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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別平等教育法 第 44 條

科目:教甄◆教育專業科目|題數:9
性別平等教育法 第 4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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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於 2025年04月18日

學校校長、教師、職員或工友違反第二十二條第一項所定疑似校園性侵害事件之通報規定,致再度發生校園性侵害事件;或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他人所犯校園性侵害事件之證據,經學校或有關機關查證屬實者,應依法予以解聘、免職、終止契約關係或終止運用關係。 學校校長、教師、職員或工友,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他人所犯校園性騷擾、性霸凌及校長或教職員工違反與性或性別有關之專業倫理之證據,經學校或有關機關查證屬實,有解聘、免職、終止契約關係或終止運用關係之必要者,應依相關法規辦理。 學校或主管機關對違反前二項規定之人員,應依法告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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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依性別平等教育法第 44-1 條規定,學校校長、教師、職員或工友違反第二十一條第一項 所定疑似校園性侵害事件之通報規定,致再度...
  2. 20 依據「性別平等教育法」之規定,學校校長、教師、職員或工友,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他人所犯校園性侵害事件之證據者,應依...
  3. 46 依性別平等教育法第 36-1 條規定,學校校長違反疑似校園性侵害事件之通報規定,致再度發生校園性侵害事件;或偽造、變造、湮...
  4. 45. 依性別平等教育法第36-1條規定,學校校長違反疑似校園性侵害事件之通報規定,致再度發生校園性侵害事件;或偽造、變造、湮...
  5. 3 依據性別平等教育法第 36 條之 1 規定,學校校長、教師、職員或工友,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他人所 犯校園性侵害事...
  6. 1. 依據性別平等教育法第 36 條之 1 規定,學校校長、教師、職員或工友,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他人所犯校園性侵害事件之證據...
  7. 1. 依據性別平等教育法第 36 條之 1 規定,學校校長、教師、職員或工友,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他人所犯校園性侵害事件之證據者...
  8. 36. 依據性別平等教育法第 36 條之 1 規定,學校校長、教師、職員或工友,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他人所犯校園性侵害事件之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