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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機關的主要功能

科目:政治學(概要)|題數:10
立法機關的主要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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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於 2026年10月26日

學習重點 立法機關是民主國家的核心制度,除了制定法律之外,還有代表、監督、審議與政策辯論、溝通、政策形成、政治甄補、修改憲法、彈劾等功能,並為政府與政策提供正當性。 「國會」是立法機關的通稱;我國對應的中央立法機關是立法院,為國家最高立法機關。內閣制、總統制或混合制國家都設有立法機關。 判斷「哪一項不是國會功能」的關鍵在權力分立:立法、審查預算、監督行政、彈劾屬國會;執行法律、執行政策、領導官僚屬行政部門;解釋法律、審判、司法審查、仲裁爭端屬司法部門;「確保國家永續發展」是國家整體目標,不是國會功能。 「使政府或政策取得正當性」是跨政體的功能,連威權或極權國家也需要藉立法機關取得;代表民意、監督審查則只有在民主國家才能真正發揮。 立法機關功能式微論:十九世紀末以來,議會的立法主導地位相對下降,常考原因包括行政權擴張、政黨紀律、委任立法、利益團體與媒體等;式微是「相對下降」,不是功能消失。 核心觀念 一、國會的定義 國會是由人民選出的代表(議員)組成的合議制機關,依法定程序行使國家立法權,並代表人民監督政府。國會的組織可分為一院制與兩院制;名稱各國不同,例如美國稱 Congress、英國稱 Parliament,我國則為立法院。無論內閣制、總統制或混合制,民主國家都需要立法機關,使政策取得人民授權,並與行政權相互制衡。 二、立法功能 立法功能是國會最核心的職能,指制定、修正與廢止法律,規範人民的權利義務及國家機關的組織與權限。完整的立法過程包括提案、審查、辯論與表決,因此「通過法案」「制訂法律」都屬於立法功能。 審查預算是國會的「財政權」:政府的收入與支出須經國會審議通過,國會藉此掌握「荷包權」,也是監督行政最有力的工具。我國立法院議決法律案、預算案、戒嚴案、大赦案、宣戰案、媾和案、條約案及國家其他重要事項。 三、代表功能 議員由選舉產生,代表選民將社會的需求、意見與利益帶入政府決策,即「反映與匯集民意」。代表的方式有不同理論: 委任說(代理人):議員應依選民意志行事。 獨立說(受託人):議員依自己的判斷,以國家整體利益為考量。 代表功能使不同階層、地區、團體的利益都能在國會中被聽見,是民主政治的基礎。 四、監督功能 國會監督行政部門,使其依法並負責任地行使權力,即「責任政治」。常見方式包括: 質詢:要求行政首長或閣員到會說明、備詢。 預算審查:刪減或凍結預算以影響施政。 調查與聽證:調查行政失職或重大弊案、要求提供資料,常由委員會行使。 人事同意權:審查行政首長提名的重要人事。 不信任案:內閣制國會可藉以迫使內閣下台。 「監督」不等於「領導」或「執行」。國會可要求行政部門說明、改善或修正政策,但領導官僚體系、執行法律與政策仍是行政部門的職責。 五、準司法功能:彈劾 立法機關一般不審判具體案件,但許多國家的國會具有彈劾這項「準司法功能」,用以追究總統或高級官員違法失職的責任。例如美國由眾議院提出彈劾、參議院審理定罪。我國立法院可提出總統、副總統彈劾案,聲請憲法法庭審理。因此「彈劾之司法功能」屬於立法機關的功能;但一般的審判、解釋法律、司法審查仍屬司法機關。 六、審議、政策辯論與溝通功能 國會是公開討論公共事務的場域。議員在院會與委員會中辯論法案與政策,使各方觀點被充分檢驗,即審議(政策辯論)功能。透過公開的議事、公聽會與媒體報導,國會也在政府與人民之間扮演溝通與教育角色:一方面向人民說明政策、提升民眾對公共議題的了解,另一方面把民意傳達給政府。 國會也能讓社會衝突以和平、制度化的方式討論與妥協。但這屬於政治協商,並不是「仲裁爭端」;具體爭端的裁決屬於法院,「仲裁爭端」不是立法部門經常扮演的角色。 七、政策形成功能 國會不只被動審查行政機關的草案,也可以主動提出法案、修正政策內容、設定公共議程,因此是政策形成的重要參與者。各國國會影響政策的程度不同:一般而言,總統制下的美國國會政策主導力較強,內閣制國家的政策則多由內閣主導。 八、政治甄補功能 國會是培養與選拔政治人才的管道,也就是「甄選政治菁英」。議員在國會中累積問政經驗與聲望,日後可能出任閣員、政黨領袖或國家領導人;內閣制國家的閣員大多直接來自國會議員。此外,在內閣制國家,國會多數決定由誰組成政府,也具有產生行政首長的功能。 九、修改憲法功能 多數國家的國會參與修憲程序,通常負責提出或議決憲法修正案,有些國家另需交由公民複決。我國由立法院提出憲法修正案,再經公民複決通過。所以「修改憲法」屬於立法部門的功能。 十、正當化功能 國會透過選舉授權與公開審議,讓政府及其政策獲得人民的認可與服從,也就是取得正當性。這項功能具有普遍性:威權或極權國家通常也設有立法機關(常被稱為「橡皮圖章」),雖然不能真正代表民意或監督政府,卻能讓統治者的政策披上合法外衣。因此,即使在威權或極權國家,也必須透過立法機關取得的功能是「使政府或政策取得正當性」;立法、代表民意、監督與審查在這些國家多半只是形式。 十一、各機關職能比較 屬於立法機關屬於行政機關(非國會功能)屬於司法機關(非國會功能) 制定法律、審查預算、代表民意、監督行政、調查、政策辯論、政治甄補、修改憲法、彈劾、正當化執行法律、執行政策、領導官僚體制審判、解釋法律、司法審查、仲裁爭端 十二、立法機關功能式微論 英國學者布萊斯(James Bryce)等人早在十九世紀末、二十世紀初就指出「議會衰退」的現象:國會在立法上的主導地位逐漸被行政部門取代。主要原因如下: 行政權擴張(行政國家):福利國家與經濟管制使政府職能大增,政策高度專業化,法案多由行政部門擬定,國會常只能事後審查或背書。 委任立法增加:國會只制定原則性法律,細節授權行政機關以命令訂定,行政部門實際上掌握大量規範制定權。 政黨紀律強化:議員須服從政黨決策投票,國會辯論的實質影響力下降;內閣制下多數黨控制國會,國會容易成為內閣的附庸。 議員專業與資源不足:議員任期有限、資訊與幕僚不足,難以與專業官僚抗衡,監督能力受限。 利益團體與大眾傳播興起:利益團體可直接遊說行政機關;媒體讓行政首長直接訴諸民意,國會不再是唯一的民意與溝通中心。 國際化與司法化:國際條約與跨國組織影響國內政策,重大爭議也越來越常交由法院或憲法法庭處理,壓縮國會的決策空間。 需要注意的是,「式微」是指國會的政策主導地位相對下降,國會仍保有立法、預算、監督與正當化等功能。近年許多國家也透過強化委員會、增加助理與研究資源、議事公開轉播等方式,提升國會的監督能力。 常考陷阱 「司法審查」「審判」「解釋法律」:不是國會功能。這些屬於法院或憲法法院;國會負責制定法律,不負責解釋或審判。 「彈劾之司法功能」:是國會功能。彈劾是國會的準司法功能,不要因為看到「司法」二字就排除;要和一般的「審判」「司法審查」區分。 「執行法律」「執行政策」「領導官僚體制」:不是國會功能。國會負責監督行政,而不是領導或執行;看到「執行」「領導」通常就是答案。 「仲裁爭端」:不是立法部門經常扮演的角色。國會提供政治協商與辯論的場域,但不裁決具體爭端。 「確保國家永續發展」:不是立法機構的主要功能。這是國家的整體目標,不是國會職能的分類。 「甄選政治菁英」「政策辯論」「修改憲法」「調查」:都是國會功能。這些看起來不像「立法」,但都屬於立法機關的功能,不要誤選。 威權國家的國會:必須取得的是「正當性」,不是「立法」「代表民意」或「監督與審查」;後三者在威權國家多半只是形式。 功能式微 ≠ 功能消失:申論題寫式微原因時,結尾應補充國會仍保有核心功能,並提及強化國會的趨勢。 記憶口訣 「立代督辯、甄修劾正」:立=立法與預算;代=代表民意;督=監督行政(質詢、調查、不信任);辯=政策辯論、審議與溝通;甄=政治甄補;修=修改憲法;劾=彈劾(準司法);正=取得正當性(連威權國家也需要)。 排除口訣:「執行領導歸行政,審判解釋與仲裁歸法院,永續發展是國家目標。」 式微原因口訣:「行政大、委任多、政黨嚴、專業少、團體媒體搶舞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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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39 國會是民主國家的基石,以我國為例,下列何者不是我國國會的職能? (A)制訂法律 (B)審查預算 (C)監督行政 (D)司法審查
  2. 3 下列何者不是一般民主國家立法機構主要的功能? (A)確保國家永續發展 (B)政策辯論 (C)甄選政治菁英 (D)彈劾之...
  3. 17 立法機構除了立法功能以外,尚有其他功能,下列何者並非立法部門主要功能? (A)領導官僚體制 (B)監督行政...
  4. 22 下列立法機關功能,何者即便在威權或極權國家中也必須取得? (A)使政府或政策取得正當性 (B)立法功能 (C)代表民意 (D)監督...
  5. 19 下列何者並非立法機關的功能? (A)通過法案 (B)代表民意 (C)監督政府 (D)執行法律
  6. 17 下列何者不是當代立法機關普遍的職權? (A)監督行政 (B)解釋法律 (C)制訂法律 (D)審查預算
  7. 15 下列何者不是立法機關的功能? (A)代表 (B)監督 (C)調查 (D)審判
  8. 23 下列何者並非議會的主要功能? (A)制訂法律 (B)監督行政部門 (C)執行政策 (D)反映與匯集民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