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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之侵權責任與識別能力

科目:專技◆民法概要|題數:6
法定代理人之侵權責任與識別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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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於 2026年10月28日

學習重點 區分權利能力、行為能力與識別能力: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是否負侵權責任,關鍵在行為時有無識別能力,不是年齡或行為能力。 掌握民法第187條的責任分配:有識別能力,本人與法定代理人連帶負責;無識別能力,由法定代理人負責。兩種情形法定代理人都要負責。 熟記法定代理人的兩種免責事由(由法定代理人舉證),以及被害人無法受償時的衡平責任。 比較法定代理人、僱用人、定作人及法人的責任,辨認各自的成立要件與免責規定。 注意死亡損害賠償、共同侵權及舊制「禁治產人」用語,避免因題目換用情境而誤判。 核心觀念 一、識別能力是侵權責任的判斷重點 識別能力,是指辨識自己行為在法律上應負責任的能力,應依行為人的智識、精神狀態及具體行為,判斷其在行為當時是否具備。它與法律行為所需的行為能力不同,不能僅因行為人未成年,就認定不必賠償。 概念意義與考試判斷 權利能力享有權利、負擔義務的資格。自然人的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 行為能力獨立有效為法律行為的能力。現行法以滿18歲為成年;未滿7歲者無行為能力,滿7歲以上的未成年人為限制行為能力人。 識別能力辨識自己行為責任的能力,是第187條判斷本人是否負侵權責任的關鍵,不能直接以年齡或行為能力取代。 因此,限制行為能力人故意毀損他人物品,或闖紅燈撞傷他人,只要行為時有識別能力,且具備侵權行為的其他要件,本人就要負賠償責任。 舊題中的「禁治產人」是舊制用語;現行法採監護宣告制度,受監護宣告之人為無行為能力人。解答此類舊題時,仍應掌握:本人依第187條負責的關鍵是行為時有識別能力,不是權利能力、行為能力或所謂犯罪能力。 二、第187條:先看識別能力,再分配責任 民法第187條第1項規定,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不法侵害他人權利者,以行為時有識別能力為限,與其法定代理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行為時無識別能力者,由其法定代理人負損害賠償責任。 行為時的狀態本人責任法定代理人責任 有識別能力符合侵權要件時,負賠償責任。與本人連帶負責,但得依第2項舉證免責。 無識別能力不依第1項負賠償責任(例外:第3項衡平責任)。由法定代理人單獨負責,但得依第2項舉證免責。 連帶責任表示被害人得向任一連帶債務人請求全部或一部賠償,並非只能各請求一半。因此,有識別能力的未成年人侵權時,被害人可以向其法定代理人求償;無識別能力時,被害人更是以法定代理人為主要求償對象。 三、法定代理人的免責:兩種事由擇一即可 依第187條第2項,法定代理人如能證明下列任一情形,即不負賠償責任: 監督並未疏懈:已履行應有的監督義務。 縱加以相當監督,仍不免發生損害:即使適當監督,損害仍會發生。 兩者是「或」的關係,不必同時具備,且舉證責任在法定代理人(推定其監督有過失)。此免責規定對有識別能力、無識別能力兩種情形都適用。若本人有識別能力,法定代理人免責不代表本人也免責。 四、無法受償時,法院得命衡平賠償 依第187條第3項,被害人不能依前二項規定受損害賠償時,法院得因被害人聲請,斟酌行為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與被害人的經濟狀況,令行為人或其法定代理人為全部或一部的損害賠償。 這是衡平責任,重點是「被害人聲請」「法院得裁量」「斟酌經濟狀況」「全部或一部」。它不是法院一律主動命賠,也不是一定全額賠償。 同條第4項並規定,前項衡平責任,於其他之人在無意識或精神錯亂中所為之行為致第三人受損害時,準用之。 五、未成年人受僱侵權:可能同時涉及兩組責任 父母同意未成年子女受僱,只是使其僱傭契約有效,並不使其成為成年人,也不排除第187條的適用。 有識別能力的未成年受僱人(例如17歲送貨途中闖紅燈撞人),因執行職務過失侵害他人權利時: 本人:應負侵權責任,不因未成年而免責。 法定代理人(父母):依第187條與本人連帶負責,除非舉證免責。 僱用人:依第188條與受僱人連帶負責。 僱用人如能證明選任受僱人及監督其職務執行已盡相當注意,或縱加以相當注意仍不免發生損害,得免責;被害人因此不能受償時,法院得因其聲請,斟酌僱用人與被害人的經濟狀況,令僱用人為全部或一部賠償。僱用人賠償後,對於為侵權行為的受僱人有求償權。 六、搭配比較的其他侵權責任 定作人責任:依第189條,承攬人因執行承攬事項不法侵害他人權利,定作人原則上不負賠償責任;但定作人於定作或指示有過失時,例外負責。不能直接套用僱用人的責任規則。 法人責任:依第28條,法人對其董事或其他有代表權之人,因執行職務所加於他人的損害,與該行為人連帶負責。不能以法人沒有實體為由,主張僅由董事單獨負責。 共同侵權:依第185條,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權利,負連帶責任;造意人及幫助人,視為共同行為人。因此,共謀圍毆時僅在旁叫囂助陣者,仍須負責。 死亡與非財產上損害:直接被害人死亡即喪失權利能力,加害人無須對直接被害人本身負非財產上損害賠償;但被害人的父、母、子、女及配偶得依第194條,請求其自身所受非財產上損害的賠償。第195條的非財產上損害賠償請求權,原則上不得讓與或繼承,但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者例外。 常考陷阱 「未成年,所以本人不用賠」:錯。應先判斷行為時有無識別能力,有識別能力就要負責。 「有識別能力,由本人單獨負責,不可向法定代理人求償」:錯。本人與法定代理人連帶負責,法定代理人須舉證免責事由才免責。 「無識別能力,法定代理人也不用賠」:錯。依第187條第1項後段,由法定代理人負責,但其可舉證免責。 「無識別能力,本人無須負責」:依第1項而言是正確敘述;只有在被害人不能受償並聲請時,法院才可能依第3項衡平命本人賠償。 「法定代理人一定負責,不能免責」:錯。監督未疏懈,或相當監督仍無法避免損害,擇一證明即可免責。 「衡平責任由法院主動、一律全額、連帶負責」:錯。須被害人聲請,法院斟酌經濟狀況,令行為人或法定代理人賠償全部或一部。 「禁治產人負責須具備行為能力(或權利能力、犯罪能力)」:錯。關鍵是行為時有識別能力。 「父母同意受僱,即免除父母責任」:錯。同意受僱不等於已具備監督免責事由。 「執行職務侵權,原則上只由受僱人負責」:錯。僱用人原則上須連帶負責;但承攬不同,定作人原則上不負責。 「沒動手就不是共同侵權」:錯。造意人、幫助人視為共同行為人。 記憶口訣 「有識別,本人連帶;無識別,代理單擔;監督無疏或難免,代理得免;無法受償再聲請,經濟衡平定賠償。」 作答順序:先看身分,再看行為時識別能力,接著找免責事由,最後檢查衡平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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