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習重點 政黨的主管機關是內政部。申請設立政黨,以及成立後的相關備案事項,都向內政部辦理。 中選會、考選部、法務部、立法院、監察院都不是政黨主管機關,是常見的干擾選項。 廢止備案的代表性事由:政黨「連續4年未推薦候選人參加公職人員選舉」,主管機關得廢止其備案。 政黨負責人(如黨主席)有法定消極資格:曾犯貪污罪經判刑確定、曾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之罪經判刑確定、受破產宣告尚未復權等情形,不得擔任。 消極資格採法定列舉。曾任他黨主席、曾被他黨開除黨籍,都不在列舉範圍內,不影響資格。 核心觀念 一、政黨的主管機關與設立備案 依政黨法規定,我國政黨的主管機關為內政部。政黨召開成立大會、通過章程並申請設立時,向內政部辦理備案。政黨成立後的負責人、章程等變動事項,以及廢止備案的處分,也都由內政部處理。 中央選舉委員會只辦理選舉事務,例如候選人登記、選舉公告與開票。名稱裡有「選舉」二字,不代表它主管政黨。其他干擾選項的職掌如下:考選部辦理國家考試,法務部掌理法務、檢察與矯正行政,立法院、監察院則是憲政機關,都不負責政黨備案。 機關 主要職掌 是否為政黨主管機關 內政部 政黨設立備案、政黨管理及廢止備案等事項 是 中央選舉委員會 選舉、罷免事務 否 考選部 國家考試事務 否 法務部 法務、檢察、矯正行政 否 立法院、監察院 立法權、監察權等憲政職權 否 二、政黨廢止備案的事由 政黨法規定,政黨連續4年未推薦候選人參加公職人員選舉時,主管機關得廢止其備案。這項規定的目的,是清理長期不參與選舉、已失去政黨實質功能的「泡沫政黨」。 判斷時有兩個重點: 看的是政黨有沒有推薦候選人參選,跟候選人是否當選、得票多寡無關。 年限是連續4年。題目若把年限改成其他數字,或把事由換成其他情形,都要小心。 法條用語是「得廢止」,表示由主管機關依法審查後作成廢止處分,不是事由一出現就當然失效。 選項常見情形 判斷 連續4年未推薦候選人參加公職人員選舉 屬廢止備案事由(正解) 連續2年未召開黨員大會或黨員代表大會,經限期召開仍不召開 不是法定廢止備案事由的寫法,年限與要件被改動過,屬干擾選項 政黨成立大會有一定人數以上黨員參加 是政黨設立的程序要件,屬合法設立,不是廢止事由 政黨在公營事業機構設置黨團組織 是政黨法禁止的行為,但不是本單元考的廢止備案事由 補充:政黨不得在公營事業機構、機關、學校、軍隊等處設置黨團組織,這是政黨法為維持行政、教育、軍隊中立而設的禁止規定。考題把它和「廢止備案」放在一起時,要分清楚:被禁止的行為不等於廢止備案的法定事由。 三、政黨負責人的消極資格 政黨法對政黨負責人(例如黨主席)設有消極資格,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擔任: 曾犯貪污罪,經判刑確定。 曾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之罪,經判刑確定。 受破產宣告尚未復權。 其他法律列舉的情形。 理解的關鍵在於法條用字的差異: 犯罪類用的是「曾犯……經判刑確定」。只要判刑確定過,就構成消極資格,刑罰執行完畢後仍不得擔任,不會因為服刑期滿而解除限制。 破產類用的是「尚未復權」。限制只在受破產宣告後、尚未復權的期間存在,一旦依法復權,就不再受限。 換句話說,犯罪類的限制跟著「曾經判刑確定」這個事實,是終身的;破產類的限制跟著「目前狀態」,復權後就解除。 情形 可否擔任政黨負責人 判斷關鍵 曾犯貪污罪判刑確定 不可 「曾犯」且判刑確定即構成 曾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之罪判刑確定,現已執行完畢 不可 執行完畢不能解除「曾犯」的限制 受破產宣告確定且尚未復權 不可 尚未復權 受破產宣告但已復權 可 已復權,限制解除 曾任他黨主席、被他黨開除黨籍後加入本黨 可 不在法定消極資格之列 四、黨主席資格的情境判斷 情境題通常列出幾位候選人,要你選出「符合資格」的人。解題步驟如下: 逐一檢查每位候選人是否落入法定消極資格:貪污罪判刑確定、組織犯罪判刑確定、破產未復權等。 犯罪類只要「曾經判刑確定」,不論是否執行完畢、是不是創黨元老或忠誠黨員,一律不符資格。 破產類看是否「尚未復權」。尚未復權就不符資格,跟當事人對政黨的貢獻(例如長期金主)無關。 曾擔任其他政黨主席、被其他政黨開除黨籍,都只是政治經歷,不是法定消極資格。這種人加入新政黨後,可以參選該黨主席。 黨內身分(元老、金主、忠誠黨員)和過去的政黨經歷,都不是法律上的判斷標準。只看是否符合法定列舉的消極情形。 常考陷阱 把中選會當成政黨主管機關。中選會只管選舉事務,政黨主管機關是內政部。 把法務部、考選部、立法院、監察院當成政黨備案機關。這些機關都不辦理政黨備案。申請設立政黨要向內政部辦理。 年限被改動。廢止備案的代表事由是「連續4年未推薦候選人」。看到「連續2年未召開黨員大會」這類改寫,應判為錯誤選項。 把「未推薦候選人」讀成「候選人未當選」。看的是有沒有推薦參選,不看選舉結果。 把禁止行為當成廢止事由。在公營事業機構設黨團組織是被禁止的行為,但不是本單元考的廢止備案事由。成立大會有一定人數黨員參加,則是合法的設立程序。 以為刑罰執行完畢就恢復資格。法條寫的是「曾犯……經判刑確定」,執行完畢仍不得擔任政黨負責人。這是情境題最常見的陷阱。 混淆犯罪類與破產類的解除方式。犯罪類判刑確定後終身受限;破產類只限「尚未復權」期間,復權後即可擔任。 以為曾任他黨主席或遭開除黨籍就不能擔任。消極資格採法定列舉,政治經歷不在其中,不能自行擴張。 被黨內身分干擾。「創黨元老」「長期金主」「忠誠黨員」等描述跟法律判斷無關,只看是否落入消極資格。 記憶口訣 政黨找內政,選舉找中選。 四年不推人,備案得廢止。 主席資格:「曾犯」貪污、組織,判刑確定終身不行;破產「未復權」才不行;跳槽、被開除,照樣可以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