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習重點 三權分立與制衡源自孟德斯鳩。孟德斯鳩主張將立法、行政、司法分屬不同機關並相互牽制,以防止暴政;美國的制衡體制主要依據他的構想,現代國家普遍設立三部門也受此學說影響。 美國總統制是「權力分立、相互制衡」最典型的制度。國會、總統、最高法院各依憲法取得職權,並透過否決、覆議、同意權、彈劾、司法審查等方式相互牽制。 權力分立的目的是防止濫權、保障人權,不是提升效能。艾克頓「權力易流於腐化,絕對的權力絕對的腐化」說明了權力必須受到限制的理由。 人民權利的保障需要制度條件。這些條件包括權力分立制衡的憲法、法治、獨立司法,以及人民的權利意識;「大有為政府」不屬於這些條件。 行政部門負責貫徹法律與政策。立法部門制定法律,司法部門審判並解釋法律,監察部門監督公職人員。 核心觀念 一、三權分立與制衡的思想來源 三權分立是依照功能把國家權力分成三種:立法機關制定法律,行政機關執行法律與政策,司法機關依法審判、解決爭議。制衡是指各機關都有能力牽制其他機關,使任何一權都無法獨大。孟德斯鳩在《法意》(《論法的精神》)中指出,如果三權集中在同一個人或同一機關手中,自由就不存在,所以主張三權分立並相互制衡,以避免暴政。 權力分立同時包含「分工」與「制衡」兩層意思。各機關在憲法框架內既合作又制衡,並不是彼此隔絕、互不往來。它的首要功能是控制權力、保障自由。由於法案須跨機關協商,也可能遭到否決,決策往往比較費時,所以分權不能保證政府更有效能。 思想家常考主張 孟德斯鳩三權分立、相互制衡,防止暴政;美國制衡體制的主要思想來源 洛克較早提出分權觀念(立法權、執行權、對外權),但以立法權為最高,未形成三權相互制衡 艾克頓「權力易流於腐化,絕對的權力絕對的腐化」 盧梭社會契約論、全意志(總意志)、人民主權 霍布斯《利維坦》,主張強大的主權者以結束自然狀態 馬基維利《君王論》,強調統治者為達目的可運用權謀 米契爾斯寡頭鐵律:組織終將由少數人掌控 二、美國總統制的三權(依憲法條文順序) 美國憲法的條文順序可以對應三權:第一條規範國會(第一權:立法),第二條規範總統(第二權:行政),第三條規範最高法院等聯邦司法機關(第三權:司法)。三權各自擁有憲法賦予的職權。總統只是行政權的首長,並不凌駕立法、司法兩權之上。整個制度設計的目的在於保障人民權利。 國會:由參議院與眾議院組成,掌握立法權與預算議決權。參議院對重要人事任命行使同意權,條約也須經參議院同意。國會另有彈劾權與調查監督權。 總統:掌握行政權,負責執行法律,並統帥軍隊、處理外交、提名重要官員與聯邦法官。總統可否決國會通過的法案,也可透過國情咨文向國會提出立法建議。 最高法院:行使司法審判權。經由判例(1803 年馬伯里訴麥迪遜案)確立司法審查權,可宣告國會的法律或行政行為違憲。 三、三機關之間如何相互制衡 制衡方向主要方式 總統 → 國會否決國會通過的法案;以咨文提出立法建議 國會 → 總統兩院各以三分之二多數覆議,推翻總統否決;參議院對人事與條約行使同意權;預算控制、調查監督;眾議院提出彈劾,由參議院審判 總統 → 法院提名聯邦法官(含最高法院大法官) 國會 → 法院參議院同意法官任命;國會可彈劾法官,並以立法決定法院組織 法院 → 國會、總統司法審查:宣告法律或行政行為違憲 要特別區分國會與總統的權力:否決權與咨文權屬於總統;國會擁有的是立法權、預算議決權、官員任命同意權與彈劾權。總統與國會分別由選舉產生,任期固定,彼此不能互相解散或倒閣,所以在各種政府體制中,總統制的制衡最為明顯。內閣制(如英國)採行政與立法的權力融合,內閣由國會多數組成,議會主權色彩濃厚,因此不是「分立制衡」的典型。 四、聯邦制與分權制衡:美國的「分而治之」 縱向分權(聯邦制):憲法把特定權力列舉授予聯邦政府。依憲法第十修正案,凡憲法未授予聯邦、也未禁止各州行使的權力,保留給各州或人民。在考題語境中,「地方政府」指相對於聯邦的州,因此「憲法未規定的權力保留給地方政府」被視為正確敘述。 橫向分權(三權分立):聯邦政府內部再把立法、行政、司法分屬國會、總統、法院,並使三者相互制衡。 聯邦制處理中央與地方的權限劃分,三權分立處理同一層級政府內各部門的分工,兩者不能混為一談。兩者合起來,構成美國防止權力集中的「分而治之」架構。 五、有限政府、法治政治與權利保障 憲政主義的核心是有限政府:政府權力來自憲法並受憲法限制,目的在防止國家機器濫權。有限政府的常見類型包括兩種:一是三權分立(橫向分權),二是中央與地方分權、地方自治(縱向分權)。它不是強調行政與立法的權力融合。 法治政治是指政府依據法律施政,政府本身也受法律拘束,而不是依統治者個人意志統治。要維持法治政治,通常需要三種制度: 權力分立與制衡的憲法:防止權力集中,以權力約束權力。 依法行政、法律優位:公權力必須有法律依據,法律須公開、明確、普遍適用,並遵守正當程序。 獨立的司法:法官依法獨立審判,能審查政府行為是否合法、合憲,讓人民有救濟管道。 除了制度條件,人民權利意識的覺醒也很重要,人民須懂得並勇於主張自己的權利。相反地,權力龐大、介入範圍廣的「大有為政府」若缺乏制約,反而更容易侵害人民權利。 六、政府部門的職能分工 部門主要職能 立法部門制定、修改法律,議決預算,監督行政 行政部門貫徹執行法律及政策,負責公共事務的管理 司法部門審判案件、解決爭議、解釋法律與憲法 監察部門監督公職人員,可行使調查、彈劾、糾舉、糾正、審計等權力(如我國監察院) 常考陷阱 「美國總統權力在三權之上」:錯。總統只掌行政權,與國會、法院相互制衡。 「憲法未規定的權力保留給地方政府」:在美國題中為正確敘述。依第十修正案,未授予聯邦的權力保留給各州或人民。 「權力分立可讓政府決策更有效能」:錯。分權的目的是防止濫權,代價常是效率較低。「權力機關的合作與制衡」則是正確敘述。 「國會擁有否決權或咨文權」:錯。這兩項是總統的權力;國會擁有同意權、彈劾權、立法權、預算權。 「制衡在內閣制最明顯」或「英國為分立制衡的典型」:錯。制衡最明顯的是總統制與美國;內閣制屬於權力融合。 思想家混淆:三權分立、防止暴政、美國制衡體制都選孟德斯鳩,不選洛克、盧梭、霍布斯、馬基維利。「絕對權力絕對腐化」選艾克頓,不選馬克思、亞里斯多德、羅爾斯。 「美國憲法第一條規範總統」:錯。第一條規範國會,第二條規範總統,第三條規範司法。 「有限政府強調行政立法權力融合」:錯。有限政府強調的是分權與受憲法限制。 「大有為政府是人民權利保障的條件」:錯。保障人民權利的條件是權力分立制衡的憲法、獨立司法、人民權利意識。 「負責貫徹法律及政策的是立法或監察部門」:錯。執行法律與政策的是行政部門。 記憶口訣 「孟氏三權防暴政,艾頓名言權腐化;一國二總三法院,總統否決國會覆;同意彈劾歸國會,法院審查管違憲;未授聯邦歸州民,大有為非保障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