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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有物分割之方法、限制與抵押權

科目:專技◆民法概要|題數:7
共有物分割之方法、限制與抵押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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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於 2026年10月28日

學習重點 區分「請求分割共有物」與「請求履行分割協議」:前者在共有關係存續中原則上得隨時行使,不罹於消滅時效;後者屬債權請求權,適用十五年消滅時效。 掌握不分割約定的五年、三十年上限,以及重大事由的例外;不分割約定不限制共有人處分自己的應有部分。 協議分割不動產須完成分割登記,才發生所有權變動;裁判分割為形成判決,於判決確定時發生效力。 應有部分上的抵押權,原則上不受分割影響;只有抵押權人同意、參加訴訟或經告知訴訟而未參加時,才移存於抵押人分得的部分。 只有裁判分割的金錢補償,才有法定抵押權保障;須注意它與原有抵押權的優先次序,以及原抵押權人的物上代位。 核心觀念 一、分割自由與不分割的限制 依民法第823條,各共有人原則上得隨時請求分割共有物,不必取得其他共有人同意,也不適用共有物管理的多數決。但法令另有規定、因物之使用目的不能分割,或契約訂有不分割期限者,受到限制。 不分割約定原則上最長五年;超過五年,縮短為五年,並非整份約定無效,也不必重新約定。共有不動產如同時訂有管理之約定,不分割期限最長可達三十年;超過三十年,縮短為三十年。約定各共有人分別使用特定部分的「分管契約」,屬於管理約定,因此搭配二十年不分割約定,原則上有效。 即使仍在不分割期限內,如有重大事由,共有人仍得隨時請求分割。例如分管使用的部分遭徵收,原有使用安排已無從維持,即屬重大事由,該共有人得隨時請求分割。不分割約定僅限制分割請求,並不禁止共有人處分自己的應有部分。 二、協議分割與裁判分割 依第824條,分割方法先由全體共有人協議決定;方法不能協議決定,或協議決定後因消滅時效完成而遭拒絕履行時,任何共有人均得請求法院裁判分割。協議可以採部分分割,使一部分成為單獨所有,其餘部分繼續共有。 比較事項協議分割裁判分割 法律性質分割協議為債權契約分割判決為形成判決(非確認判決、非給付判決) 不動產所有權變動完成分割登記時發生判決確定時發生 是否須對方協同登記才取得所有權須依協議請求他共有人協同辦理登記,登記完成始取得不以對方協同登記為取得要件;但須登記後始得處分 時效問題協議的履行請求權適用十五年消滅時效共有關係存續中的分割請求權,不罹於消滅時效 協議成立、價金付清或向地政機關送件,都不等於不動產物權變動已完成,必須登記完成才生效。裁判分割則不同:各共有人依第824條之1第1項,自分割效力發生時取得分得部分的所有權,即判決確定時各自取得;因法院判決取得不動產物權者,仍須登記後,始得處分其物權。 十五年時效完成,並非協議自動無效,而是義務人取得拒絕履行的抗辯權。例如協議由甲、乙各取得一半土地,丙由乙補償價金,丙負有協同將其應有部分登記給甲、乙的義務;協議完成後經過十五年仍未請求,丙得以時效完成拒絕協同辦理移轉登記。此時其他共有人得依第824條第2項請求法院裁判分割。 協議分割的補償價金,僅由協議所定的補償義務人負擔;其他取得土地的共有人,除法律規定或明示約定外,不負連帶責任。補償義務人不給付價金時,受補償人得依債之關係請求履行,亦得依債務不履行的規定請求損害賠償或解除協議,並非只有單一救濟途徑。 三、法院如何決定分割方法 裁判分割原則上採原物分配;各共有人均受原物分配顯有困難時,得將原物分配予部分共有人。原物分配顯有困難時,得變賣共有物分配價金,或一部分原物分配、一部分變賣分配價金。 採原物分配而有人未受分配,或不能按應有部分受分配時,法院得依第824條第3項,以金錢補償。例如土地僅符合最小建築面積,無法適當切分,可由一人取得全部土地,再補償另一人。法院並非一律須將土地切成與持分比例相同的數塊。 四、應有部分的處分與抵押權:原則隨分割後各部分存續 共有人可自行以其應有部分設定抵押權。但以共有土地全部設定抵押權屬於共有物的處分,須全體共有人同意,不能套用共有物管理的多數決。應有部分是抽象比例,不能單獨作為不動產役權的標的。 依第824條之1第2項,應有部分上的抵押權,原則上不因共有物分割而受影響。其結果是原抵押權依原應有部分比例,繼續存在於分割後各宗土地上;即使某宗土地分給未設定抵押權的共有人,也須承受該負擔。 但有下列任一情形,抵押權才移存於抵押人分得的部分: 抵押權人同意分割。 抵押權人已參加共有物分割訴訟。 抵押權人經共有人告知訴訟而未參加。 因此,僅以「這是別人的持分設定的抵押權」為理由,不能當然請求塗銷自己分得土地上的登記。作答應檢查上述例外是否成立;題目未交代抵押權人同意、參加或經告知等事實時,不可自行推定,宜分情形討論。此判斷同樣適用於最高限額抵押權。 協議分割若未取得抵押權人同意,不能僅憑共有人間的協議,使抵押權當然集中於抵押人分得部分或消滅;抵押權人仍得主張原抵押權在其他共有人分得的土地上存續。 分得土地因承受他共有人應有部分上的抵押權而受不利益者,依第825條,各共有人對於他共有人因分割而得之物,按其應有部分,負與出賣人同一之擔保責任,受不利益者得據此向他共有人主張權利。 五、補償金債權的保障與原抵押權的處理 依第824條之1第4項,因第824條第3項裁判分割而應受金錢補償的共有人,就補償金額,對補償義務人分得的不動產有法定抵押權。此保障不適用於協議分割中共有人自行約定的補償價金。 依同條第5項,該法定抵押權應於辦理共有物分割登記時一併登記,其次序優先於第2項但書所指、隨分割移存的原抵押權。例如法院將土地全部分給甲,命甲補償乙一百萬元,乙即得就甲取得的土地,享有擔保該一百萬元的法定抵押權;甲應有部分上的抵押權若依但書移存於甲分得的土地,次序排在乙的法定抵押權之後。 至於乙原先以應有部分設定給丁的抵押權,須分兩層判斷: 具備第2項但書例外:抵押權移存於乙分得的部分;乙僅取得金錢補償,依第3項準用物上代位規定(第881條第1項、第2項),丁得就乙的補償金債權優先受償。 不具備例外:丁的抵押權不受分割影響,依原應有部分比例繼續存在於分割後的土地上(即甲取得的土地)。 同理,抵押人分割後僅取得價金時,不能一概認定原抵押權人對價金毫無優先受償可能;但也不能跳過法定條件,逕稱原抵押權必然自其他共有人的土地消滅。 六、申論題作答架構 點出原則:應有部分抵押權不因分割而受影響(第824條之1第2項本文)。 檢查例外:抵押權人是否同意分割、參加訴訟或經告知訴訟而未參加(同項但書)。 分情形下結論:具備例外,抵押權移存於抵押人分得部分,他共有人得請求塗銷其土地上的登記;不具備例外,他共有人請求塗銷無理由,僅得依第825條向抵押人主張擔保責任。 如有金錢補償:說明法定抵押權、一併登記與優先次序,以及原抵押權人的物上代位。 常考陷阱 「不分割約定超過五年,一律無效,應重新約定」:一般是縮短為五年;共有不動產另有管理約定時,上限可為三十年。 「不分割約定超過五年,應縮短為五年」:若同時有分管契約等管理約定,二十年仍在三十年上限內,不必縮短。 「有效約定不分割,期限內絕對不能分割」:有重大事由(如分管部分被徵收)仍得隨時請求分割。 「不分割期間內,共有人不得處分應有部分」:不分割約定只限制分割,不限制應有部分的處分。 「請求分割須經雙重過半數同意」:分割請求權由任一共有人單獨行使;協議決定分割方法則須全體合意。 「以雙重過半數同意,即可以共有土地全部設定抵押權」:屬處分行為,須全體共有人同意。 「共有人得以應有部分設定不動產役權」:應有部分不能單獨作為不動產役權的標的。 「協議一成立即各自取得土地」「價金交付或送件時生效」:協議只生債權效力,不動產所有權須登記完成才變動。 「裁判分割是確認判決或給付判決,須請求協同登記才取得所有權」:它是形成判決,確定時即各自取得所有權。 「分割相關請求全部沒有時效」:分割請求權不罹於時效,但分割協議的履行請求權有十五年時效。 「有補償金就有法定抵押權」:須為第824條第3項的裁判分割補償;協議補償不能援用。 「取得土地者對補償金負連帶責任」:連帶責任須有法律規定或明示約定,不能推定。 「未受給付價金,只能主張債務不履行」:受補償人亦得請求履行,救濟不限一途。 「抵押權分割後一律只跟著原抵押人」:先適用不受分割影響的原則,再檢查同意、參加、告知未參加三種例外。 「抵押權人對抵押人所得價金不可能優先受償」:具備但書例外時,抵押權人得物上代位,不能一概否定。 記憶口訣 「約五管三十,重大仍可分;協議看登記,裁判看確定。」 「請求分割無時效,履行協議十五年。」 「抵押原則各地留,同意、參加、告知後,才隨本人分得走;裁判補償有法抵,分割登記一起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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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4 甲乙丙丁分別共有 A 地,甲以乙丙丁為被告提起分割共有物之訴,獲得勝訴確定判決。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甲乙丙丁於判決確...
  2. 27 甲、乙、丙三人各有應有部分三分之一分別共有 A 地。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甲得以其應有部分供第三人丁設定不動產役權 (...
  3. 14 甲、乙、丙三人分別共有一筆A土地。三人就A地約定各自得使用之特定部分,且於二十年內不得請求分割。下列敘述何者最正確?...
  4. 甲、乙、丙共有土地1筆,每人各有三分之一,後經協議分割,由甲、乙各取得一半之土地,丙則由乙為價金補償,下列關於共有之敘述...
  5. 24 XYZ 3人共有土地1筆,各有應有部分三分之一,三人協議分割該筆土地,於6月2日達成協議,8月20日完成登記。以下敘述何者錯誤?...
  6. 分別共有不動產的協議分割,何時發生效力?(A)A於協議分割的合意達成時 (B)B於協議分割的登記完成時 (C)C於協議分割的價金交...
  7. 12 A、B、C、D、E 共有土地,值 1500 萬元,每人之應有部分均等,惟其後 A 以其應有部分向甲設定抵押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