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習重點 離婚終止夫妻關係,但不消滅父母子女間的親子關係;親權、扶養及繼承應分別判斷。 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以父母協議為先,並以子女最佳利益為最高判斷原則,沒有「原則由夫任之」的規定。 區分親權的「未協議或協議不成時酌定」「協議不利於子女時改定」及「未盡保護教養義務等情形的改定」,尤其注意各情形的請求人不同。 損害賠償(第1056條)與贍養費(第1057條)都以「判決離婚」為前提,兩者的目的與過失要求不同;兩願離婚不能直接適用。 離婚時的財產取回(第1058條)須先辨認夫妻財產制:分別財產制被排除在取回規定之外。 核心觀念 一、離婚不消滅親子關係 夫妻離婚後,消滅的是夫妻間的婚姻關係,並非父母子女間的血親關係。由父母一方行使或負擔未成年子女的權利義務,不代表另一方不再是法律上的父母。 扶養義務仍存在:未行使親權的一方,仍可能負擔子女扶養費。父母子女間是否須實際給付扶養,應依扶養規定判斷,不能因離婚或未行使親權,就認為彼此一概不負扶養義務。 繼承資格不受影響:子女不因父母離婚,或由另一方行使親權,就喪失對未行使親權父母的法定繼承資格。實際能否繼承,仍須依繼承開始時的法律要件判斷。 二、未成年子女親權:協議優先,子女利益把關 依民法第1055條,夫妻離婚者,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依協議由一方或雙方共同任之。父母可以約定由父親、母親或雙方共同負責,法律沒有「原則由夫任之」的規定,兩願離婚或判決離婚皆然。 題目雖常使用「子女監護」一詞,本處應掌握的法定用語是對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不能直接理解成離婚後當然須另設監護人。 情形法院介入方式得請求之人 未為協議或協議不成法院酌定,亦得依職權為之夫妻之一方、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 已有協議,但協議不利於子女法院為子女之利益改定,亦得依職權為之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 行使、負擔權利義務之一方未盡保護教養之義務,或對未成年子女有不利之情事得為子女之利益請求法院改定他方、未成年子女、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 比較三種情形的請求人:第一種包含「夫妻之一方」;第二種沒有列夫妻之一方;第三種則列入「他方」及「未成年子女」本人。 法院依第1055條之1裁判時,應依子女之最佳利益審酌一切情狀。父母的協議不是絕對不能變動;即使已經安排由某一方負責,日後發生不利於子女的情形,仍有改定空間。 法院並得酌定權利義務行使或負擔的內容及方法;對未行使或負擔權利義務的一方,也得酌定與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的方式及期間。會面交往妨害子女利益時,法院得依請求或依職權變更。 三、兩願離婚的形式要求 依民法第1050條,兩願離婚須具備書面、二人以上證人簽名、向戶政機關辦理離婚登記。因此,「兩願離婚,雙方當事人須以書面為之」是正確敘述;但書面只是必要條件之一,不能推論簽好離婚協議書就已完成離婚。 四、判決離婚的損害賠償與贍養費 比較項目損害賠償:第1056條贍養費:第1057條 主要目的填補因判決離婚所受損害救濟因判決離婚而發生的生活困難 基本要件因判決離婚受有損害,向有過失的他方請求無過失的一方,因判決離婚而陷於生活困難 他方是否須有過失須有過失縱無過失,亦應給與相當之贍養費 請求人無過失的要求請求非財產上損害賠償,以受害人無過失為限請求人須無過失 損害賠償:第1056條允許因判決離婚受有損害的一方向有過失的他方請求賠償;非財產上損害也得請求相當金額,但此部分以受害人無過失為限。不要把非財產上損害的限制,直接當成所有損害賠償的共同限制。 贍養費:須有「請求人無過失」「因判決離婚」「陷於生活困難」等條件;他方即使沒有過失,也應給與相當之贍養費。因此,贍養費不是處罰有過失配偶的制度,也不是離婚後當然可以請領的生活費。 兩願離婚:第1056條、第1057條均以「判決離婚」為要件,兩願離婚不能依這兩條請求損害賠償或贍養費。考試中「兩願離婚時,不得請求贍養費及損害賠償」應判斷為正確敘述。至於雙方在離婚協議中自行約定金錢給付,屬契約約定,與上述法定請求權是不同層次的問題。 五、離婚時的財產取回與分配 民法第1058條規定,夫妻離婚時,除採用分別財產制者外,各自取回其結婚或變更夫妻財產制時之財產;如有剩餘,各依其夫妻財產制之規定分配之。 本條須掌握兩個層次:先辨認是否屬分別財產制,再區分原有財產取回與剩餘財產分配。條文不只提到「結婚時」,也包括變更夫妻財產制時的財產。 分別財產制下,夫妻各保有其財產所有權,各自管理、使用、收益及處分,本來就沒有財產混同的問題,因此被第1058條明文排除。不能說採分別財產制者離婚時「各自取回其結婚時之財產」;婚後各自取得而屬於自己的財產,也不因離婚就當然交出或平均分配。 常考陷阱 「離婚後,未享有親權的一方與子女互不負扶養義務」:錯。親權安排不等於親子關係消滅,扶養仍依相關規定判斷。 「子女對未享有親權的父母喪失法定繼承權」:錯。離婚及親權歸屬本身,不會消滅子女的法定繼承資格。 「兩願離婚時親權由夫任之」「離婚後親權原則由夫任之」:錯。以協議為先,可由一方或雙方共同任之;未協議或協議不成,才由法院酌定。 「親權一經協議即不得變更」:錯。協議不利於子女,或負責的一方未盡保護教養義務等,均可能改定。 「各種酌定、改定的請求人完全相同」:錯。注意「未成年子女」及「他方」明列於未盡保護教養義務或有不利情事的改定規定中;法院在酌定及協議不利時的改定,亦得依職權為之。 「對方無過失,就不用給贍養費」:錯。贍養費的重點在請求人無過失,並因判決離婚陷於生活困難;他方縱無過失亦應給與。 「兩願離婚時,不得請求贍養費及損害賠償」:正確。第1056條、第1057條都以判決離婚為前提,看到「兩願離婚」不要套用。 「判決離婚受有損害者,得向有過失之他方請求損害賠償」:正確,符合第1056條。 「分別財產制離婚時,各自取回其結婚時之財產」:錯。第1058條的取回規定明文排除分別財產制,這是把被排除的財產制放進取回規則。 記憶口訣 「離婚斷夫妻,親子仍相繫;親權先協議,子女利益先。」 「賠償看他方過失;贍養看自己無過失、生活陷困難。」另記非財產上損害賠償,也要求受害人無過失;兩者都限「判決離婚」。 「財產取回先看制,分別財產須排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