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習重點 繼承因被繼承人死亡而開始。繼承人於死亡時當然承受遺產,不必等到辦理繼承登記。 概括繼承的範圍包括財產上的權利與義務(含債務),但專屬於被繼承人本身的權利義務除外。 常考的非繼承標的有兩類:著作權(含專屬的著作人格權),以及尚未依契約承諾或起訴的非財產上損害賠償請求權。 通謀虛偽移轉無效,被繼承人本來就沒有所有權,繼承人也無從因繼承取得。真正所有人可以請求塗銷登記。 「繼承開始前兩年內」的贈與,民法視為所得遺產,稅法併入遺產總額課稅。兩者目的不同,要分開記。 核心觀念 一、繼承開始的時點與繼承登記 依民法第1147條,繼承因被繼承人死亡而開始。繼承人知悉死亡、申報遺產稅、分割遺產或辦妥繼承登記的時點,都不是繼承開始的時點。 依民法第1148條第1項,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起,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的一切權利、義務。依民法第759條,因繼承而於登記前已取得不動產物權者,非經登記,不得處分其物權。因此,繼承人在被繼承人死亡時就取得不動產物權。繼承登記只是日後處分的前提,不是取得所有權的生效要件。 例如被繼承人於某年1月28日死亡,繼承人於2月2日辦妥繼承登記。若該不動產確實屬於被繼承人,繼承人取得所有權的時點是1月28日(死亡日),而不是2月2日(登記日)。 二、遺產範圍:積極財產與消極債務都要承受 繼承是概括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的法律地位,不是只接收財產利益。 項目是否為繼承標的理由 土地、股份、銀行存款是屬於積極財產。 尚未繳清貸款的房屋是房屋所有權仍屬遺產。貸款未清償,不影響房屋是遺產的一部分。 積欠銀行的信用貸款是財產上的債務,屬於消極遺產,同樣由繼承人承受。 著作權(含著作人格權)否(考題判斷)著作人格權專屬於著作人本身,不得讓與或繼承。 民法第195條非財產上損害賠償請求權原則否具一身專屬性,除非符合法定例外。 依民法第1148條第2項,繼承人對被繼承人的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要區分兩個問題:「債務是否為繼承標的」的答案是肯定的;「清償責任的範圍」則以所得遺產為限。後者不會使債務被排除在繼承之外。 三、一身專屬權:著作權與慰撫金請求權 著作權分為著作人格權與著作財產權。依著作權法規定,著作人格權專屬於著作人本身,不得讓與或繼承;著作財產權則具財產性質,可以移轉。選擇題若在遺產清單中概括寫出「被繼承人所著書籍之著作權」,並問何者「非屬繼承標的」,命題是著眼於其專屬於著作人的部分,應選為非屬繼承標的。申論時則應補充:著作財產權部分仍可由繼承人承受。 依民法第195條第2項,非財產上損害賠償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但以金額賠償的請求權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者,不在此限。 判斷步驟: 確認是否為非財產上損害(慰撫金)。若是,原則上不得繼承。 檢查例外:雙方是否已達成賠償協議(依契約承諾)?被害人是否已起訴? 兩項例外都不具備時,該請求權因被害人死亡而不能由繼承人承受。例如「於賠償協議達成前即猝死」,題目也沒有起訴的事實,就不符例外,屬於非繼承標的。 財產上損害賠償請求權(如醫療費用、財物損失)沒有專屬性,仍可繼承,不要和慰撫金混淆。 四、通謀虛偽移轉與繼承 依民法第87條第1項,表意人與相對人通謀而為虛偽意思表示者,其意思表示無效,但不得以其無效對抗善意第三人。為了逃避債權人追討而虛偽買賣土地,買賣契約(債權行為)與所有權移轉(物權行為)都屬通謀虛偽,均無效。受讓人雖然完成移轉登記,也沒有取得所有權,所有權仍屬原所有人。 (一)繼承人何時取得所有權?作答分兩層: 先說明原則:依第1147、1148、759條,繼承人自被繼承人死亡時起承受遺產,不以登記為要件。所以,若被繼承人確為所有人,繼承人在死亡日取得,而不是登記日。 再套用本案:被繼承人因通謀虛偽移轉無效,本來就沒有所有權。繼承人只能承受被繼承人原有的法律地位,無從因繼承或繼承登記取得所有權。繼承登記也不會使無效的移轉變成有效。 (二)真正所有人可否請求塗銷登記? 繼承人是概括承受被繼承人法律地位的人,與被繼承人居於同一地位,不是民法第87條第1項但書所稱的「第三人」。即使繼承人不知道虛偽情事,也不能主張受善意第三人保護。 真正所有人可以依民法第767條第1項中段,請求除去對所有權的妨害,也就是塗銷繼承登記及原移轉登記,回復所有權登記。若土地被無權占有,並可依同項前段請求返還。 實務見解認為,已登記不動產所有人的除去妨害請求權不適用消滅時效,因此不會因時間經過而喪失。 當初移轉的動機是規避債權人,並不使虛偽移轉變成有效。結論:真正所有人的請求有理由。 五、繼承開始前兩年內的贈與:民法與稅法分開記 比較民法第1148條之1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5條 期間繼承開始前2年內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 受贈人繼承人被繼承人的配偶、民法第1138條及第1140條所定各順序繼承人,以及各順序繼承人的配偶 效果該財產視為其所得遺產。財產已移轉或滅失時,價額依贈與時的價值計算視為被繼承人之遺產,併入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 目的計算繼承人對遺產債務的有限清償責任範圍,避免脫產損害債權人防止生前贈與規避遺產稅 兩者的期間都是兩年,不是半年、一年或三年。稅法上的「視為遺產」只是課稅計算規定,不表示該贈與在民法上失效,也不表示財產所有權自動回到被繼承人名下。 常考陷阱 「辦妥繼承登記時才取得所有權」:錯。繼承人在被繼承人死亡時就取得,登記只是處分的前提(第759條)。 「房屋貸款未繳清,房屋就不屬遺產」:錯。房屋仍是繼承標的,貸款債務也一併繼承。 「負債不屬於繼承標的」:錯。債務也是繼承標的,只是清償責任以所得遺產為限。 「被繼承人的著作權當然屬於遺產」:考題的判斷是非屬繼承標的,關鍵在著作人格權專屬於著作人本身。 「被害人死亡,慰撫金請求權當然由繼承人繼承」:錯。只有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的才可繼承;「協議尚未達成」就屬不可繼承。 「繼承人善意且已登記,可以對抗通謀虛偽的原所有人」:錯。繼承人不是第87條所稱的第三人,也不能因繼承補正被繼承人欠缺的所有權。 「兩年內贈與」改成一年或三年:民法與稅法都是兩年。 「稅法視為遺產,所以贈與無效」:錯。稅法只影響遺產稅的計算。 記憶口訣 死亡即繼承,登記才處分;權債一起承,專屬要排除。 人格不能繼,慰撫看約訴;虛偽本無權,繼承也無物。 兩年贈與題,民稅都兩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