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習重點 立法機關是民主國家的核心制度,除了制定法律之外,還有代表、監督、審議與政策辯論、溝通、政策形成、政治甄補、修改憲法、彈劾等功能,並為政府與政策提供正當性。 「國會」是立法機關的通稱;我國對應的中央立法機關是立法院,為國家最高立法機關。內閣制、總統制或混合制國家都設有立法機關。 判斷「哪一項不是國會功能」的關鍵在權力分立:立法、審查預算、監督行政、彈劾屬國會;執行法律、執行政策、領導官僚屬行政部門;解釋法律、審判、司法審查、仲裁爭端屬司法部門;「確保國家永續發展」是國家整體目標,不是國會功能。 「使政府或政策取得正當性」是跨政體的功能,連威權或極權國家也需要藉立法機關取得;代表民意、監督審查則只有在民主國家才能真正發揮。 立法機關功能式微論:十九世紀末以來,議會的立法主導地位相對下降,常考原因包括行政權擴張、政黨紀律、委任立法、利益團體與媒體等;式微是「相對下降」,不是功能消失。 核心觀念 一、國會的定義 國會是由人民選出的代表(議員)組成的合議制機關,依法定程序行使國家立法權,並代表人民監督政府。國會的組織可分為一院制與兩院制;名稱各國不同,例如美國稱 Congress、英國稱 Parliament,我國則為立法院。無論內閣制、總統制或混合制,民主國家都需要立法機關,使政策取得人民授權,並與行政權相互制衡。 二、立法功能 立法功能是國會最核心的職能,指制定、修正與廢止法律,規範人民的權利義務及國家機關的組織與權限。完整的立法過程包括提案、審查、辯論與表決,因此「通過法案」「制訂法律」都屬於立法功能。 審查預算是國會的「財政權」:政府的收入與支出須經國會審議通過,國會藉此掌握「荷包權」,也是監督行政最有力的工具。我國立法院議決法律案、預算案、戒嚴案、大赦案、宣戰案、媾和案、條約案及國家其他重要事項。 三、代表功能 議員由選舉產生,代表選民將社會的需求、意見與利益帶入政府決策,即「反映與匯集民意」。代表的方式有不同理論: 委任說(代理人):議員應依選民意志行事。 獨立說(受託人):議員依自己的判斷,以國家整體利益為考量。 代表功能使不同階層、地區、團體的利益都能在國會中被聽見,是民主政治的基礎。 四、監督功能 國會監督行政部門,使其依法並負責任地行使權力,即「責任政治」。常見方式包括: 質詢:要求行政首長或閣員到會說明、備詢。 預算審查:刪減或凍結預算以影響施政。 調查與聽證:調查行政失職或重大弊案、要求提供資料,常由委員會行使。 人事同意權:審查行政首長提名的重要人事。 不信任案:內閣制國會可藉以迫使內閣下台。 「監督」不等於「領導」或「執行」。國會可要求行政部門說明、改善或修正政策,但領導官僚體系、執行法律與政策仍是行政部門的職責。 五、準司法功能:彈劾 立法機關一般不審判具體案件,但許多國家的國會具有彈劾這項「準司法功能」,用以追究總統或高級官員違法失職的責任。例如美國由眾議院提出彈劾、參議院審理定罪。我國立法院可提出總統、副總統彈劾案,聲請憲法法庭審理。因此「彈劾之司法功能」屬於立法機關的功能;但一般的審判、解釋法律、司法審查仍屬司法機關。 六、審議、政策辯論與溝通功能 國會是公開討論公共事務的場域。議員在院會與委員會中辯論法案與政策,使各方觀點被充分檢驗,即審議(政策辯論)功能。透過公開的議事、公聽會與媒體報導,國會也在政府與人民之間扮演溝通與教育角色:一方面向人民說明政策、提升民眾對公共議題的了解,另一方面把民意傳達給政府。 國會也能讓社會衝突以和平、制度化的方式討論與妥協。但這屬於政治協商,並不是「仲裁爭端」;具體爭端的裁決屬於法院,「仲裁爭端」不是立法部門經常扮演的角色。 七、政策形成功能 國會不只被動審查行政機關的草案,也可以主動提出法案、修正政策內容、設定公共議程,因此是政策形成的重要參與者。各國國會影響政策的程度不同:一般而言,總統制下的美國國會政策主導力較強,內閣制國家的政策則多由內閣主導。 八、政治甄補功能 國會是培養與選拔政治人才的管道,也就是「甄選政治菁英」。議員在國會中累積問政經驗與聲望,日後可能出任閣員、政黨領袖或國家領導人;內閣制國家的閣員大多直接來自國會議員。此外,在內閣制國家,國會多數決定由誰組成政府,也具有產生行政首長的功能。 九、修改憲法功能 多數國家的國會參與修憲程序,通常負責提出或議決憲法修正案,有些國家另需交由公民複決。我國由立法院提出憲法修正案,再經公民複決通過。所以「修改憲法」屬於立法部門的功能。 十、正當化功能 國會透過選舉授權與公開審議,讓政府及其政策獲得人民的認可與服從,也就是取得正當性。這項功能具有普遍性:威權或極權國家通常也設有立法機關(常被稱為「橡皮圖章」),雖然不能真正代表民意或監督政府,卻能讓統治者的政策披上合法外衣。因此,即使在威權或極權國家,也必須透過立法機關取得的功能是「使政府或政策取得正當性」;立法、代表民意、監督與審查在這些國家多半只是形式。 十一、各機關職能比較 屬於立法機關屬於行政機關(非國會功能)屬於司法機關(非國會功能) 制定法律、審查預算、代表民意、監督行政、調查、政策辯論、政治甄補、修改憲法、彈劾、正當化執行法律、執行政策、領導官僚體制審判、解釋法律、司法審查、仲裁爭端 十二、立法機關功能式微論 英國學者布萊斯(James Bryce)等人早在十九世紀末、二十世紀初就指出「議會衰退」的現象:國會在立法上的主導地位逐漸被行政部門取代。主要原因如下: 行政權擴張(行政國家):福利國家與經濟管制使政府職能大增,政策高度專業化,法案多由行政部門擬定,國會常只能事後審查或背書。 委任立法增加:國會只制定原則性法律,細節授權行政機關以命令訂定,行政部門實際上掌握大量規範制定權。 政黨紀律強化:議員須服從政黨決策投票,國會辯論的實質影響力下降;內閣制下多數黨控制國會,國會容易成為內閣的附庸。 議員專業與資源不足:議員任期有限、資訊與幕僚不足,難以與專業官僚抗衡,監督能力受限。 利益團體與大眾傳播興起:利益團體可直接遊說行政機關;媒體讓行政首長直接訴諸民意,國會不再是唯一的民意與溝通中心。 國際化與司法化:國際條約與跨國組織影響國內政策,重大爭議也越來越常交由法院或憲法法庭處理,壓縮國會的決策空間。 需要注意的是,「式微」是指國會的政策主導地位相對下降,國會仍保有立法、預算、監督與正當化等功能。近年許多國家也透過強化委員會、增加助理與研究資源、議事公開轉播等方式,提升國會的監督能力。 常考陷阱 「司法審查」「審判」「解釋法律」:不是國會功能。這些屬於法院或憲法法院;國會負責制定法律,不負責解釋或審判。 「彈劾之司法功能」:是國會功能。彈劾是國會的準司法功能,不要因為看到「司法」二字就排除;要和一般的「審判」「司法審查」區分。 「執行法律」「執行政策」「領導官僚體制」:不是國會功能。國會負責監督行政,而不是領導或執行;看到「執行」「領導」通常就是答案。 「仲裁爭端」:不是立法部門經常扮演的角色。國會提供政治協商與辯論的場域,但不裁決具體爭端。 「確保國家永續發展」:不是立法機構的主要功能。這是國家的整體目標,不是國會職能的分類。 「甄選政治菁英」「政策辯論」「修改憲法」「調查」:都是國會功能。這些看起來不像「立法」,但都屬於立法機關的功能,不要誤選。 威權國家的國會:必須取得的是「正當性」,不是「立法」「代表民意」或「監督與審查」;後三者在威權國家多半只是形式。 功能式微 ≠ 功能消失:申論題寫式微原因時,結尾應補充國會仍保有核心功能,並提及強化國會的趨勢。 記憶口訣 「立代督辯、甄修劾正」:立=立法與預算;代=代表民意;督=監督行政(質詢、調查、不信任);辯=政策辯論、審議與溝通;甄=政治甄補;修=修改憲法;劾=彈劾(準司法);正=取得正當性(連威權國家也需要)。 排除口訣:「執行領導歸行政,審判解釋與仲裁歸法院,永續發展是國家目標。」 式微原因口訣:「行政大、委任多、政黨嚴、專業少、團體媒體搶舞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