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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繼承人之順序與同時存在原則

科目:專技◆民法概要|題數:10
法定繼承人之順序與同時存在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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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於 2026年10月28日

學習重點 熟記血親繼承人的四個順序: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兄弟姊妹、祖父母;配偶另有繼承地位,不列入四個順序。 判斷親屬關係須看法律上的身分:認領、收養會影響繼承資格;姓氏、出家、有無共同生活則不決定繼承權。繼父母子女、兄弟或舅舅的配偶等姻親,均非法定繼承人。 第一順序內由親等近者優先;子女先死亡或喪失繼承權時,才判斷代位繼承,且代位只限於第一順序。 掌握同時存在原則:繼承人須於繼承開始時具有權利能力。須注意胎兒的保護、同時死亡者互不繼承,以及動物不能繼承。 拋棄繼承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之;後順序者在前順序者拋棄前已死亡時,不能當然認為其已取得遺產並再轉給其配偶。 核心觀念 一、法定繼承人:配偶加上依法定順序選出的血親 依民法第1138條,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下列順序定之。解題時應先確認死亡時有無配偶,再依序找出有繼承資格的血親。只要前一順序有人繼承,後順序就不能繼承,不能把所有親屬一起列入。 順序繼承人判斷重點 第一順序直系血親卑親屬包括子女、孫子女等,親等近者優先。婚生、經認領的非婚生子女及養子女都包括在內。 第二順序父母有第一順序繼承人時,父母不參與繼承。生父母、養父母都可能屬之,但不包括繼父母。 第三順序兄弟姊妹須前二順序都無人得繼承時,才輪到本順序。 第四順序祖父母包括父系、母系祖父母。祖父母雖屬直系尊親屬,仍排在兄弟姊妹之後。 配偶不受上述順序限制,可以和當時有繼承權的血親共同繼承。配偶身分以被繼承人死亡時為準:已離婚的前配偶不是配偶繼承人;被繼承人死亡後配偶再婚,也不會喪失已取得的繼承權,法律並沒有「兩年內再婚即失權」的規定。 法定繼承人採列舉方式,不是凡屬親屬都能繼承。伯、叔、姑、舅、姨等旁系血親,不在第1138條的列舉範圍內;兄弟的配偶、舅舅的配偶等姻親,也沒有法定繼承資格。 二、子女資格:認領、收養與再婚家庭 非婚生子女經生父認領者,視為婚生子女,因此可以用直系血親卑親屬的身分繼承生父的遺產。非婚生子女與生母之間,則視為婚生子女,不必認領。子女從父姓或母姓,不影響親子關係及繼承資格;例如母親死亡時,從父姓與從母姓的子女都會和父親共同繼承。出家也不會讓親屬身分當然消滅,不會因此喪失繼承權。 依民法第1077條,養子女與養父母及其親屬間的關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與婚生子女相同。因此,養子女得繼承養父母的遺產,並與養父母的親生子女成立兄弟姊妹關係,可依第三順序互相繼承,不能以「沒有真實血緣」否定其資格。收養關係存續中,養子女與本生父母及其親屬間的權利義務原則上停止;但夫妻一方收養他方的子女時,另有例外。 再婚不等於收養。繼父母與繼子女之間,如果沒有另外成立收養關係,只有直系姻親關係,彼此沒有法定繼承權。所以父親再婚的後妻,不能繼承前妻所生子女的遺產;前妻所生子女也不能繼承後妻。 以再婚家庭為例:甲有前段婚姻所生的子女,戊有與前夫所生的子女,甲與戊婚後又共同生育子女。 甲死亡時:由配偶戊、甲前段婚姻所生的子女及共同子女繼承。戊與前夫所生的子女,不能因為同住一個家庭就繼承甲。 戊死亡時:由配偶甲、戊與前夫所生的子女及共同子女繼承。 甲前段婚姻所生的子女未婚死亡,生母又早已死亡時:由第二順序的父親甲繼承。繼母戊不是父母,不能繼承。 三、同順序仍須看親等,並留意代位繼承 依民法第1139條,第一順序繼承人以親等近者為先。子女是一親等,孫子女是二親等。子女仍有繼承資格時,孫子女不能越過自己的父母,直接和他們共同繼承祖父母。 依民法第1140條,第一順序繼承人於繼承開始前死亡或喪失繼承權者,由其直系血親卑親屬代位繼承其應繼分。代位繼承是讓後代承接該支原本可取得的份額,不是讓所有孫子女都加入繼承。代位繼承只適用於第一順序,兄弟姊妹等其他順序的繼承人先死亡時,其子女或配偶不能代位。 例如,被繼承人有兩名子女,其中一人先死亡並留有女兒,另一人仍生存並收養一名女兒。此時由仍生存的子女與先死亡子女的女兒繼承。仍生存子女的養女雖有法律上的親屬關係,但因親等較遠,不能直接參與繼承。先死亡子女的配偶是被繼承人的姻親,也沒有代位繼承資格。 四、同時存在原則:繼承人須於繼承開始時具有權利能力 依民法第1147條,繼承因被繼承人死亡而開始。同時存在原則是指繼承人須於繼承開始時具有權利能力,也就是在被繼承人死亡時仍然生存。比被繼承人先死亡的人,本人不能取得繼承權;符合要件時,其後代可能代位繼承。 如果繼承人在繼承開始時生存並已取得繼承地位,之後才死亡,他取得的財產會成為自己遺產的一部分,再由他自己的繼承人承受。這和「先死亡者由後代代位繼承」不同,解題時應先確認死亡先後,以及是否已取得繼承地位。 情形法律判斷 二人同時死亡兩人之間互不繼承,各自的遺產由各自有資格的繼承人承受。 同時遇難,不能證明死亡先後依民法第11條推定為同時死亡,因此兩人互不繼承。 繼承開始時為胎兒依民法第7條,胎兒以將來非死產者為限,關於其個人利益之保護,視為既已出生,所以胎兒可以成為繼承人,遺腹子也能分配遺產。依民法第1166條,胎兒為繼承人時,非保留其應繼分,他繼承人不得分割遺產;分割遺產時,以胎兒的母親為代理人。 寵物被指定取得遺產動物沒有權利能力,不能成為繼承人,也不能成為權利主體。即使遺囑寫明由愛犬繼承,狗也不能取得遺產。 同時死亡時,應逐一檢查其他親屬。以母女同時死亡、女兒未婚為例: 女兒不能繼承母親,母親也不能繼承女兒。 母親的再婚配偶若未收養該女兒,只是繼父,不能用父親身分繼承她。 女兒的生父如果仍生存,屬第二順序,會優先於第三順序的兄弟姊妹。只有在無父母可繼承時,才輪到兄弟姊妹。 五、拋棄繼承與後順序繼承人 依民法第1174條,繼承人得拋棄繼承權,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之,並以書面通知因其拋棄而應為繼承之人,但不能通知者不在此限。期間不是六個月,起算點不是一律從死亡日起算,也不能只是口頭或私下向家人表示不要遺產。 依民法第1175條,拋棄繼承溯及繼承開始時發生效力。但不能因此認為,後順序者只要在被繼承人死亡時尚生存,就必定已取得遺產。後順序者如果在前順序者拋棄繼承前已經死亡,不能直接認定他已承受遺產,再把這份遺產轉由他的配偶繼承。後順序者的配偶本身是被繼承人的姻親,沒有繼承資格;兄弟姊妹這個順序又不適用代位繼承,所以配偶無從取得這份遺產。 例如,死者的子女尚未拋棄繼承,死者的兄長就已經死亡。之後子女拋棄繼承時,不能直接把死者的遺產算入兄長的遺產,再由兄長的配偶承受。兄長與其配偶之間雖然可以互相繼承,但這只及於兄長自己的遺產,不代表配偶能承接兄長從未取得的遺產。 常考陷阱 「配偶是第一順序繼承人」:錯。配偶另有繼承地位,和各順序的血親共同繼承;第一順序是直系血親卑親屬。 「祖父母比兄弟姊妹優先」:錯。正確順序是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兄弟姊妹、祖父母。 「兄弟的配偶、伯叔、舅舅的配偶也是法定繼承人」:錯。只有經認領的非婚生子女這類直系血親卑親屬,才在法定繼承人之列。 「出家、從母姓,或死亡後配偶再婚,就會喪失繼承權」:錯。這些事實本身不會使繼承資格消滅,也沒有兩年內再婚失權的規定。 「養子女欠缺血緣,不能與養父母的親生子女互相繼承」:錯。法律擬制雙方為兄弟姊妹,得依第三順序互相繼承。 「繼母就是法律上的母親,繼子女屬第一順序」:錯。再婚與收養不同,未收養時只有直系姻親關係,雙方互無繼承權。 「所有孫子女都能代位,媳婦或女婿也能代位」:錯。須有法定的代位原因,代位者須為該第一順序繼承人的直系血親卑親屬;被繼承人的子女仍生存時,其養子女或子女不能越位繼承。 「前順序拋棄後,已死亡的兄弟姊妹仍取得遺產,再由其配偶繼承」:錯。兄弟姊妹不適用代位繼承,其配偶也不是被繼承人的法定繼承人。 「同時死亡的繼女,其遺產由繼父與兄弟姊妹共同繼承」:錯。繼父沒有繼承權;生父仍在時,應由第二順序的父母優先繼承。 「胎兒尚未出生,遺腹子無法分配遺產」:錯。胎兒以將來非死產為限視為既已出生,分割遺產時須保留其應繼分。 「繼承人死亡時仍生存才有繼承權,稱為同時繼承原則」:名稱錯誤,應稱同時存在原則。 「應於六個月內通知法院拋棄繼承」:錯。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之。 「遺囑指定愛犬繼承,狗可取得遺產」:錯。動物沒有權利能力,不能取得遺產,也不是由繼承人或法院決定。 記憶口訣 「卑、父、兄、祖;配偶另看。」先排四個順序,再確認配偶。 「近親先,亡失代;代位只限第一順;姻親無,收養有。」第一順序由親等近者優先;先死亡或喪失繼承權時才檢查代位;繼親須看有無收養。 「同死不互繼,胎兒非死產;狗狗無權利,知悉三個月,書面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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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21 民法對於法定繼承人及其順序,於第 1138 條設有明文規定。下列相關之說明,何者正確?(A)被繼承人死亡時之配偶,於被繼承人死...
  2. 3 下列何者得為被繼承人親屬中之法定繼承人? (A)被繼承人兄弟之配偶 (B)被繼承人父親之兄弟 (C)被繼承人母親之...
  3. 3 下列何者得為被繼承人親屬中之法定繼承人? (A)被繼承人兄弟之配偶 (B)被繼承人父親之兄弟 (C)被繼承人母親之兄弟之配偶...
  4. 23 甲早年父母雙亡,僅有一兄長乙,甲與配偶離異後獨自養育一子丙。某日甲死亡,於丙拋棄繼承 前,乙亦不幸意外死亡,留下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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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30 甲早年喪偶,育有子女三人乙、丙、丁,嗣後與戊女結婚,並生有二子女A、B,戊女與前夫育有二女C、D。關於這家人將來的繼承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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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下列之人:①直系血親卑親屬 ②祖父母 ③兄弟姊妹 ④父母;其正確之法定遺產繼承順序為何? (A)①④③② (B)①④②③ (C)④①②③ (D)④③①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