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摩線上測驗 登入

從舊、從新、從輕、從優

科目:初等/五等/佐級◆法學大意|題數:0
從舊、從新、從輕、從優
筆記用アカ

筆記用アカ

建立於 2026年09月28日

•從舊原則(行為時主義): 行為人在做某個行為時,就用那時候的法律來處理。(如:刑法因剝奪人民權利較重,為了保護人權,原則從舊。) •從新原則(處分時主義): 機關處理人民聲請許可案件時,若法規有變更,原則上適用新法。 (如:行政罰法,非難程度較輕。為了維持行政秩序與公共利益,原則上適用裁處時的新法。) •從輕原則(例外): 選擇對當事人比較有利時的法律。 --- 中華民國刑法 第 1 條 (從舊從輕) 行為之處罰,以行為時之法律有明文規定者為限。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亦同。 行政罰法 第 5 條 (從新從輕) 行為後法律或自治條例有變更者,適用裁處時之法律或自治條例。但裁處前之法律或自治條例有利於受處罰者,適用最有利於受處罰者之規定。 中央法規標準法 第 18 條 (從新從優) 各機關受理人民聲請許可案件適用法規時,除依其性質應適用行為時之法規外,如在處理程序終結前,據以准許之法規有變更者,適用新法規。但舊法規有利於當事人而新法規未廢除或禁止所聲請之事項者,適用舊法規。

前往主題筆記

題目列表預覽

暫無題目預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