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習重點 先掌握判準:區分政治參與類型,看的是「採用的管道是否屬於制度化、例行性的既有管道」,不是看參與者的態度是支持或反對,也不是看議題內容。 慣常性政治參與(制度內):包括投票、登記參選、助選、參加競選活動或餐會、捐款給政黨或候選人、參與利益團體、參加公聽會、請願、連署,以及寫信、打電話或接觸政府官員與民意代表表達意見、討論及批評政府作為。 非慣常性政治參與(體制外):典型形式有示威遊行、靜坐抗議、占據建築物抗爭、罷工、抵制(杯葛)等直接行動。 非慣常不等於非法、也不等於暴力:它可以合法,也可以違法;暴力只是少數極端形式,不是最常見的類型。它的重要特徵是針對特定議題,且參與者高度主動。 申論作答方向:先說明意義,再整理「體制外直接行動、議題導向、高度主動、不必然違法、多屬非暴力、常具集體性」等特徵。 核心觀念 一、政治參與的基本分類 政治參與是一般公民直接或間接地企圖影響政府人事選擇、政策制定與執行的活動。依參與是否透過政治體系所設計、認可的既有程序,可區分為慣常性(conventional)政治參與與非慣常性(unconventional)政治參與。 慣常性政治參與又稱制度內參與,是利用法律或政治制度所承認的例行管道表達意見,例如選舉投票、登記參選、為特定政黨或候選人助選、參加競選說明會或競選餐會、捐款給政黨或候選人、參與利益團體、參加公聽會、請願、連署,以及以書信、電話或當面接觸政府官員與民意代表、討論與批評政府作為。這類參與即使內容是表達不滿或抗議,只要是循一般政治溝通管道進行,仍屬慣常性參與。 非慣常性政治參與又稱體制外參與、抗議性參與,指參與者不經由既有的例行制度程序,而是以直接行動、集體表達或干擾正常秩序的方式,向政府施加壓力、傳遞訴求。這類參與在民主國家已相當普遍,常被視為慣常管道之外的補充,學者也以「抗議政治」描述此一趨勢。 二、兩種政治參與的比較 比較面向慣常性政治參與非慣常性政治參與 別稱制度內參與體制外參與、抗議性參與 主要管道依循制度化、例行性的政治程序透過制度外的直接行動 常見行為投票、登記參選、助選、競選活動、捐款、參與利益團體、公聽會、請願、連署、寫信、打電話、接觸官員或民代、討論與批評政府示威遊行、靜坐抗議、占據建築物、罷工、抵制 議題性質可涵蓋廣泛議題(如投票是對整體政黨或候選人表態)往往針對特定議題,訴求明確 主動程度投票等行為所需主動性較低需要參與者高度主動投入 法律關係為制度所明示或認可可能合法,也可能違法,不能直接畫上等號 暴力不涉及暴力多數為和平、非暴力的行動;暴力屬少數極端情形 三、非慣常性政治參與的意義與特徵 意義:非慣常性政治參與,是指公民不透過選舉、接觸官員等制度化的例行管道,而以示威、遊行、靜坐、罷工、抵制、占據場所等直接行動,向政府或政治體系表達訴求、施加壓力,以影響政策或政治決定的參與方式。 第一,採取體制外的直接行動。這是判斷類型最核心的標準。參與者跳過例行管道,以具壓力或干擾性的方式迫使決策者回應,例如以罷工迫使政府或雇主讓步、以占據建築物表達抗爭。 第二,通常針對特定議題。非慣常性參與往往聚焦於單一政策或具體事件(如反核、環保、勞工權益、特定法案),訴求明確,強調要求特定政策改變。這是選擇題常考的正確敘述。 第三,參與者具有高度主動性。參與者需付出較多時間、精力,甚至承擔風險,通常是基於強烈的不滿或理念而主動發起或投入;即使由團體動員,也仍出於個人主動選擇。因此「往往不是出於主動」的說法是錯的。 第四,不必然違法。「非慣常」是參與管道的分類,不是法律評價。依法申請的集會遊行、合法罷工、消費抵制都是合法的非慣常性參與;占據建築物等行為則可能違法,公民不服從即屬刻意違法但非暴力的形式。 第五,多數為非暴力。暴力行動(如暴動、破壞)只是非慣常性參與中少數的極端類型,並非最常見的形式;和平的靜坐、遊行才是主流。 第六,常具集體性。多以群眾集體行動呈現,可能由臨時群眾自發形成,也可能由工會、社會運動團體長期籌劃。 四、常見行為的判別 屬於非慣常性:示威遊行、靜坐抗議、占據建築物抗爭、罷工、抵制。 屬於慣常性:投票、登記參選、助選、勸說他人投票給某候選人、參加競選說明會或餐會、捐款給政黨或候選人、參與利益團體、參加公聽會、請願、連署、寫信或打電話給民意代表、接觸政府官員、向政治領導者表達支持或抗議訊息、討論及批評政府作為。 常考陷阱 陷阱一:看到「抗議」「批評」就選非慣常。「向政治領導者表達支持或抗議訊息」「討論及批評政府作為」都是慣常性參與;要看行動方式,靜坐抗議、示威抗議才是非慣常性。 陷阱二:把請願、連署誤為非慣常。請願、連署是制度認可的正式管道,屬慣常性;「連署請願」與「占據建築物抗爭」並列時,後者才是答案。同時出現「請願、連署、抵制」時,只有抵制不是慣常性。 陷阱三:把「參與利益團體」當成非慣常。參加利益團體是組織化的制度內參與;與「罷工」並列時應選罷工。 陷阱四:把選舉相關活動誤認為非慣常。登記參選、助選、捐款、競選餐會、勸說他人投票,全都屬於慣常性。 陷阱五:「非慣常性參與是非法的」。錯,可能合法也可能違法。 陷阱六:「訴諸暴力是最常見的非慣常性參與」。錯,多數為和平非暴力行動。 陷阱七:「往往不是出於主動」。錯,非慣常性參與需要高度主動。 正確敘述:「非慣常性政治參與往往針對特定的議題」。 記憶口訣 「示威遊行靜坐占,罷工抵制屬非常;投票選舉捐聯絡,請願連署是慣常。」 特徵口訣:「體制外、單議題、很主動;不一定違法,多半不暴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