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拋棄繼承之效力與應繼分歸屬

科目:專技◆民法概要|題數:6
拋棄繼承之效力與應繼分歸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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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於 2026年10月28日

學習重點 掌握拋棄繼承的期間、方式及通知義務,區分「生效要件」與「拋棄後應辦事項」。 理解拋棄繼承溯及繼承開始時生效,並能依拋棄人身分判斷其應繼分歸屬於何人。 區別「拋棄繼承」與「代位繼承」,避免誤讓拋棄人的子女接替繼承。 依繼承順序及配偶應繼分規定,正確計算遺產分配金額。 分辨債務免除、抵押權拋棄及繼承權拋棄的效力,處理連帶保證與遺產分配交錯的申論題。 核心觀念 一、拋棄繼承的期間、方式及通知 依民法第1174條,繼承人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拋棄繼承。起算點是知道自己取得繼承資格之時,不能改成被繼承人死亡日或繼承開始日;方式限於書面,不能以言詞為之,受理機關是法院,不是戶政機關。 拋棄後,應以書面通知因其拋棄而應為繼承之人;不能通知者,不在此限。通知並非拋棄繼承的生效要件,因此未通知,不會使已合法向法院作成的拋棄失效。 二、拋棄具有溯及效力,但管理義務不立即消失 依民法第1175條,繼承之拋棄,溯及於繼承開始時發生效力。被繼承人死亡時繼承開始;合法拋棄後,就該次繼承而言,拋棄人視為自始未取得繼承人地位,不承受該次繼承所生的遺產權利與義務。 但依民法第1176條之1,拋棄人就其所管理的遺產,在其他繼承人或遺產管理人開始管理以前,仍應與處理自己事務為同一之注意,繼續管理之。因此,不能認為拋棄繼承後就其所管理的遺產不負任何責任。 三、應繼分歸屬:先看拋棄人的身分 民法第1176條對不同身分採取不同規則,尤其要注意「其他同為繼承之人」與「其他同一順序之繼承人」的差別。 拋棄人身分其應繼分歸屬作答關鍵 第一順序繼承人其他同為繼承之人包括與其共同繼承的配偶,不能只分給其他子女。 第二至第四順序繼承人其他同一順序之繼承人例如父母與配偶共同繼承時,母親拋棄,其份額歸父親,配偶份額不增加。 與配偶同為繼承之同一順序繼承人均拋棄,且無後順序繼承人配偶必須「同順序全部拋棄」且「沒有後順序」兩者兼具。 配偶與其同為繼承之人不能直接認為歸後順序繼承人。 第一順序是直系血親卑親屬,以親等近者優先;其後依序為父母、兄弟姊妹、祖父母。配偶不列在這四個順序內,而是依法與有繼承資格的血親共同繼承。 第一順序中親等近者均拋棄時,才由次親等的直系血親卑親屬繼承,例如子女全部拋棄而由孫子女繼承;這是依法取得自己的繼承資格,並非代位繼承。只要還有其他子女繼承,拋棄人的子女就不會因此取得繼承資格。 先順序繼承人均拋棄時,才由次順序繼承人繼承;次順序繼承人有無不明,或第四順序繼承人均拋棄時,準用無人承認繼承的規定,不是由國家直接取得拋棄人的份額。因他人拋棄而應為繼承之人,其拋棄期間仍從知悉自己得繼承之日起算三個月。 四、拋棄繼承與代位繼承必須分清 依民法第1140條,第一順序繼承人於繼承開始前死亡或喪失繼承權,才由其直系血親卑親屬代位繼承其應繼分。拋棄繼承不等於喪失繼承權,拋棄人的子女不能僅因父母拋棄,就代位取得父母原有份額。 例如,被繼承人留下配偶及三名子女,其中一名子女拋棄,則由配偶與其餘兩名子女繼承,各得三分之一;拋棄人的子女不加入分配。 若另有一名子女早於被繼承人死亡,該子女的直系血親卑親屬得代位繼承,此時應保留該支系,再處理其他子女的拋棄。女兒的子女同樣可以代位繼承;子女與生母的親子關係,不以生母結婚為前提,不可僅因其為非婚生就排除。 代位繼承只適用於第一順序。父母、兄弟姊妹、祖父母拋棄或死亡,都不會由其子女代位。 五、計算遺產時,先確定繼承人再算比例 配偶的應繼分依民法第1144條,視與何順序共同繼承而定: 共同繼承人配偶應繼分 第一順序(直系血親卑親屬)與其平均分配 第二順序(父母)或第三順序(兄弟姊妹)二分之一 第四順序(祖父母)三分之二 無上述血親繼承人全部 配偶與第一順序共同繼承時按人數平均分配;有代位繼承時,代位者合計承受被代位人一份,不能把孫子女個別與其他人平均。例如遺產900萬元,配偶、兩名子女繼承,另一名先亡女兒由其子代位,又有一名子女拋棄,則配偶、兩名在世繼承的子女之一……應先確定實際「份數」:配偶一份、未拋棄的子女一份、代位支系一份,共三份,各得300萬元。 配偶與父母共同繼承時,配偶應繼分為二分之一,其餘二分之一由父母分配。若母親拋棄而父親仍繼承,母親的份額歸同一順序的父親,因此配偶與父親各得二分之一;遺產400萬元時,兩人各得200萬元。 父母仍有人繼承時,兄弟姊妹不因其中一位父母拋棄而加入。兄弟姊妹居住國外、姊妹已出嫁,都不是排除繼承資格的法定理由,但他們本來就因先順序存在而無繼承權。 六、申論延伸:債權免除、抵押權拋棄與繼承權拋棄 行為主要效力 債權人免除借款債務依民法第343條,債權人向債務人表示免除其債務之意思,債之關係消滅;依第307條,擔保該債權的抵押權及保證債務等從屬權利亦同時消滅。 債權人僅拋棄抵押權借款債權仍存在。依第751條,債權人拋棄為其債權擔保之物權者,保證人就所拋棄權利之限度內,免其責任。 繼承人拋棄繼承溯及退出該次繼承,其應繼分依第1176條歸屬他人;不因此消滅其本人原已負擔的債務或連帶保證責任。 債權人所謂「拋棄債權」,法律上應認定為向債務人作成免除債務的意思表示。主債務全部免除後,第三人提供的抵押擔保及連帶保證責任均隨之消滅;若僅拋棄抵押權,則不能推論借款也一併消滅。不動產抵押權因法律行為拋棄,並須注意書面及登記要求。 抵押權拋棄使保證人免責的範圍,須依所拋棄擔保權利的價值判斷;題目未提供足夠資料時,不可逕認全部免責。連帶保證人雖無先訴抗辯權,仍受此項保護。 例如父親留下2,000萬元,由母親、兒子及女兒共同繼承,原則上各得三分之一。女兒合法拋棄後,其應繼分歸其他同為繼承之人,母親與兒子各得1,000萬元;女兒為兒子借款所負的連帶保證責任,仍依保證契約及前述債權人行為另行判斷,不因退出父親的繼承而當然消滅。實務見解並認為,拋棄繼承屬身分上的行為,債權人不得以其詐害債權為由,依民法第244條聲請撤銷。 常考陷阱 「被繼承人死亡時起或繼承開始之日起二個月、三個月內」:法定期間是知悉自己得繼承時起三個月,期間與起算點都不能替換。 「向戶政機關辦理」「言詞或書面均可」:須以書面向法院為之。 「未通知因其拋棄而應為繼承之人,不生拋棄效力」:通知是拋棄後的義務,不是生效要件。 「拋棄從法院受理時才生效」:效力溯及於繼承開始時。 「子女拋棄,孫子女代位繼承」:拋棄不構成代位原因;代位限於繼承開始前死亡或喪失繼承權。只有子女全部拋棄,孫子女才以自己身分繼承。 「非婚生子女的子女不能代位」:與生母的親子關係不因婚姻與否而受影響。 「配偶拋棄,應繼分歸後順序」:配偶拋棄歸與其同為繼承之人。 「父母一方拋棄,配偶份額增加或由兄弟姊妹代位」:父母屬第二順序,拋棄份額歸其他同一順序者;第二順序以下也無代位繼承。 「拋棄之遺產由國家取得」:應先依第1176條判斷其他共同繼承人、同順序或次順序者;不能跳過仍有資格的人。 「拋棄後就所管理遺產不負任何責任」:在其他繼承人或遺產管理人開始管理前,仍須以與處理自己事務同一之注意繼續管理。 「拋棄繼承即可免除自己的保證責任」:繼承資格與個人契約責任須分別判斷。 記憶口訣 「知悉三月、書面法院;拋棄溯及、通知非要件。」 「一順同繼、二四同序;配偶拋棄、同繼承受。」第一順序歸其他同為繼承之人(含配偶),第二至第四順序歸其他同順序者;配偶拋棄則歸與其同為繼承之人。 「先亡失權可代位,單純拋棄不代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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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25 關於拋棄繼承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之 (B)拋棄繼承後,應通知因其拋...
  2. 23 甲乙夫妻育有丙、丁二子及戊女。丙與己女結婚,婚後育有一子庚,戊女未婚生下一子辛。多年 後甲死亡,而戊早於甲死亡,丙...
  3. 39 有關拋棄繼承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向戶政機關為之 (B)得以言詞或書面為之 (C)於被繼承人死亡之時起 3 個月內為之 (D)...
  4. 關於拋棄繼承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應於繼承開始之日起 2 個月內為之 (B)繼承之拋棄,溯及於繼承開始時發生效力 (C)拋棄...
  5. 33.甲有配偶乙及子女丙、丁、戊三人,丙已婚育有子女己、庚二人。設丙拋棄繼承,則甲之遺產應如何分配? (A) 乙丁戊各分得遺產...
  6. 35.甲已婚,未育有兒女。父母健在,兄常居國外,妹已出嫁。甲遭遇意外身亡,留有遺產400萬元,甲母拋棄繼承時,關於遺產之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