受領人特殊能力所生的增值也要返還」:錯。孳息、原物、受益時價額都屬返還客體,唯獨特殊能力增值不屬之。 「本於該利益更有所取得者,無須返還」:錯。法條明定應一併返還。 「善意受領人利益已不存在,仍應返還」:錯。善意者於利益不存在時免責;惡意者才須附加利息返還並賠償損害。 「明知無給付義務而清償,仍得請求返還」:錯。屬第180條不得請求返還的情形。 「因確定判決、消滅時效、取得時效取得利益,應依不當得利返還」:錯。三者均為法律上原因;只有添附須依不當得利償還價額。 「租約不成立,種植者取得果樹所有權」或「依侵權行為請求返還土地」:錯。果樹屬土地一部分,返還土地應依不當得利或所有物返還請求權。 「契約違反公序良俗無效,所以給付可依不當得利取回」:錯。必須再檢查第180條第4款,給付人有不法即不得請求返還。 「違背公序良俗之給付,所以可以請求返還」:錯。違背公序良俗正是不得請求返還的理由,而非可請求的理由。 「贈與是無償行為,可隨時撤銷」:錯。權利已移轉後不得任意撤銷。 「承租人善意且付租,可拒絕返還房屋」:錯。租約不能對抗所有人;但善意承租人對已享有的使用利益,原則上不必再償還所有人。 記憶口訣 成立看「利、損、關、無因」;返還看「原物、衍生、價額」,特殊能力不算數;責任看「善免、惡加息」。 判決、時效有原因,添附取得要償金。 賄賂、小三、賭博錢,給了就是不能還;只有對方一方髒,給付之人才能討。 無權出租分兩層:房子要還,錢不用賠;屋主追錢找出租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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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3 有關不當得利所應返還之客體,下列何者錯誤? (A)原物所生之孳息 (B)受領之原物或原權利 (C)原物因受領人特殊能力導致之增...
  2. 36 甲將自己之汽車停在乙的停車格內多日,乙自己沒有汽車,停車格也未出租給他人使用,甲在乙的要求下將汽車開走,下列敘述何者...
  3. 下列關於不當得利之敘述,何者正確? (A)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者,應返還其利益 (B)因清償債務而為給付,於給...
  4. 19 基於下列何種原因而取得利益,應依關於不當得利之規定,返還其所受利益? (A)因確定判決取得利益 (B)因添附取得利益 (C)因消...
  5. 甲出租 A 地給乙種植果樹,其後發現租賃契約不成立: (A)甲得依侵權行為請求返還土地 (B)乙得依債務不履行請求返還果樹 (C...
  6. 5 甲申請之建案因違法無法取得建造許可,遂與乙約定,由甲贈與乙之妻丙 100 萬元後,乙須幫助甲取得建造許可,後來乙收賄之行為...
  7. 19 甲與女秘書乙發生婚外情,甲與乙約定以繼續維繫婚外情為前提,贈與乙 A 屋一棟,一年後乙不欲繼續維持不倫關係,A 屋該如何處...
  8. 甲到乙所開設之賭場賭博,賭輸了 10 萬元,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賭博為甲乙間債務發生之原因關係,所以甲應支付乙 10 萬 (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