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習重點 區分任意撤銷與法定撤銷:前者看贈與物權利是否移轉,後者看有無法定撤銷事由。 掌握第408條的兩項例外:經公證或為履行道德上義務的贈與,不得任意撤銷;單純立字據不屬例外。 熟記第416條忘恩事由的受侵害對象範圍、扶養義務不履行,以及一年、宥恕的限制;第417條繼承人撤銷為六個月。 辨別附負擔贈與的撤銷,與定期給付贈與因當事人死亡而當然失效的不同。 連結贈與人的責任:故意或重大過失才負給付不能責任、原則上不負瑕疵擔保、不得請求遲延損害賠償。 核心觀念 一、贈與契約成立,不以交付或書面為必要 贈與是當事人約定,一方以自己的財產無償給與他方,他方允受的契約。雙方意思表示合致即成立,不以交付贈與物為成立或生效要件,也沒有一律須作成書面的要求。 房屋贈與須區分「贈與契約」與「所有權移轉」:贈與契約是負擔移轉義務的原因;不動產所有權依法律行為移轉,則須有書面的物權行為並完成登記。不能把所有權移轉的形式要求,直接套用到贈與契約本身,所以「房屋贈與非經交付不生效力」「贈與契約須以書面定之」都是錯誤敘述。 二、第408條:權利移轉前的任意撤銷 贈與物的權利未移轉前,贈與人得撤銷其贈與;一部分已移轉者,得就其未移轉的部分撤銷。這項撤銷不必提出忘恩等特殊理由,例如贈與人只是不想花錢修理贈與物,也可撤銷。動產通常以交付完成所有權移轉;房屋則以所有權移轉登記為判斷重點,不能只看是否交屋。 但經公證的贈與及為履行道德上義務而為的贈與,不適用任意撤銷。考題寫「為履行道德上義務的贈與契約,不得撤銷」,即是指這項規定,屬正確敘述。單純立字據、簽書面,並不等於經公證,仍得任意撤銷。 是否履行道德上義務,應依具體情形判斷: 贈與對象是父母,不當然就是履行道德上義務。例如換新車後答應把舊車送給父親,仍得在交付前任意撤銷。 出於感恩而贈與,也不當然是履行道德上義務。例如為感謝恩師多年照顧而贈車給恩師的子女,在交付前仍得隨時撤銷。 三、第416條:受贈人忘恩的法定撤銷 受贈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贈與人得撤銷贈與。即使贈與物權利已移轉,也不因此排除法定撤銷。 撤銷事由判斷要件 故意侵害特定對象受贈人對贈與人、其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旁系血親或二親等內姻親,有故意侵害行為,依刑法有處罰明文。 不履行扶養義務受贈人對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 第一種事由不是泛指「品行不好」或「對任何人施暴」,受侵害者必須是以贈與人為中心的法定親屬。朋友、恩師不因與贈與人情誼深厚,就成為本款保護對象。受贈人對自己的父母施暴,若該父母只是贈與人的恩師,與贈與人並無上述親屬關係,就不能據此依第416條撤銷。 第二種事由須先確認扶養義務確實存在,再判斷是否不履行。例如成年兒子受贈房屋並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後,不履行對父親的法定扶養義務,父親仍得撤銷贈與(不是解除、終止或撤回)。 第416條撤銷權,自贈與人知有撤銷原因之時起,一年內不行使而消滅;贈與人已對受贈人為宥恕的表示,也不得再據該原因撤銷。 四、第417條:繼承人的撤銷權 受贈人因故意不法行為,致贈與人死亡,或妨礙贈與人為贈與的撤銷,贈與人的繼承人得撤銷贈與。例如受贈人不滿贈與人想撤銷,故意開車撞傷贈與人,贈與人住院後不治死亡,繼承人即得撤銷該贈與。 繼承人的撤銷權,自其知有撤銷原因之時起,六個月間不行使而消滅。應與第416條的一年期間分開記憶。 五、附負擔贈與與定期給付贈與 依第412條,附有負擔的贈與,贈與人已為給付,而受贈人不履行負擔時,贈與人得請求履行負擔,或撤銷贈與。受贈人因過失而不履行負擔,屬得撤銷的情形。負擔若以公益為目的,贈與人死亡後,主管機關或檢察官得請求受贈人履行負擔。 依第415條,定期給付的贈與,因贈與人或受贈人死亡而失其效力。這是法律規定的當然失效,不是贈與人或其繼承人行使撤銷權的原因。 六、撤銷的方式與效果 依第419條,贈與的撤銷,應向受贈人以意思表示為之。這是單方意思表示,不必取得受贈人同意。贈與撤銷後,贈與人得依不當得利規定,請求返還贈與物。另依第420條,贈與的撤銷權因受贈人死亡而消滅。 比較項目任意撤銷(第408條)法定撤銷(第412、416、417條) 判斷基礎贈與物權利尚未移轉具備法定事由 權利已移轉已移轉部分不得撤銷仍得撤銷 經公證、履行道德義務不得任意撤銷不因此排除法定撤銷 行使期間權利移轉前贈與人一年;繼承人六個月(均自知有撤銷原因時起) 七、無償贈與仍有責任界線 依第410條,贈與人僅就其故意或重大過失,對受贈人負給付不能責任。酒駕造成贈與車輛毀損,屬重大過失,贈與人應負給付不能責任,受贈人得請求賠償贈與物之價額。但這不影響贈與人在權利移轉前依第408條任意撤銷;一旦撤銷,給付義務即不存在。 依第411條,贈與人原則上不負瑕疵擔保責任;但故意不告知瑕疵,或保證無瑕疵時,應對受贈人負因瑕疵所生損害的賠償義務。因此,「無償契約,所以贈與人不負瑕疵擔保責任」過度絕對。 贈與人給付遲延時,受贈人不得請求遲延利息或其他不履行的損害賠償,所以不能僅因遲延交屋就請求遲延損害賠償。 常考陷阱 「贈與契約須以書面定之」「非經交付不生效力」:贈與為諾成、不要式契約,意思合致即成立。 「為履行道德上義務的贈與不得撤銷」:這是正確敘述(第408條例外),不要誤選為錯誤。 「贈與給父母、為感恩而贈與,就是履行道德義務,不得撤銷」:身分關係或感恩動機不等於道德義務,交付前仍可任意撤銷。 「立有字據就不能撤銷」:書面不等於公證,立有字據的贈與在權利移轉前仍得撤銷。 「房屋還沒交付,就不能撤銷/已交屋就不能撤銷」:不動產看是否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 「完成登記後,受贈人再忘恩也不能撤銷」:已移轉只排除任意撤銷,不排除法定撤銷。 「受贈人對贈與人的恩師施暴,可依第416條撤銷」:須從贈與人角度核對受侵害者是否為其配偶或法定親屬範圍。 「不履行扶養義務,得解除、終止或撤回贈與」:法定用語是撤銷。 「定期給付贈與的受贈人死亡,是撤銷原因」:屬依法失效,不是撤銷。 「撤銷贈與須經受贈人同意」:撤銷為單方意思表示,向受贈人表示即可。 「贈與人就重大過失不負給付不能責任」:故意或重大過失仍須負責;但給付遲延不得請求損害賠償,兩者勿混淆。 記憶口訣 「未轉可撤,公道例外;字據不算,忘恩一年,繼承六月。」未轉:權利未移轉前可任意撤銷;公道:公證、道德義務不得任意撤銷;字據不算:書面不等於公證。忘恩撤銷另須留意宥恕,期間都從知有撤銷原因時起算。 「重過才賠價,遲延不賠償,瑕疵原則免。」故意或重大過失致給付不能,賠贈與物價額;遲延不得請求損害賠償;瑕疵原則不擔保,但故意不告知或保證無瑕疵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