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會計觀念公報第1號第14條「政府依法律規定所代管之信託基金,因其經濟資源非屬政府所有,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宜納入政府會計報導個體之範圍,惟仍得從其營運情形揭露必要之資訊。」 ① 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行政法人): 屬性: 行政法人。 處理: 觀念公報第1號第13條明確指出,行政法人屬於政府擁有所有權或負有責任者,應納入政府會計報導個體。 ② 社會福利基金(特別收入基金): 屬性: 政事型基金中的「特別收入基金」。 處理: 這是政府為了特定目的(如社會福利)而設置的資源,屬於政府可掌控的資源,應納入報導個體。 ③ 勞工退休基金(信託基金): 屬性: 信託基金(代管資產)。 處理: 勞退基金(無論新舊制)的財產屬於勞工所有,政府僅是「代管人」或「受託人」,並非資源的所有權人。因此,依公報規定不宜納入報導個體,僅需揭露資訊。 ④ 中央公教人員急難救助基金(信託基金): 屬性: 信託基金。 處理: 雖然由政府管理,但其資源通常來自成員繳撥或特定捐助,具備信託性質,非政府自有財源,同樣不宜納入報導個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