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習重點 掌握民法第1145條五款喪失繼承權事由,分清「故意致死」、「干預遺囑」與「重大虐待、侮辱」的不同要件。 區別「受刑之宣告」、「經被繼承人表示不得繼承」及「宥恕」各自適用於哪幾款,不能把各款要件混用。 判斷遺產如何分配時,要一併檢查死亡先後、同時死亡推定、生前拋棄是否有效及代位繼承。 記牢繼承回復請求權的兩個消滅時效:知悉被侵害時起二年、繼承開始時起十年。 核心觀念 一、喪失繼承權:五款法定事由 繼承權是否喪失,依民法第1145條第一項判斷。被繼承人不能只因不喜歡某位繼承人,就任意剝奪其繼承權。作答時先確認行為屬於哪一款,再檢查該款特有的要件。 款次法定事由判斷關鍵 第一款故意致被繼承人或應繼承人於死,或雖未致死因而受刑之宣告者。須出於故意,過失不屬之;未致死(例如殺人未遂)者,以受刑之宣告為要件。不需要被繼承人另外表示不得繼承。 第二款以詐欺或脅迫使被繼承人為關於繼承之遺囑,或使其撤回或變更之者。以不正方法「使其做」;不以受刑之宣告為要件。 第三款以詐欺或脅迫妨害被繼承人為關於繼承之遺囑,或妨害其撤回或變更之者。以不正方法「妨害其做」;不以受刑之宣告為要件。 第四款偽造、變造、隱匿或湮滅被繼承人關於繼承之遺囑者。私下塗改遺囑屬變造,藏起遺囑屬隱匿;不以受刑之宣告為要件。 第五款對於被繼承人有重大之虐待或侮辱情事,經被繼承人表示其不得繼承者。須同時具備「重大虐待或侮辱」及「被繼承人表示不得繼承」,不以刑事追訴或受刑之宣告為必要。 第一款的對象不限於被繼承人,也包括應繼承人;動機也不限於爭奪遺產。過失致死不是第一款事由,例如酒駕不小心撞死父親而受刑之宣告,因欠缺故意,並不喪失繼承權。 第二、三款可分成「使其做」與「妨害其做」。例如為獨占遺產,欺騙父親說其他兄弟與外人勾結圖謀財產,使父親因此作成把財產全部留給自己的遺囑,屬第二款,當然喪失繼承權,不必另有刑事判決。 二、重大虐待、侮辱:對象與表示缺一不可 第五款保護的對象是該次繼承的被繼承人本人。女兒與母親激烈爭吵並侮辱母親,父親因此表示剝奪女兒的繼承權,並不符合第五款,因為受侮辱的人不是父親;女兒對父親仍有繼承權。 被繼承人表示不得繼承,不以遺囑為必要,也不必直接向該繼承人表示。例如子女屢次在大庭廣眾下辱罵父親,父親向友人表示遺產絕不留給該子女,即符合要件而喪失繼承權。子女毆打父親成傷,父親當場表示其不得繼承,也可構成重大虐待並喪失繼承權,與父親是否追訴傷害罪、子女是否受刑之宣告無關。但只是向人抱怨某子女「不孝」,並非表示其不得繼承。 「未盡扶養義務」本身並非法定喪失事由;一般口角、相處不睦,也不能直接等同重大虐待或侮辱。 三、宥恕:第二款至第五款可以,第一款不可以 依第1145條第二項,第二款至第五款之情形,如經被繼承人宥恕者,其繼承權不喪失。宥恕就是被繼承人原諒繼承人的行為。因此「偽造遺囑後經宥恕」、「重大侮辱經表示不得繼承後又獲原諒」,都不喪失繼承權。 第一款故意致死或殺人未遂而受刑之宣告,不在宥恕範圍內。子女為遺產謀殺父親,或殺父未遂受刑之宣告確定,即使父親事後原諒,也無法回復繼承權。 四、繼承資格的連動判斷 死亡先後:繼承因被繼承人死亡而開始,繼承人須於繼承開始時生存。夫妻遇同一事故,若能證明丈夫比妻子早死,妻子即為丈夫的繼承人。 同時死亡推定:二人以上同時遇難,不能證明死亡先後時,依民法第11條推定同時死亡,彼此不互相繼承。 生前拋棄無效:拋棄繼承須在繼承開始後,依民法第1174條,於知悉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之。生前向父親表示將來要拋棄,不生拋棄效力,該子女仍應列入分配。 代位繼承:子女於繼承開始前死亡或喪失繼承權,才由其直系血親卑親屬代位繼承其應繼分。子女仍有繼承資格時,孫子女不能代位;拋棄繼承也不是代位繼承事由。 配偶與子女的應繼分:配偶與子女共同繼承時,按人數平均。例如配偶與三名有資格的子女繼承600萬元,四人各得150萬元。 另須區分期待與權利:被繼承人生前把財產贈與他人,即使將來遺產因此減少,配偶或子女在繼承開始前只有期待,並非債權人,不能主張詐害債權撤銷。 五、繼承回復請求權:二年與十年 民法第1146條規定,繼承權被侵害者,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得請求回復之。這是處理繼承權遭他人侵害的問題,與第1145條的喪失繼承權不同。 期間起算點作答重點 二年自知悉被侵害之時起從「知悉」起算,不是從「被侵害時」起算。 十年自繼承開始時起即被繼承人死亡時;即使始終不知被侵害,逾十年亦消滅。 兩個期間同時適用,任一期間屆滿,繼承回復請求權即因時效而消滅。 常考陷阱 「以詐欺或脅迫使(或妨害)被繼承人為遺囑,因而受刑之宣告者」:錯。受刑之宣告只出現在第一款,第二至四款被加上此條件,就是錯誤選項。 「偽造、變造、隱匿或湮滅遺囑,但經被繼承人宥恕者,喪失繼承權」:錯。經宥恕者不喪失繼承權。 「謀殺父親後經父親原諒而回復繼承權」:錯。第一款不適用宥恕;第二至五款經原諒才可回復。 「被繼承人只表示乙不得繼承,未表示丙,故殺人未遂的丙仍可繼承」:錯。第一款不需要被繼承人表示,受刑之宣告確定即喪失。 「未追訴傷害罪,乙未受刑之宣告,故仍可繼承」:錯。毆打成傷屬重大虐待,經表示不得繼承即喪失,不以刑事判決為要件。 「過失撞死父親而受刑之宣告,喪失繼承權」:錯。第一款須出於故意。 「對被繼承人未盡扶養義務,喪失繼承權」:錯。這不是法定喪失事由。 「侮辱母親,父親即可剝奪其對父親的繼承權」:錯。受侮辱者須是該次被繼承人。 「生前承諾拋棄繼承,分配時排除該子女」:錯。生前拋棄無效,仍應平均分配。 「無法確定誰先死,雙方互為繼承人」:錯。推定同時死亡,彼此不互相繼承;能證明先後者,後死者才繼承先死者。 「繼承回復請求權自被侵害時起一年、繼承開始起三年或五年」:錯。正確是知悉被侵害時起二年、繼承開始時起十年。 記憶口訣 「殺、使、阻、改藏滅、虐辱加表示」:依序記住第一款故意致死、第二款詐脅使為遺囑、第三款詐脅妨害遺囑、第四款偽變隱湮遺囑、第五款重大虐待侮辱經表示。 「刑宣只在第一款,一款不宥恕,二到五可原諒;知侵二,開始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