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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產公同共有、分割與胎兒應繼分保留

科目:專技◆民法概要|題數:12
遺產公同共有、分割與胎兒應繼分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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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於 2026年10月28日

學習重點 掌握遺產分割前的公同共有,並區分應繼分與個別財產的應有部分。 熟記遺產分割的請求原則、限制及方法,尤其是遺囑禁止分割的十年上限。 理解胎兒應繼分的保留、母親代理,以及未保留即分割的無效效果。 區分分割後的擔保責任、繼承債務連帶責任,以及五年免除連帶責任的期間。 會計算繼承人欠被繼承人債務時,應自其應繼分扣還的金額。 核心觀念 一、繼承開始與遺產公同共有 依民法第1147條,繼承因被繼承人死亡而開始。繼承人有數人時,依第1151條,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不是按應繼分分別共有。 應繼分是各繼承人參與遺產分配的比例,不能直接解作對每件遺產各有同一比例的分別共有持分。公同共有雖無個別財產的應有部分,仍有應繼分比例;繼承人逾越其應繼分比例而享有或行使遺產利益,不能以公同共有、無應有部分為由主張無須返還,其他繼承人仍得依具體法律關係(例如不當得利)請求返還。 養子女與養父母間的關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與婚生子女相同。因此,配偶與一名親生子女、一名養子女共同繼承時,三人均為繼承人,應繼分各為三分之一。配偶與被繼承人的父母共同繼承時,配偶取得二分之一,父母平分其餘二分之一(各四分之一)。 奠儀於繼承發生時並不存在,並非被繼承人所遺留的財產,不能列為其遺產。 二、分割請求的自由、限制與方法 依民法第1164條,繼承人原則上得隨時請求分割遺產;但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者,不在此限。另依第1165條,被繼承人之遺囑定有分割遺產之方法,或託他人代定者,從其所定;遺囑禁止遺產分割者,其禁止效力以十年為限。 分割方式判斷重點 依遺囑所定方法分割遺囑已定分割方法,或委託他人代定者,從其所定。 繼承人協議分割由全體繼承人協議決定分配方式。 法院裁判分割無法達成分割協議時,得請求法院裁判分割。 法律沒有因某人具有「家長」身分,就讓他單方決定遺產分配的制度,「家長分割」不是遺產分割的方法。 依民法第759條,因繼承而取得不動產物權,雖於登記前已取得權利,仍須經登記始得處分。請求分割遺產中的不動產,性質上為處分行為,於未辦妥繼承登記前不得為之;實務上得合併請求辦理繼承登記及分割遺產。 三、胎兒應繼分的保留與代理 依民法第7條,胎兒以將來非死產者為限,關於其個人利益的保護,視為既已出生。依第1166條,胎兒為繼承人時,非保留其應繼分,其他繼承人不得分割遺產;胎兒關於遺產的分割,以其母為代理人。 因此,胎兒尚未出生並不當然阻止分割,不必等到胎兒出生。只要保留其應繼分,其他繼承人即可分割;若未保留即分割,因違反保護胎兒的強制規定,該分割行為無效,不是有效、得撤銷,也不是效力未定。 四、遺產分割後的擔保責任 依民法第1168條,遺產分割後,各繼承人按其所得部分,對其他繼承人因分割所得的遺產,負與出賣人同一的擔保責任。因此,分割並非完成後即一概互不負責;分得土地持分短少時,得依擔保責任向其他繼承人請求賠償短少分配之同額價金。 依第1169條,分割標的是債權時,其他繼承人還須按其所得部分,就債務人的支付能力負擔保責任,其判斷時點如下: 債權狀態支付能力的擔保時點 分割時已屆清償期以遺產分割時債務人的支付能力為準。 附停止條件或尚未屆清償期以應清償時債務人的支付能力為準。 例如一人分得房屋,另一人分得已到期債權,分得房屋者應就分割時債務人的支付能力負擔保責任,而非以被繼承人死亡時、清償期屆滿時或日後實際付款時為準。 五、繼承債務:有限責任、連帶責任與五年期間 依民法第1148條第2項,繼承人對被繼承人的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繼承人有數人時,依第1153條,在此範圍內對外負連帶責任;相互間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另有約定外,按應繼分比例負擔。 因此,遺產五千萬元、債務七千萬元時,一般情形下不能要求繼承人以固有財產平均分攤不足的二千萬元。債權人亦得單獨向法院聲請,命繼承人於三個月內提出遺產清冊。 遺產分割後,連帶責任的免除依第1171條: 情形效果 未清償債務經遺囑移歸一定之人承受或劃歸各繼承人分擔,且經債權人同意各繼承人免除連帶責任。 債務於分割時已屆清償期自遺產分割時起經五年而免除連帶責任。 債務清償期在遺產分割後自清償期屆滿時起經五年而免除連帶責任。 此處免除的是連帶責任,不是債務本身消滅,也不能與一般請求權十五年消滅時效混淆。 拋棄繼承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之。部分繼承人拋棄時,其應繼分歸屬其他同為繼承之人,並非歸國家所有。 六、繼承人欠款的扣還與生前受贈 依民法第1172條,繼承人對被繼承人負有債務者,分割遺產時,應按債務數額,由該繼承人的應繼分內扣還。被繼承人對該繼承人的債權,也應列入遺產計算。 例如現金三百五十萬元,加上對父親的五十萬元債權,遺產合計四百萬元。由配偶與父母共同繼承時,父親的應繼分為四分之一,即一百萬元;扣還其欠款五十萬元後,實際再分得五十萬元。 生前受贈也不是全部一律算入遺產。第1148條之1規定,繼承人在繼承開始前二年內受被繼承人贈與的財產,視為其所得遺產,涉及繼承債務的清償責任範圍。另依第1173條,因結婚、分居或營業受贈的財產,原則上須歸扣計算,但被繼承人贈與時有反對意思表示者除外。 常考陷阱 「分割前按應繼分為分別共有」:錯在共有型態;正確是對遺產全部公同共有。 「公同共有沒有應有部分,所以超額享有利益不必返還」:沒有個別應有部分,不代表逾越應繼分可免返還義務。 「奠儀屬於遺產」:奠儀於死亡時並不存在,非被繼承人所遺財產。 「有胎兒就必須等出生才能分割」:保留胎兒應繼分即可分割;代理人是母親,不是父親,也不是父母共同代理。 「未保留胎兒應繼分的分割有效或得撤銷」:應判斷為無效。 「遺囑可以永久禁止分割」:禁止效力以十年為限;家長身分也不產生單方分割權,家長分割不是分割方法。 「分割後仍連帶負責十五年」:應為五年;已到期債務自分割時起算,未到期債務自清償期屆滿時起算。 「分得債權看死亡時或實際清償時的支付能力」:已到期看分割時,未到期看應清償時。 「遺產不足清償,不足額由繼承人平均分攤」:繼承人以所得遺產為限負責,不必以固有財產填補。 「拋棄繼承二個月內」「拋棄後歸國家」:應為三個月內書面向法院為之,應繼分歸其他繼承人。 「生前受贈之全部財產視為所得遺產」:只限繼承開始前二年內的贈與,並與特種贈與歸扣區分。 記憶口訣 「分前公同,分割有保;胎兒留分,母親代理;禁分十年,連帶五年。」 「債權已到看分割,尚未到期看到期;繼承人欠款,應繼分內先扣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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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25 甲乙為夫妻,育有一子丙,並共同收養丁為養子。某日甲因交通意外去世,未留有遺囑,請問依 我國民法的規定,下列敘述,何者...
  3. 34 下列有關繼承之敘述,何者錯誤? (A)奠儀於繼承發生時並不存在,非屬被繼承人所遺財產 (B)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
  4. 33 下列有關遺產分割之敘述,何者錯誤? (A)繼承人請求分割遺產之不動產,性質上為處分行為,依民法第 759 條規定,於未辦妥繼...
  5. 4 關於繼承之效力,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 (B)繼承,因被繼承人...
  6. 39 甲死亡後,其子女乙、丙二人為繼承人。甲留有房屋一棟市值新臺幣 500 萬元,且甲對丁有新臺幣500 萬元債權,已屆清償期。遺產...
  7. 39 甲死˸留有總計 5000 萬元之現金存款,但同時積欠銀行 7000 萬元債務未清償,其妻早已死˸,子女有乙丙丁戊 4 人。以下敘述何者...
  8. 34.關於遺產之分割,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被繼承人以遺囑禁止遺產分割者,其禁止效力以十年為限 (B)繼承人中有胎兒時,須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