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習重點 掌握普通抵押權的從屬性:抵押權依附所擔保的債權,不能脫離債權單獨讓與,也不能另供其他債權擔保;債權全部受清償,抵押權隨之消滅。 理解不可分性:抵押物或擔保債權經分割、讓與一部,都不削弱原有擔保效力;但各債權人能主張的數額,仍以自己實際剩餘的債權額為準。 區別三種讓與:抵押物所有權讓與、擔保債權讓與,都不影響抵押權;抵押權脫離債權單獨讓與,則不被允許。 熟記第861條的擔保債權範圍與聲請強制執行前五年的優先受償限制,並區分「實行抵押權之費用」與「保全費用」。 一併掌握設定方式、抵押權效力及於從物與從權利,以及扣押後天然孳息的效力範圍。 核心觀念 一、普通抵押權的性質與設定 抵押權是擔保物權。債權人不必取得抵押物的占有,便可在債務未受清償時,就抵押物賣得價金優先受償。抵押人可以是債務人,也可以是提供自己財產擔保他人債務的第三人。 以法律行為設定不動產抵押權,須以書面為之,並辦理登記。抵押人設定抵押權時,對抵押物須有所有權及處分權。只有借款契約,或只有口頭表示願意提供房屋擔保,尚不足以完成抵押權設定。 二、從屬性:債權是主,抵押權是從 普通抵押權依附於所擔保的債權,具體表現在三方面: 成立上從屬:須有所擔保的債權存在。 移轉上從屬:債權讓與時,擔保該債權的抵押權隨同移轉。 消滅上從屬:債權全部受清償而消滅時,抵押權也因失去所依附的債權而消滅。登記尚未塗銷,不代表已消滅的債權仍可憑登記獲得擔保。 依民法第870條,抵押權不得由債權分離而為讓與,或為其他債權之擔保。因此,債權人不能保留原債權,卻把抵押權單獨交給別人,也不能將脫離原債權的抵押權拿去擔保另一筆債權。普通抵押權沒有「可脫離債權而獨立處分」的獨立性。 判斷關鍵在於「是否與所擔保的債權分離」。隨債權讓與而移轉抵押權,符合從屬性;單獨處分抵押權,則違反從屬性。 三、不可分性與抵押物讓與 情形法律效果判斷重點 抵押物分割或讓與一部依第868條,抵押權不因此受影響分割後各部分仍擔保全部債權,不能主張只按面積比例負擔 擔保債權分割或讓與一部依第869條,抵押權不因此受影響讓與人與受讓人就各自的債權,均受抵押權擔保 抵押物所有權讓與依第867條,抵押權不因此受影響受讓人取得的是帶有抵押權負擔的不動產(追及效力) 不可分性是指擔保效力不因分割而被切碎,不是債權金額永遠維持原數。只要尚有受擔保債權未清償,原則上仍可就抵押物全部主張擔保;但債權人實際可受清償的數額,仍以其現存債權為準。 例如,原債權120萬元,債權人讓與其中40萬元後,自己剩餘80萬元;嗣後又就自己保有的債權受償30萬元,其剩餘受擔保債權即為50萬元。不能因抵押權具有不可分性,就主張自己仍有120萬元的受擔保債權;也不能把受讓人的40萬元算入自己的債權。 解題公式:「原債權-已讓與部分-就自己債權已受償部分=自己現存的受擔保債權」。抵押物是否全部負擔擔保,與債權人還能主張多少錢,屬於不同問題。 四、第861條:抵押權擔保哪些債權? 抵押權所擔保者,為原債權、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及實行抵押權之費用;但契約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 項目是否屬第861條擔保範圍 原債權是。例如借款本金,是擔保的主要對象 利息(含約定利息)、遲延利息是。但優先受償另有五年時間限制 違約金(含約定違約金)是。一年或不及一年定期給付的違約金另受五年限制 實行抵押權之費用是。例如聲請拍賣、強制執行所需費用 抵押權之保全費用否。未列入第861條,不可與實行費用混同 得優先受償的利息、遲延利息,以及一年或不及一年定期給付的違約金債權,以抵押權人實行抵押權聲請強制執行前五年內發生,及於強制執行程序中發生者為限。 時間起算基準是「聲請強制執行」,不是抵押權設定日、借款日或債務到期日。五年限制只針對上述附隨債權的優先受償範圍,不能擴張成「本金只擔保五年」,也不能推論超過五年的債權一律消滅(只是不能就抵押物優先受償)。 五、抵押權對物的效力範圍 依民法第862條,抵押權效力及於抵押物的從物與從權利;但第三人於抵押權設定前,就從物取得的權利,不受影響。 依第863條,抵押權效力及於抵押物扣押後,自抵押物分離而得由抵押人收取的天然孳息。考試須同時留意「扣押後」的時點、「天然」孳息的性質,以及「得由抵押人收取」的要件,不能只看到「孳息」就一概肯定。 常考陷阱 「抵押權具有獨立性,得由債權分離而為讓與,或為其他債權之擔保」:錯。普通抵押權具有從屬性,第870條明文禁止。只要選項出現「得由債權分離」,即為錯誤。 「擔保債權全部被清償時,抵押權仍不消滅」:錯。普通抵押權隨擔保債權消滅而消滅;不能只看登記是否尚存。 「不動產所有人設定抵押權後讓與該不動產,抵押權受影響」:錯。所有權讓與不影響既存抵押權。 「抵押物分割或讓與一部,抵押權便失效或按比例縮減」:錯。不可分性使抵押權不因此受影響。 「擔保債權讓與一部,抵押權即受影響」:錯。債權分割或讓與一部,抵押權不受影響。 「不可分性代表債權部分讓與、部分清償後,仍可主張原債權全額」:錯。計算題要先扣除已讓與部分,再扣除自己已受償部分,所得才是自己享有的擔保額度。 「利息優先受償限於聲請強制執行前二年、十年或十五年」:錯。應為聲請強制執行前五年內,加上執行程序中發生者。 「所有違約金都一律受五年限制」:不精確。條文限定的是一年或不及一年定期給付的違約金債權。 「抵押權之保全費用屬抵押權所擔保債權之範圍」:錯。第861條列的是「實行」抵押權之費用;約定利息、約定違約金則都屬擔保範圍。 「抵押權效力及於抵押物所生的一切孳息」:錯。限於扣押後分離、得由抵押人收取的天然孳息。 記憶口訣 「債走押隨,債清押滅,押不離債;物分債分,擔保不分。」前半記從屬性(隨同移轉、隨同消滅、不得分離讓與),後半記不可分性;仍須以實際剩餘債權額為受償界線。 「原、息、遲、違、實;息遲違,前五年加程序。」依序記原債權、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實行費用;利息、遲延利息與短期定期違約金,限聲請強制執行前五年及執行程序中發生者。記住是「實行」不是「保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