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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賣不破租賃之要件與承繼效果

科目:專技◆民法概要|題數:5
買賣不破租賃之要件與承繼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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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於 2026年10月28日

學習重點 掌握民法第425條的要件:租賃物已交付、承租人占有中,出租人其後將所有權讓與第三人。 理解承繼效果:原租賃契約對受讓人繼續存在,所有權移轉不必經承租人同意,也不必重新簽約。 辨認適用範圍:不限於買賣,也不限於不動產;贈與以及汽車等動產,同樣適用。 熟記例外:未經公證的不動產租賃,期限逾五年或未定期限者,不適用第425條第1項。 一併掌握轉租、修繕、租金時效、租金增減、提前終止及公證執行等相關考點。 核心觀念 一、買賣不破租賃的成立要件 民法第425條第1項規定:「出租人於租賃物交付後,承租人占有中,縱將其所有權讓與第三人,其租賃契約,對於受讓人仍繼續存在。」判斷時應依序確認: 有租賃關係:出租人與承租人間存在租賃契約。 租賃物已交付,且承租人占有中:只有簽約,尚未交付承租人占有,不符合本條的保護要件。 租賃物所有權其後讓與第三人:重點在所有權已經移轉,而不只是成立買賣契約。房屋所有權因法律行為移轉,須辦理移轉登記。 本條並非禁止出租人處分租賃物。出租人仍得讓與所有權,不必先取得承租人同意;法律是藉由維持租賃關係,保障承租人的使用收益。 二、適用範圍:不限買賣,也不限房屋 「買賣不破租賃」只是通稱,法條用語是「所有權讓與」。因此,無論是因買賣或贈與而移轉所有權,都適用本條。例如承租人搬入房屋後,出租人將房屋贈與他人並完成移轉登記,原租約仍對受贈人繼續存在。 租賃物也不限於不動產。出租的汽車已交付承租人占有後,出租人再以指示交付的方式移轉汽車所有權,原租約仍對受讓人繼續存在。指示交付是以讓與對第三人的返還請求權,代替現實交付;汽車仍在承租人手中,並不妨礙所有權移轉,也不影響租約繼續存在。 三、承繼效果:換所有人,租約繼續 符合第425條時,受讓人承受出租人的契約地位:承租人依原租約繼續使用收益,受讓人依租約收取租金並負擔出租人的義務。不必另訂新租約,原租約也不因所有權移轉而消滅。 因此: 受讓人不能僅以「我是新所有人」為由,對有權占有的承租人行使所有物返還請求權。 承租人也不因所有權換人,就取得終止租約的權利。 讓與前已經發生的個別債權債務(例如已到期未付的租金)歸屬於誰,須另行判斷,不宜概括認定一律移轉給受讓人。 四、不動產租賃的例外:未公證且逾五年或不定期 民法第425條第2項規定,第1項規定於未經公證之不動產租賃契約,其期限逾五年或未定期限者,不適用之。必須把「不動產」「未經公證」與「逾五年或未定期限」三者一起判斷。 租賃情形第425條的適用 不動產定期租賃,期限五年以下,未經公證仍受保護,租約對受讓人繼續存在 不動產定期租賃,期限逾五年,未經公證不適用第1項 不動產不定期租賃,未經公證不適用第1項 不動產租賃已經公證不受第2項例外排除,仍須符合第1項要件 汽車等動產租賃不受第2項的不動產例外限制 「逾五年」不包含恰好五年。租期三年的房屋租約,即使未經公證,只要已交付、承租人占有中,仍對受讓人繼續存在。公證不是第425條的一般成立要件,只在「不動產且逾五年或不定期」時才有影響。所謂例外不適用,是指不能依本條主張租約對受讓人繼續存在,並非原租約本身無效。 五、房屋租賃的相關考點 部分轉租:依民法第443條,承租人原則上須經出租人承諾才能轉租;但租賃物為房屋時,除有反對的約定外,承租人得將其一部分轉租於他人。此例外僅限「一部分」,不能擴張為整間房屋都可自由轉租。 優先承買:一般房屋承租人,不因承租房屋就取得依同樣條件優先承買的權利。法律只在基地租賃等特定情形設有優先購買權,不能套用到所有房屋租賃。 修繕義務:依民法第429條,租賃物的修繕,除契約另有訂定或另有習慣外,由出租人負擔。因此,雙方得約定由承租人負責修繕。 租金請求權時效:依民法第126條,租金屬定期給付債權,各期給付請求權因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並非二年。 租金增減:依民法第442條,租賃物為不動產者,因其價值之昇降,當事人得聲請法院增減租金;但租賃定有期限者,不在此限。也就是說,此規定適用於不定期租賃,不能誤記為「以定期租賃為限」。 六、使用收益、提前終止及公證執行 使用收益與租金:出租人負有使租賃物合於約定使用收益狀態的義務,且租賃關係存續中須保持此狀態。出租人未履行此義務,致承租人無法達到租賃目的時,承租人得拒絕給付租金,這是正確的敘述。實際拒絕的範圍,應與出租人未履行的程度相當。 提前終止須先期通知:依民法第453條,定有期限的租賃契約,如約定當事人一方得於期限屆滿前終止,其終止契約仍應依第450條第3項的規定先期通知。約定得提前終止,不等於可以不經預告立即終止。 公證並載明逕受強制執行:租賃契約經公證,且公證書載明應逕受強制執行者,承租人不付租金、出租人不返還押租金等金錢給付,以及定有期限的房屋租賃於租期屆滿時應交還房屋,當事人都可以直接依該公證書聲請強制執行,不必先打官司取得判決。這也是房屋租約常建議辦理公證的實益。 七、一物二賣:買賣契約與所有權移轉要分開 出租人先後將同一房屋出賣給不同買受人,兩個買賣契約都有效,不會因為前一個買賣成立較早,就只有前一個契約生效。買賣契約只是債權行為,房屋所有權歸誰,要看誰完成移轉登記;未取得所有權的買受人,只能向出賣人主張債務不履行責任。若房屋已由承租人占有,再判斷取得所有權者是否承受租賃關係。 常考陷阱 「出租人讓與所有權須經承租人同意」:錯。承租人的保護來自租約繼續存在,並非取得禁止處分權。 「受讓人須與承租人另立租約,才發生租賃關係」:錯。符合第425條時,依法當然承受,無須另訂契約。 「出租人將房屋出賣他人,租賃關係即消滅」:錯。已交付且承租人占有中,租約對受讓人繼續存在。 「贈與不是買賣,租約對受贈人不生效力,受贈人得請求搬離」:錯。本條看的是所有權讓與,不限讓與原因。 「租約未經公證,對受讓人一律不生效力」:錯。公證只在不動產租期逾五年或未定期限時才有影響;三年租約未公證仍受保護。 「出租汽車以指示交付讓與,租約消滅、承租人得終止或受讓人得請求返還」:都錯。動產同樣適用,租約對受讓人繼續存在。 「房屋承租人有依同樣條件優先承買權」:錯。一般房屋租賃沒有此權利。 「租金請求權時效二年」:錯,應為五年。 「聲請法院增減租金以定期租賃為限」:錯。定期租賃反而不得聲請,適用於不定期的不動產租賃。 「修繕必由出租人負責,不得另行約定」:錯。契約另有訂定或另有習慣者,從其約定或習慣,可由承租人負責。 「房屋一律不得轉租」或「房屋可全部自由轉租」:都錯。房屋除有反對約定外,得轉租「一部分」。 「一物二賣,只有先成立的買賣契約有效」:錯。兩個買賣契約都有效,所有權歸屬看登記。 容易誤判為錯誤的正確敘述:出租人未維持使用收益狀態,承租人得拒付租金;約定得提前終止仍須先期通知;公證並載明逕受強制執行者,欠租、拒不返還押租金或租期屆滿不搬遷,均可直接聲請強制執行。 記憶口訣 「先交付、占有中,所有權換人租約通;買賣贈與都一樣,房屋汽車皆適用。」 「不動產未公證,逾五、不定才落空。」 「房屋轉租限一部,租金時效記五年;定期不能請增減,修繕可以另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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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25 甲出租房屋給乙,三天後乙搬入居住,並依約繳交房租,下列敘述何者最正確? (A)關於房屋租金之請求權,其消滅時效期間為兩...
  5. 3 在租賃契約存續中,出租人於出租之汽車交付予承租人占有後,又將該出租汽車之所有權,依指示交付之方式讓與第三人,其法律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