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習重點 人權的基本定位:人權源於自然法,是每個人生而享有、先於國家與政治組織而存在、不可讓渡、不可被剝奪的基本權利。人權具有普世性、根本性,本質上是一種道德上的主張,不從屬於公民身分,也不只是法律層次的權利。 早期天賦人權與自然法思想家:早期天賦人權的典型內容是生命、自由、財產。洛克、盧梭、霍布斯都以自然法或自然狀態立論;邊沁是功利主義者,反對自然權利說,不屬於自然法學派。 人權思想的歷史發展:人權理念源於啟蒙運動與古典自由主義(不是新自由主義,也不是古希臘城邦)。社群主義與馬克思主義是批判者,不是擁護者。 權利本質三學說:天賦人權說認為權利源於自然法、固定不變;法律權利說認為權利是法律的產物;社會權利說認為權利隨社會需要或公意而變。 核心觀念 一、自然法與天賦人權 自然法理論認為,在人為制定的實定法之上,有一套源於人的本性與理性的普遍法則。依此觀點,某些權利不是國家法律創造的,而是人作為人就擁有的權利。這些權利先於國家、法律與政治關係而存在,並且超越實定法。政府若侵害這些權利,就失去正當性。 人權的主要特性如下: 先在性:先於國家及政治組織而存在,不以取得公民身分為前提。 不可讓渡性:不能被轉讓或出讓,國家也不能強迫人民交出。 普世性:屬於每一個人,不限於特定國民、公民或族群。 根本性:是人之所以為人的基礎,不可被剝奪,也是評價法律與政府正當與否的道德基準。 道德性:人權首先是一種道德上的主張,而不是由法律條文所賦予的權利。 「天賦」的正確意思:人民的若干權利是先於政治組織與政治關係而存在的。「天賦」不是指向上天祈求而得到,也不是由個人先天的稟賦(才能)或與生俱來的財富決定。 早期天賦人權的範圍:以洛克所說的生命、自由、財產最為典型。「和平」不在早期天賦人權的範圍內。和平權、發展權、環境權屬於二十世紀後期才提出的「第三代人權」(集體權、連帶權)。 人權世代性質代表內容 第一代公民與政治權利(自由權)生命、自由、財產、言論、宗教、參政 第二代經濟、社會與文化權利(社會權)工作權、社會保障、教育權 第三代集體權、連帶權和平權、發展權、環境權、民族自決 二、立基自然法的思想家 洛克(John Locke):自然狀態下人人受自然法約束,享有生命、自由、財產等自然權利。人民透過社會契約成立政府,目的是保障這些權利。政府若侵害人民權利,人民有權反抗並更換政府。 盧梭(Jean-Jacques Rousseau):從自然狀態中人的自由與平等出發。人民透過社會契約形成政治共同體,並由「公意」(general will)行使主權,主張人民主權。 霍布斯(Thomas Hobbes):認為自然狀態下人人能力大致平等,又彼此競爭與猜疑,因此陷入「每個人對每個人的戰爭」。為了自我保存,人們訂立契約,將權利交給主權者,因而支持強大的絕對主權。他的結論雖偏向威權,但理論起點仍是自然權利與自然法。 孟德斯鳩(Montesquieu):啟蒙思想家,主張三權分立以防止專制、保障自由,並認為財產權是重要的個人權利之一。 邊沁(Jeremy Bentham)是功利主義者,以「最大多數人的最大幸福」作為判斷標準。他認為權利是法律的產物,並把自然權利譏為「踩高蹺的胡說」。因此他的主張不是立基於自然法學說,反而是自然權利說的批判者。 三、人權理念的發展與批判 近代人權觀念源於十七、十八世紀的啟蒙運動與古典自由主義。這些思想強調個人理性與自主、限制政府權力、法治與財產權,並具體表現在英國權利法案、美國獨立宣言、法國人權宣言等文件中。 普遍人權的概念不能追溯到古希臘城邦,斯巴達更不是民主制度。古希臘的權利只屬於城邦公民,婦女、奴隸與外邦人都被排除在外,不具普遍性。人權保障也不是只能在無政府狀態下才能實現,反而需要憲政國家透過法治與權力分立來落實。 社群主義的批判:反對自由主義那種「原子式個人」先於社會而存在的假設。社群主義強調個人的認同與價值來自社群、傳統與共同善,因此質疑把個人權利放在絕對優先地位的看法。 馬克思主義的批判:認為自由主義所說的人權是資產階級的權利,尤其是私有財產權。形式上的權利平等會掩蓋階級剝削與實質的經濟不平等。因此馬克思主義質疑人權觀念。 四、權利本質三學說 學說權利來源權利性質關鍵字 天賦人權說自然法、人的本性先於國家與法律,固定不變自然法定義權利、與生俱來、固定不變 法律權利說國家法律權利是法律的產物,法律規定了才有權利法律的產物(代表人物如邊沁) 社會權利說社會需要或公意隨時代與社會需要而變動隨社會需要或公意而變 判斷的方法是看題目所描述的「權利從何而來」以及「權利內容會不會變動」。講自然法或固定不變的,是天賦人權說;講由法律產生的,是法律權利說;講會隨社會變動的,是社會權利說。 常考陷阱 「天賦」的誤解:常見錯誤寫法是「由與生俱來的稟賦決定」、「由與生俱來的財富決定」、「祈求上天賦予」。正確的意思是「先於政治組織與政治關係而存在」。 早期天賦人權的範圍:早期範圍只有生命、自由、財產。「和平」屬於第三代人權,不在早期範圍內。 自然法思想家的判斷:洛克、盧梭、霍布斯都立基於自然法。邊沁屬功利主義,是例外。霍布斯雖然支持絕對主權,仍然屬於自然法與社會契約論者,不要因此把他排除。 人權與公民身分:「從屬於公民的身分」是錯誤寫法。人權具普世性,人人都有,公民權才以國籍為前提。 人權與法律保障:「屬於法律層次保障的權利」是錯誤寫法。人權先於國家而存在,本質是道德主張,法律只是保障人權的手段。 人權理念的根源:根源是古典自由主義與啟蒙運動。「新自由主義」、「希臘斯巴達城邦民主」都是錯誤選項。 人權與政府的關係:「人權只可能在無政府條件下實現」是錯誤寫法。人權需要憲政政府來保障。 批判者與擁護者:社群主義、馬克思主義都是批判者。「社群主義是主要擁護者」是錯誤寫法。 孟德斯鳩:「孟德斯鳩認為財產權是重要個人權利之一」是正確敘述,不要誤判為錯。 三學說的混淆:「法律的產物」屬法律權利說;「自然法定義權利」、「固定不變」屬天賦人權說;「隨社會需要或公意而變」才是社會權利說。 記憶口訣 人權特性:「先、普、根、不讓、講道德」,也就是先於國家、普世、根本、不可讓渡、屬道德主張。人權不是公民專屬,也不只是法律權利。 早期人權:「命、由、產」(生命、自由、財產),和平要等第三代。 思想家:「洛盧霍講自然,邊沁功利唱反調」。 思想源流:「啟蒙古典生人權,社群馬克來批判」。 權利三說:「天賦固定、法律產物、社會隨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