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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繼分之計算與配偶之應繼分

科目:專技◆民法概要|題數:10
應繼分之計算與配偶之應繼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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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於 2026年10月28日

學習重點 先確認配偶及血親繼承人的身分,再依血親繼承順序決定由誰繼承,最後計算應繼分。 配偶與子女共同繼承時,按人數平均;與父母或兄弟姊妹共同繼承時,配偶固定取得二分之一;與祖父母共同繼承時,配偶取得三分之二。 子女先於被繼承人死亡時,須注意代位繼承:先算該子女那一支,再由代位繼承人平分。 收養、婚姻是否存續、認領及死亡先後,都可能改變繼承人範圍,不能只看親屬稱謂。 應繼分是遺產分配比例;遺產分割前的共有關係、繼承債務責任及特留分,應分別判斷。 核心觀念 一、先排血親順序,配偶另外加入 依民法第1138條,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序為:第一順序直系血親卑親屬、第二順序父母、第三順序兄弟姊妹、第四順序祖父母。前順序有得繼承之人,後順序即不參與繼承。 配偶不列在四個血親順序內,而是與有繼承權的順序共同繼承。例如,被繼承人有配偶、子女、父母及兄弟姊妹,只有配偶與子女繼承,父母及兄弟姊妹均不分配。 第一順序以親等近者為先:子女在世且有繼承權時,該子女所生的孫子女不能與其父母一起分配祖父母的遺產;只有符合代位繼承時,孫子女才會加入。 二、配偶應繼分:民法第1144條 與配偶共同繼承者配偶應繼分血親如何分配 第一順序:直系血親卑親屬與其他繼承人平均分配每名子女(或每一代位的支)與配偶各算一份 第二順序:父母二分之一父母平均分配其餘二分之一 第三順序:兄弟姊妹二分之一兄弟姊妹平均分配其餘二分之一 第四順序:祖父母三分之二祖父母平均分配其餘三分之一 無上述四順序繼承人全部無血親繼承人參與分配 「直系血親尊親屬」不能套用單一比例,也從來沒有「三分之一」的規定。父母與祖父母雖都是直系血親尊親屬,卻分屬不同繼承順序:配偶與父母共同繼承取得二分之一;與祖父母共同繼承則取得三分之二。 三、同順序平均,但先扣出配偶的法定比例 民法第1141條規定,同一順序的繼承人有數人時,按人數平均繼承,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計算時必須與第1144條合併適用,不能看到三名繼承人,就一律各分三分之一。 配偶與兩名子女共同繼承,三人各得三分之一;遺產為150萬元時,各得50萬元。子女不因性別或已婚而有不同;依法成立收養關係的養子女,與婚生子女地位相同,與配偶、婚生子女平均分配。此時父母、兄弟姊妹均被排除,分文未得。 配偶與父母共同繼承,則配偶先取得二分之一,父母再平分其餘二分之一,所以父母各得四分之一。以1200萬元計,配偶得600萬元,父母各得300萬元。若僅父或母一人有繼承權,該人取得其餘二分之一,配偶比例仍不變。 四、代位繼承:先算支,再算人 依民法第1140條,第一順序繼承人於繼承開始前死亡或喪失繼承權,由其直系血親卑親屬代位繼承其應繼分。代位者共同承接原本那一支的份額,不是每人都與配偶、在世子女各算一份。 例如,遺有配偶、兩名在世子女,另有一名子女先死亡並留下兩名子女:先按「配偶一份、三名子女各一支」計為四份,配偶及兩名在世子女各得四分之一;先死亡子女的四分之一,由其兩名子女各分得八分之一。 若遺有配偶、一名在世子女,以及另一名先死亡子女所留的兩名子女,則先分三份:配偶與在世子女各得三分之一,兩名代位繼承人各得六分之一。遺產為1200萬元時,配偶與在世子女各得400萬元,兩名代位繼承人各得200萬元。 先死亡子女的配偶是被繼承人的媳婦或女婿,不是代位繼承人,也不是被繼承人的繼承人;在世子女所生的下一代,也不因同為孫子女而一併加入分配。 五、婚姻、收養與親子身分的判斷 配偶身分以繼承開始時婚姻是否存續為判斷基礎。僅分居、離家或感情不睦,不喪失配偶繼承權;不得僅憑離家不歸,就排除其應繼分。反之,已離婚者即非配偶,不得繼承。 依民法第1077條,養子女與養父母及其親屬間的關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與婚生子女相同;養子女與本生父母及其親屬間的權利義務,於收養關係存續中停止。但夫妻一方收養他方子女時,該子女與他方及其親屬間的權利義務,不因收養而受影響。 因此,父母離婚後,父親再婚,由繼母收養該子女:子女與生父的關係保留,與養母成立親子關係,與生母間的權利義務則於收養關係存續中停止。該子女死亡而無卑親屬時,由其配偶與父母(生父、養母)共同繼承:配偶取得二分之一,生父與養母各取得四分之一,生母不參與繼承。 非婚生子女與生母之關係,視為婚生子女,無須認領;與生父之間,則須經生父認領(包括經生父撫育而視為認領)或因生父與生母結婚而準正,才發生法律上的親子關係,進而得繼承生父的遺產。 六、先後死亡,逐次計算繼承 繼承因死亡而開始。夫妻先後死亡且先後次序明確時,後死亡者可以先繼承前死亡者的遺產;後死亡者死亡後,再由其繼承人承受其遺產。 例如,丈夫先死亡,無子女、父母,留下妻子及弟弟,遺產720萬元,妻子與弟弟各得二分之一,即各360萬元。妻子次日死亡,若有母親及妹妹,母親屬第二順序,妹妹屬第三順序,應由母親單獨繼承妻子的遺產。因此,就原屬丈夫的720萬元而言,最後由弟弟取得360萬元,妻子的母親取得360萬元,妻子的妹妹分得0元。妻子的母親取得財產,是透過妻子的繼承,並非直接繼承女婿。 七、應繼分、遺產共有、債務與特留分 依民法第1151條,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即使各人應繼分已確定,也不能說已按該比例對遺產成立分別共有。 依民法第1148條,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的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限定責任)。多人繼承時,依第1153條,對外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連帶責任;不能因已算出應繼分,就認為對債權人只須按比例負責。 應繼分是法定繼承的分配比例;特留分則是為保障法定繼承人的權利,由法律保留的最低份額,用以限制被繼承人以遺囑自由處分遺產。兩者功能不同,不能把應繼分直接當成特留分。 常考陷阱 「配偶與父母三人平均,各三分之一」:錯在忽略配偶固定取得二分之一,父母各得四分之一。 「配偶與直系血親尊親屬共同繼承,應繼分為三分之一」:錯誤。與父母共同繼承為二分之一,與祖父母共同繼承為三分之二。 「配偶與父母繼承,配偶取三分之二、四分之三或全部」:均錯,與父母共同繼承一律是二分之一。 「有子女時,父母、兄弟姊妹也能分」:前順序排除後順序,配偶則另行加入。 「先死亡子女的配偶代位繼承」:代位者須為該子女的直系血親卑親屬,媳婦、女婿不符合。 「所有孫子女都與配偶、子女平均」或「在世子女的小孩也可分」:先看親等及代位資格,再按支計算;不能直接數人頭。 「離家配偶無權繼承」「養子女只能少分」:離家不等於婚姻消滅;合法養子女與婚生子女地位相同。 「被繼母收養後,由生父、生母、配偶各三分之一」:與生母的權利義務停止,改由生父、養母與配偶繼承,配偶取二分之一。 「分割前按應繼分為分別共有」:應改為對遺產全部公同共有。 「事故中死亡者的親屬一起平均分」:死亡先後明確時,每次死亡各自判斷繼承人及比例,後順序者(如妹妹)在有母親時分不到。 記憶口訣 「子女平均,父兄一半,祖輩三二,無人全拿。」配偶遇第一順序與子女平均;遇父母或兄弟姊妹取二分之一;遇祖父母取三分之二;無四順序繼承人則取全部。 「先順序、定身分;先算支、再算人;死亡分次算,未分公同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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