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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審查的意義與類型

科目:政治學(概要)|題數:14
司法審查的意義與類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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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於 2026年10月26日

學習重點 司法審查(judicial review,又稱司法審核、違憲審查)是司法機關審查法律、命令或政府作為是否合於憲法,並在違憲時宣告其無效或不再適用的制度。一般國家的合憲性審查權屬於司法機關。 核心功能:維護憲法最高性、制衡立法與行政權、保障人民基本權利、維持權力分立與民主憲政秩序;但司法審查也有其侷限性。 美國於 1803 年 Marbury v. Madison 案確立司法審查;第二次世界大戰後才被世界各國廣泛採納。並非所有民主國家都有司法審查,英國即為典型例外。 類型:依審查機關分為分散式(普通法院型)與集中式(憲法法院型);依審查對象分為抽象審查與具體審查;另可依審查時點分為事前審查與事後審查。 司法積極主義與司法節制主義是法院行使司法審查時的兩種對立態度。 核心觀念 一、司法審查的意義 司法審查是指法院(司法機關)依據憲法,審查立法機關制定的法律、行政機關發布的命令或其他政府行為是否牴觸憲法;認定違憲時,得宣告其無效。考題常見的描述方式包括:「法律、行政命令與憲法矛盾時,司法機關審查並宣告其無效的權力」、「法院宣布行政或立法部門的法案違憲的權力」、「法院宣告行政命令違法或法律違憲而使之無效的權力」,答案都是司法審查權(司法審核權)。 司法審查的審查對象是政府(立法、行政)的作為,不是人民的行為;也不是審查法官資格、法官違法失職、民意代表競選過程,更不是公民發動的複決權。 司法審查權具有被動性:法院採「不告不理」原則,須有人提起訴訟或依法聲請,才會進行審查,不會主動出擊審查法律。 司法審查與憲法解釋:對憲法條文或意涵作出說明者為憲法解釋;對違背憲法的法律或命令作出判定者稱為司法審查。解釋憲法是進行司法審查時的重要方法,但兩者概念不同。 二、司法審查的起源與發展 美國:美國憲法並未明文規定司法審查,而是 1803 年聯邦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馬歇爾(John Marshall)在 Marbury v. Madison 案中確立,此後成為美國法院的特別權力。 普及時間:第二次世界大戰後,鑑於納粹等極權經驗,德國、義大利等國設立憲法法院,司法審查才被各國廣泛採納。 英國:奉行國會主權(巴力門至上)原則,法院不得宣告國會制定的法律違憲無效,也沒有設置違憲審查的專責機關。 司法審查與權力分立制衡密切相關:越具有分權與制衡特徵的國家,其司法審查制度越健全,美國總統制即為典型;反之,強調國會至上的國家,司法審查較弱或不存在。 三、司法審查的功能與侷限 維護憲法的最高性:排除牴觸憲法的法律與命令,確保憲法是國家最高規範。 制衡立法與行政機關:司法審查權是司法權制衡立法權與行政權的重要象徵。 保障人民基本權利:透過法院審查政府措施,使言論自由、人身自由等權利獲得實質保障,避免多數暴力侵害少數。 維持民主憲政秩序:解決憲政機關間的權限爭議,維繫權力分立。 促進憲政共識:違憲宣告促使立法及行政機關調整政策,並向社會闡明憲法價值。 侷限性:(1)被動性,須待案件或聲請才能審查;(2)「抗多數困境」:非民選的法官推翻民選國會的決定,民主正當性易受質疑;(3)法院「無劍亦無錢包」,判決的執行有賴其他部門配合;(4)法官的任命方式與政治環境會影響審查的獨立性與成效。 四、依審查機關區分:分散式與集中式 類型審查機關主要特色代表國家 分散式(普通法院型、美國模式)各級普通法院不另設專門機關;各級法院審理案件時,均可判斷應適用的法律是否違憲,最終由最高法院定奪,並透過判例拘束力擴及其他案件。美國、日本 集中式(憲法法院型、歐陸模式)專設的憲法法院或憲法法庭只有專門機關得宣告法律違憲;一般法院遇到法律合憲性疑義時,應停止審判,聲請憲法法院裁判。德國、奧地利、義大利、我國 因此,不能一概說司法審查權「屬於特定專設的司法機關」,也不能說「地方各級法官均具有司法審查權」,須視制度而定。 我國:採集中式,由司法院大法官組成憲法法庭行使法規範憲法審查等職權。各級法院法官審理案件時,若確信應適用的法律違憲,得停止審判並聲請憲法法庭判決,但不能自行宣告法律違憲無效,更不是由地方法院發動、向上逐級審查。 五、依審查對象區分:抽象審查與具體審查 比較抽象司法審查具體司法審查 是否依附具體案件否,不以具體訴訟為前提是,須於具體訟爭案件中提出 審查標的法規範本身是否合憲個案中所應適用的法律或命令是否合憲 發動者通常為政府機關或一定人數的國會議員等法定主體訴訟當事人或審理案件的法官 效力違憲宣告通常具一般拘束力以解決個案爭議為基礎(美國則透過判例拘束擴及其他案件) 常見於集中式國家,如德國分散式國家,如美國;集中式國家也有法官聲請等具體審查 優缺點可及早排除違憲法律;但易使法院捲入政治爭議較符合司法被動性;但違憲法律須等待案件出現才能被審查 我國兼具兩者:一定人數的立法委員或國家機關得就法規範聲請審查(抽象),法官與人民亦得在具體案件中聲請(具體)。 六、依審查時點區分:事前審查與事後審查 事前審查:法律公布施行前即審查其合憲性,傳統上以法國憲法委員會為代表。事後審查:法律施行後才審查,美、德等多數國家採之。 七、司法積極主義與司法節制主義 比較司法積極主義(judicial activism)司法節制主義(judicial restraint) 基本立場法院應積極解釋憲法,勇於宣告違憲法院應尊重民選的立法、行政部門,謹慎宣告違憲 憲法解釋憲法是「活的」,應隨時代賦予新意涵傾向依憲法原文及制憲原意解釋 對政治問題願意介入政策爭議,以保障權利、推動社會改革避免介入政治問題,盡量作合憲解釋 優點保障少數權利,彌補政治部門的怠惰尊重民主正當性與權力分立 批評法官可能將個人意識型態或價值帶入判決,形成「司法造法」、司法越權可能弱化憲法對多數決的約束,坐視權利受侵害 美國華倫法院(Warren Court)時期常被視為司法積極主義的代表,例如廢除公立學校種族隔離。 常考陷阱 「所有民主國家皆有司法審查」:錯。英國實行國會主權,法院不能宣告法律違憲。 「英國設置違憲審查之司法專責機關」:錯。 「第一次世界大戰後被各國廣泛採納」:錯。應為第二次世界大戰後。 「司法審查權屬於特定專設的司法機關」:錯。分散式國家由普通法院行使。 「地方各級法官均具有司法審查權」:錯。集中式國家的一般法官只能聲請,不能自行宣告違憲。 「我國司法審查由地方法院發動,向上逐級審查」:錯。我國集中由憲法法庭審查。 「越具分權制衡特徵的國家,司法審查越健全」:正確。 「司法審查權是主動的權力」:錯。司法權具被動性,不告不理。 「司法審查是公民發動的複決權」:錯。複決屬直接民權。 「司法審查針對人民的作為是否違憲」:錯。審查對象是立法、行政等政府作為。 「司法節制主義常透露大法官的個人意識型態」:錯。這是對司法積極主義的批評。 「司法審查有其侷限性」:正確。例如被動性、抗多數困境、缺乏執行力。 名詞混淆:題目以「宣告法律違憲或行政命令違法而使之無效」描述時,答案是司法審查(審核)權。司法獨立指審判不受干涉;自由裁量權屬行政或法官的裁量空間;競合管轄權指聯邦與州對同一案件都有管轄;提審是人身自由保障程序;依法行政、行政中立都是行政法原則;行政審查權、立法審查權、司法建構權、中立審判權、法案審查權則都是干擾選項。 「審核司法人員任命資格」、「審核民刑事訴訟案件」、「審核法院判決是否違憲」:都不是司法審查的典型定義。審查一般判決屬上訴審的範疇;司法審查的核心是法律、命令及政府行為的合憲性。 抽象與具體的區分標準:看是否依附具體訟爭案件,不是看審查機關的層級。 記憶口訣 「司法審查查政府,法律命令違憲除;被動不告就不理,馬歇爾案美國出;二戰之後才普及,英國至上國會主。」 「分散普通院(美日),集中憲法庭(德台);抽象看規範,具體看案情;積極常造法,節制尊民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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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25 有關「司法審查權」的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意指法院所擁有的決定法律是否合憲之能力 (B)在第一次世界大戰後被世界各國廣...
  5. 21 一般國家的合憲性審查權限在那一機關? (A)行政機關(B)立法機關(C)司法機關(D)監察機關
  6. 5 針對司法審查權,下列說法何種正確? (A)法院的司法審查權是主動的權力 (B)法院針對立法與行政機關是否違憲而宣布其作為失...
  7. 16 司法審查(judicial review)之意涵,下列何者正確? (A)審查法官之適任資格 (B)審查法官之違法失職行為 (C)審查法律之合憲...
  8. 12 在法律、行政命令與憲法產生矛盾時,司法機關可對之進行審查並宣告其無效的權力稱之為: (A)司法審查權(B)司法建構權(C)中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