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習重點 司法組織類型:分清司法一元(英美,普通法院審理一切訴訟)、司法二元(德、法等歐陸國家,另設行政法院)、聯邦雙軌制(聯邦與各州法院並立、無行政隸屬)。 司法的功能:處理糾紛(個案判決)、解釋與適用法律、司法審查,並保障個人權益;法律制定、執行法律、制定政策、修憲、彈劾都不是司法功能。 法官的審查範圍:各級法院法官可審查「命令是否違反法律」並拒絕適用;法律、自治條例是否違憲,由憲法法庭判斷。 司法的特性與原則:「不告不理」是司法的被動性,不是司法獨立;司法獨立靠身分、審判、預算等制度保障。 申論核心:司法功能與民主正當性的關係,以及如何確保司法獨立。 核心觀念 一、司法機關的組織類型 司法一元主義:以英、美為代表。國家只有一套普通法院系統,民事、刑事訴訟及人民與國家機關間的行政爭議,都由普通法院審理,不另設行政法院。 司法二元主義:以德、法等歐陸國家為代表(我國亦採之)。在普通法院之外另設行政法院;普通法院審理民事、刑事案件,人民與國家機關間的公法爭議由行政法院審理。 聯邦雙軌制:以美國為代表的聯邦國家,聯邦法院系統與各州法院系統並存,各有管轄範圍,兩者之間沒有行政隸屬關係,州法院並非聯邦法院的下級機關。 類型代表國家法院系統人民與國家間的爭議 司法一元英、美單一普通法院系統普通法院 司法二元德、法、我國普通法院+行政法院行政法院 聯邦雙軌美國聯邦法院+州法院依管轄劃分;兩系統無行政隸屬 注意:不論一元或二元,民事訴訟都由普通法院(如地方法院)審理,所以「民事訴訟由地方法院管轄」無法用來判斷屬於哪一種;關鍵在於是否另設行政法院。 二、司法權的功能 處理糾紛(個案裁判):對私人之間、人民與國家之間的具體爭議,依法作出有拘束力的判決,這是司法最核心的功能。 解釋與適用法律:法官的核心職權是根據法律意義進行裁決,先確定法律的意涵,再適用於個案事實。 司法審查:審查政府行為、命令或法律是否合法、合憲,防止行政權與立法權越權。 保障個人權益:審查人民權益是否遭受違法侵害並提供救濟,這是司法權的作用,而非行政權、立法權或考試權。 權力分工:制定法律屬立法權;執行法律、制定政策屬行政權;修改憲法屬修憲機關與人民;彈劾屬政治監督(我國由監察院行使,許多國家由國會行使)。以上都不是司法功能。 三、各級法院法官的審查範圍(我國) 審查對象各級法院法官處理方式 命令違反法律可以審查法官依法律獨立審判,不受違法命令拘束,可於個案中不予適用 法律違反憲法不能自行宣告認為法律違憲時,應停止訴訟程序,聲請憲法法庭判決 自治條例違反憲法不能自行宣告由憲法法庭判斷 判斷關鍵:法官「依據法律」審判,因此可以用法律檢驗位階較低的命令;至於法律或自治法規是否違憲,屬憲法審查,集中由憲法法庭行使。 四、司法的特性與行使職權的原則 被動性(不告不理):法院不主動介入,須有人起訴或聲請才審理,且審判範圍以請求為限。 獨立性:法官依法獨立審判,不受任何干涉。 中立性:法官超然於當事人之間,有利害關係時應迴避。 依法審判:以法律為裁判依據,判決須附理由。 正當程序與公開審理:保障當事人陳述、辯護、上訴等程序權利,審判原則上公開。 五、司法獨立的意義與保障 意義:法官審判只服從憲法與法律,不受行政、立法、政黨、輿論或上級長官的干涉。包含審判獨立(職務上獨立)與身分獨立(人事上保障)。司法獨立不等於法官可以恣意裁判,仍須受法律、程序與倫理規範拘束。 我國的制度設計: 審判獨立:憲法第80條規定法官須超出黨派以外,依據法律獨立審判,不受任何干涉。 身分保障:憲法第81條規定法官為終身職,非受刑事或懲戒處分或禁治產之宣告,不得免職;非依法律,不得停職、轉任或減俸。 預算獨立:憲法增修條文規定司法院所提年度司法概算,行政院不得刪減,避免行政權以預算控制司法。 其他:法官遴選與評鑑制度、迴避制度、禁止參與政黨活動等。 六、司法功能與民主正當性 法官多非民選,其決定有時會推翻民選機關的決定(所謂「抗多數困境」),因此司法的正當性不來自選票,而來自依憲法與法律、公正獨立、公開說理的審判。其對民主政治的意義: 和平解決衝突:以法律程序取代暴力,維持社會秩序與政治穩定。 權力制衡:透過司法審查約束行政與立法,落實有限政府與法治。 保障人權與少數:防止多數暴政,使民主不只是多數決。 維護憲政秩序:解決憲政爭議,使政治運作回到憲法軌道,強化人民對體制的信任與服從。 常考陷阱 「德、法採司法一元主義」:錯。德、法另設行政法院,屬司法二元;一元代表為英、美。 「司法二元國家由普通法院處理人民與國家機關的爭議」:錯。二元制由行政法院處理;由普通法院處理一切爭議的是一元制。 「民事訴訟由地方法院管轄者屬司法一元」:錯。一元、二元的民事案件都由普通法院審理,判斷關鍵是有無行政法院。 「聯邦雙軌制下州法院隸屬聯邦法院」:錯。兩套系統無行政隸屬關係。 「各級法院法官可審查法律或命令違憲、自治條例違憲」:錯。各級法院法官只能審查命令是否違反法律;違憲問題交由憲法法庭。 「司法獨立是採不告不理原則」:錯。不告不理是司法的被動性;司法獨立指依法獨立審判、不受干涉,並以預算獨立、身分保障等制度確保。 「法律制定、執行法律、制定政策、修改憲法、彈劾官員是司法功能」:錯。司法功能是處理糾紛(個案判決)、解釋與適用法律、司法審查。 「保障個人權益、審查權益是否被違法侵害」屬行政權或考試權:錯,屬司法權。 「核心職權是根據法律意義進行裁決」者為總統、民意代表或行政人員:錯,是法官。 記憶口訣 「英美一元普通管,德法二元行政院,聯邦雙軌不隸屬。」 「司法三功能:判糾紛、釋法律、做審查;法官只管命令違法,違憲交給憲法法庭。」 「不告不理是被動,獨立靠身分、審判、預算三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