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習重點 掌握分別共有的意義:應有部分是所有權在量上的抽象比例,不是共有物中特定位置或面積,共有人也不是各自擁有一個完整所有權。 區分「處分自己的應有部分」與「處分、變更、管理共有物」,兩者的同意門檻不同。 理解各共有人按應有部分對共有物全部有使用收益權,但不得逕自排他占用特定部分。 掌握越權占有的返還請求:各共有人得單獨請求返還全部遭占用部分,但須為全體共有人利益為之。 比較應有部分與應繼分,辨明分別共有與遺產分割前公同共有的差異。 核心觀念 一、分別共有與應有部分:比例存在於權利,不是土地的切割 依民法第817條,數人按其應有部分,對於一物有所有權者,為共有人;各共有人之應有部分不明者,推定其為均等。此處所稱共有,為分別共有。注意稱呼是「共有人」,不是出租人、占有人或持有人。 應有部分是各共有人對共有物所有權在量上的比例,例如二分之一、四分之一。一個共有物上只有一個所有權,由數人按比例共同享有,不能理解成每人各自擁有一個完整、獨立的所有權,再受應有部分限制。 例如一筆土地面積為400坪,兩人應有部分各二分之一,表示各享有該土地所有權的二分之一,並非各自取得特定200坪的單獨所有權。即使換算出面積,也不能自行指定東側或西側為自己所有;有分管約定,也只是使用管理的安排,不等於完成所有權分割。 同理,也不能說各共有人「分別享有」共有物的處分權及管理權:共有物本身的處分須全體同意,管理則依法定多數決,均非各人單獨享有。 二、應有部分可以自由處分,但不等於共有物可以任意處分 民法第819條第1項規定,各共有人得自由處分其應有部分。因此,共有人原則上可以單獨出售、贈與自己的應有部分,或以該應有部分設定抵押權,不須取得其他共有人同意。 共有人彼此約定「移轉應有部分前,應先取得其他共有人同意」,原則上只是當事人間的債權約定。違約者可能負契約責任,但不能僅因違反此約定,就認定其與第三人間的移轉無效,或據此要求第三人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 另須注意土地法第34條之1第4項:共有人出賣其應有部分時,其他共有人得以同一價格共同或單獨優先承購。這是法定優先承購權,不能混同於其他共有人對出賣行為具有同意權。 行為對象原則與判斷 自己的應有部分得自由處分,例如出售或設定抵押權,原則上不須他人同意。 共有物本身的處分、變更及設定負擔依民法第819條第2項,原則上應得共有人全體同意;特別法另有規定者,依其規定。 共有物的管理依民法第820條,先看契約約定;無另行約定時,依法律所定多數決辦理,既非各自管理,也非一律全體共同管理。 簡易修繕及其他保存行為各共有人得單獨為之,不須全體共同進行。 三、共有物管理、保存與費用負擔 依民法第820條,共有物之管理,除契約另有約定外,應以共有人過半數,且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行之。但同意者之應有部分合計逾三分之二時,不計算其人數。此處「過半數」及「逾三分之二」均不包含剛好達到該比例。 因此,共有物並非由各共有人各自任意管理;「除契約另有約定外,由共有人共同管理」是舊法的寫法,現行法已改採多數決,題目以此作為選項時應判為錯誤。至於簡易修繕及其他保存行為,各共有人得單獨為之,例如為避免共有物損壞擴大而進行必要的簡易修補。 依民法第822條,共有物之管理費及其他負擔,除契約另有約定外,由各共有人按其應有部分比例分擔;不是當然按人頭平均負擔,也不是誰實際使用就必然由誰負擔全部。 四、使用收益及於全部,但不能自行圈地獨占 民法第818條規定,各共有人除契約另有約定外,按其應有部分,對於共有物之全部有使用收益之權。應把握兩層意義:使用收益的標的是共有物全部;享有權利的程度則受應有部分比例限制。 此規定並未授權共有人自行挑選特定部分,排除其他共有人使用。共有人若要專用特定區域,仍須有合法的分管約定、管理決定或其他使用權源。占用面積沒有超過應有部分換算的面積,也不當然合法;關鍵在於有無排他使用該部分的正當權源。 共有人未經合法安排,擅自在共有土地的特定區域建屋並排他占有,不能僅以自己也是共有人為由,主張占有當然有權。 五、越權占有的返還:可單獨請求,應返還全體 依民法第821條,各共有人對第三人,得就共有物全部為本於所有權之請求;但回復共有物的請求,僅得為共有人全體之利益為之。因此,個別共有人可以單獨起訴,請求將共有物返還予全體共有人,不必由全體共有人共同起訴。 對於共有人無合法權源而排他占用共有物特定部分的情形,其他共有人也得各自(分別)請求排除侵害、返還全部遭越權占用的部分,但應返還予全體共有人,不能請求交付自己單獨占有。 例如四人應有部分各四分之一,其中一人擅自占用土地四分之三建屋,其他任一共有人均得為全體利益,請求返還該遭占用的四分之三。請求範圍不以請求人自己的四分之一為限,也不能讓占用者當然保留一塊相當於其應有部分的土地。 六、應有部分與應繼分:標的與共有型態不同 比較項目應有部分應繼分 意義分別共有人對特定共有物所有權在量上的比例。共同繼承人對遺產整體應繼承的抽象比例。 所對應的財產特定共有物,例如共同購買的一筆土地。遺產整體,不能直接當成各項遺產的分別共有持分。 分割前的法律關係分別共有,各共有人按應有部分享有所有權。依民法第1151條,由各繼承人對遺產全部公同共有。 個別財產的處分原則上可自由處分自己的應有部分。公同共有物的處分原則上應得公同共有人全體同意,不能僅憑應繼分,單獨處分特定遺產的相同比例所有權。 兄弟共同出資購地,各有二分之一應有部分,屬分別共有;之後共同繼承父親的土地與房屋,縱使應繼分各二分之一,在遺產分割前,仍是對遺產全部公同共有。不能直接推論各自取得每筆土地、每間房屋二分之一的分別共有應有部分。申論作答時,宜依「意義、所對應的財產、共有型態、處分可能性」逐項比較,並以題目事實套用結論。 常考陷阱 「各共有人對共有物各有一個所有權,只是行使受應有部分限制」:錯。共有物上只有一個所有權,應有部分是該所有權的比例。 「持分二分之一,就是擁有一半面積(例如400坪各有200坪)」:錯。持分是權利比例,不是特定位置或面積的單獨所有權。 「各共有人分別享有共有物的處分權及管理權」:錯。共有物處分須全體同意,管理依多數決。 「出售或抵押自己的持分,須全體同意」:錯。應有部分原則上得自由處分;共有物本身的處分、變更及設定負擔才須全體同意。 「違反共有人間限制移轉的約定,移轉當然無效,得請求第三人塗銷登記」:錯。應區分債權約定的違反與物權移轉的效力。 「其他共有人只能單獨,或只能共同優先購買」:錯。土地應有部分出賣時,法定優先承購得共同或單獨行使。 「共有物由共有人各自管理」或「除契約另有約定外,由共有人共同管理」:均錯。現行法依第820條的多數決規則,後者是舊法文字。 「簡易修繕必須全體一起做」:錯。簡易修繕及其他保存行為,各共有人得單獨為之。 「管理費按人數平均分擔」:錯。無特約時按應有部分比例分擔。 「有持分,就能圈出相同面積自行使用」:錯。排他占用特定區域,須有合法使用權源。 「返還只能請求自己的持分」或「必須全體共同起訴」:錯。各人得單獨請求返還全部遭越權占用部分,但應為全體利益請求。 「應繼分均等,表示每件遺產都已各有一半持分」:錯。遺產分割前是對遺產全部公同共有。 記憶口訣 「持分是比例,使用及全部;專用須有據,返還為全體。」 「自己持分可處分,共物處分要全體;管理看多數,簡修保存可單做;費用按持分,遺產未分屬公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