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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克的自然權利、有限政府與抵抗權

科目:政治學(概要)|題數:4
洛克的自然權利、有限政府與抵抗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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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於 2026年10月26日

學習重點 掌握洛克與《政府論兩篇》的對應,理解其對自然權利、有限政府及人民抵抗權的論述。 理解生命、自由、財產是先於政府存在的自然權利,政府的任務在於保障這些權利。 串聯自然狀態的不便、社會契約、被治者同意,說明人民為何成立政府並服從其統治。 掌握政府違反信託,即可能喪失要求服從的正當性;人民有權抵抗並重建政府。 能區分洛克與其他思想家的主張,並完整論述服從政府的理由與界限。 核心觀念 一、洛克與《政府論兩篇》 洛克(John Locke)是英國政治思想家,也是古典自由主義的重要奠基者。他在《政府論兩篇》中反對君權神授,主張政治權力必須獲得正當授權,並受到保障人民權利之目的的限制。 本單元最重要的思想連結是:天賦人權 → 被治者同意 → 有限政府 → 違反信託時的抵抗權。這些主張共同說明,政府並非可以任意支配人民的主人,而是為保障人民權利而成立的制度。 二、自然狀態與自然權利 自然狀態是尚未建立共同政治權威的處境。洛克認為,人原本自由而平等,並受自然法約束;自由不等於放任,任何人都不應任意侵害他人的生命、自由與財產。 自然權利又稱天賦人權,其核心是生命、自由、財產。這些權利先於政府存在,並非政府恩賜,因此政府不能以自己創設權利為由,任意將其收回。洛克也會以廣義的「財產」統稱生命、自由與財產等利益,閱讀時須注意其語境。 洛克的自然狀態不必然是戰爭狀態,但權利保障並不穩固,主要存在下列不便: 缺乏共同確立、明確且公認的法律標準:自然法雖然存在,人們對其理解與適用仍可能不同。 缺乏公正的共同裁判者:個人自行判斷與自己有關的爭議,容易偏私。 缺乏有效執行裁判的共同力量:即使判斷正確,也未必有能力制止侵害或實現救濟。 因此,人們成立政府,是為了讓既有權利獲得更確實、穩定的保障。 三、社會契約與被治者同意 人們透過相互同意組成政治社會,再建立政府處理共同事務。政府權威的正當來源是被治者的同意,而非神意、血統或單純的武力。共同體成立後,原則上以多數決形成共同決定。 人民將自行執行自然法、裁判與懲罰侵害者的權力交由共同體行使,並接受共同法律的規範,目的是改善權利保障。這不等於把生命、自由、財產全部交給政府任意處置;政府取得的權力不能超出保障權利與公共利益的目的。 洛克區分明示同意與默示同意。明示同意是明確表示加入政治共同體;默示同意則可由享有領土、財產或政府保護等情形理解,並產生相應的守法義務。但不能將暫時居留或享受保護,直接等同於永久加入共同體的明示承諾。 四、有限政府:權力有來源,也有界限 洛克提出有系統且明確限制政治權力的理論,是自由主義有限政府的代表。有限政府的重點在於政府受到授權目的與法律的限制,並非政府完全不能採取行動。 目的限制:政治權力應用於保障生命、自由、財產及公共利益。 依法治理:政府應依公布、確定的法律行事,不能以專斷意志支配人民。 財產保障與同意:課稅須經人民或其代表同意,政府不能任意取走人民財產。 立法權受託而來:立法機關不能任意把人民交付的立法權轉交他人。 洛克區分立法權、行政權與對外權。立法權在政府機關之間居於最高地位,但仍受自然法、公共利益及人民信託的限制;立法權最高,不代表立法機關可以無限掌權。 五、服從義務、信託與抵抗權 洛克以信託說明政府權力的性質:人民授予政府權力,是期待政府履行保障權利的任務。個人服從政府,一方面基於同意及政治共同體的共同決定,另一方面因為合法政府依授權保障權利、維持公共秩序。 因此,服從義務是有條件的。當政府嚴重違反信託,例如專斷侵害人民權利、破壞合法立法制度,或企圖使人民陷於任意支配之下,就可能喪失統治的正當性。人民有權抵抗,必要時推翻政府並另建政府,這就是抵抗權或革命權。 對於「政府有虧職守,人民是否仍須服從」,應先區分一般施政錯誤與破壞信託的嚴重失職。不是任何小過失都使所有服從義務立即消失;但若政府背離保障權利的根本目的,人民便無須無條件服從其暴政。長期、連續的濫權是重要的判斷情形,不能把「必須等待固定期間」當成抵抗權的要件。 洛克也區分政府解體與政治社會解體。政府失去正當性,不代表人民組成的政治共同體必然消失;共同體仍可重建政府,使權力重新服務於保障權利的目的。 六、易混淆思想家比較 思想家辨識重點判斷關鍵 洛克《政府論兩篇》、自然權利、同意、有限政府、抵抗權政府為保障生命、自由、財產而成立,背信時人民可抵抗。 霍布斯《利維坦》、自然狀態的戰爭、強大主權也談契約,但重點是和平與安全;仍保留自我保存的抵抗空間,不能說人民交出一切權利。 盧梭《社會契約論》、人民主權、公意不能只看到「社會契約」便選盧梭;須綜合有限政府、自然權利等線索。 孟德斯鳩《論法的精神》、立法行政司法三權分立以權力制衡防止濫權,須與洛克的權力區分辨別。 彌爾《論自由》、傷害原則著重個人自由及社會干涉的界限。 馬基維利《君王論》、政治現實與統治技術不是本單元自然權利與政府信託理論的代表。 韋伯傳統型、魅力型、法理型合法權威重點是權威類型分析。 七、申論的完整推論 申論可依權利先於政府、自然狀態保障不足、同意成立政府、授權受到限制、背信得以抵抗的順序展開。先指出人民生而享有自然權利,再解釋共同法律、裁判與執行力量的必要性,進而說明服從源於同意與政府履行保障義務。最後指出:嚴重違反信託的政府不能要求無條件服從,人民得抵抗並重建政府;一般施政失誤則不當然構成推翻政府的理由。 常考陷阱 「自然權利由政府創造」:錯。自然權利先於政府存在,政府成立是為了保障權利。 「同意成立政府,就必須永久無條件服從」:錯。同意形成授權,授權仍受保障權利的目的限制。 「被治者同意、有限政府、背信可推翻」指盧梭或霍布斯:這組主張應辨識為洛克。 「自然狀態沒有自然法,所以必然人人交戰」:不符合洛克。自然法存在,但缺乏共同且有效的裁判與執行機制。 「立法權最高,所以不受限制」:錯。立法權同樣受人民信託與保障權利的目的拘束。 「任何政策不滿都可立即革命」或「必須長期受害才可抵抗」:兩者都過度簡化,關鍵是是否構成嚴重的信託破壞。 「政府解體就是社會解體」:錯。人民仍可能保有共同體,並重建政府。 記憶口訣 「生自財,權天賦;民同意,立政府;權有限,守信託;背信害民,可抵抗。」 申論主線記成:先有權利 → 保障不便 → 同意授權 → 有限服從 → 背信抵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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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6 下列那一位政治哲學家特別強調政府的權威需建立在被治者的同意之原則上,並主張違反這個原 則的政府,人民有權加以推...
  2. 2 下列何者發展出有系統且明確限制政治權力的理論,認為政府應建立在被治者同意的基礎上? (A)洛克(J. Locke) (B)霍布斯(...
  3. 31 曾經主張「人民之所以集合起來成立政府乃是因為要保障生命、自由和財產等天賦人權」是那位英國的政治思想家? (A)盧梭(J....
  4. 14 在「政府論兩篇」書中,強調人民擁有抵抗權的思想家是誰? (A)霍布斯 (B)孟德斯鳩 (C)盧梭 (D)洛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