契約的一方,本來應該提供服務,卻因為對方的過失導致給付不能。 雖然沒能提供服務,但因為錯在對方,所以依然可以向對方索取原本的報酬(對待給付)。 (如:攝影師要在婚禮進行拍攝。結果新人當天吵架,取消了婚禮,攝影師依然可要求支付報酬。但如果有因為沒拍攝而省下的成本(如底片費用),就需從要領取的報酬中扣除。)P.S.為了減少爭議通常會透過契約條款直接約定,沒收定金作為基本損失補償,省去舉證與計算變動成本的麻煩。 --- 第 267 條 當事人之一方因可歸責於他方之事由,致不能給付者,得請求對待給付。但其因免給付義務所得之利益或應得之利益,均應由其所得請求之對待給付中扣除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