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習重點 兩輪投票制是「絕對多數制」,不是相對多數制:第一輪須過半才當選,無人過半再進行第二輪。它和選擇投票制同屬絕對多數當選制。 兩輪投票制的特徵與優缺點:第一輪參選者眾多、兩輪之間政黨協商頻繁,容易出現政治議價與分贓。第二輪若不只兩人參選,仍可能無人過半。它也不是「必然無法組成多數政府」。 法國總統採兩輪決選制(1962年修憲改為人民直選,1965年首次實施)。迄今從未有候選人在第一輪即過半當選,戴高樂、密特朗、席哈克都經過第二輪。 我國與法國同屬半總統制,總統也由人民直選,但我國採一輪投票、相對多數,得票最多的一組即當選。 各國總統選舉方式要分清楚: 相對多數直選:南韓、菲律賓、我國。 兩輪決選:法國、俄羅斯、芬蘭、波蘭。 間接選舉:美國(選舉人團)、德國(聯邦大會)、以色列(國會)。 核心觀念 一、選舉制度的基本分類 類型當選條件代表制度 相對多數制(領先者當選制)得票最多者當選,不必過半美國、英國國會議員選舉;南韓、菲律賓、我國總統選舉 絕對多數制須取得過半數選票兩輪決選制、選擇投票制 比例代表制依政黨得票比例分配席次政黨名單制、單記可讓渡投票制等 考題若問「民主國家採絕對多數當選制,除選擇投票制外還有哪一種」,答案是兩輪決選制。以下選項都不是絕對多數制: 相對多數制:不必過半。 政黨名單制:屬比例代表制。 雙重提名制:混合制中候選人同時在選區與名單參選,與過半門檻無關。 二、兩輪投票制(second ballot / runoff)的運作與特徵 運作方式: 第一輪有候選人取得過半數有效票,即直接當選。 無人過半時,依門檻選出部分候選人進行第二輪。 門檻有兩種:只取前二名(如法國總統),或達一定得票門檻者都可進入(如法國國民議會選舉,以登記選民12.5%為門檻)。 主要特徵: 屬絕對多數制:制度設計目的在讓當選人取得過半數支持。因此「兩輪投票制採相對多數方式選出民代或官員」是錯誤敘述。 第一輪參選者眾多:第一輪不過半也有機會進入第二輪,小黨與個別候選人樂於參選,藉此表達立場、累積籌碼。 兩輪之間政黨協商頻繁:被淘汰的政黨會呼籲支持者轉投某候選人,或與其交換政策、職位承諾。因此容易造成政治議價與分贓,這是教科書公認的特徵。 第二輪不一定過半: 只有兩人對決時,勝者必然過半。 若三人以上進入第二輪(如法國國會選舉的三角對決),第二輪通常改採相對多數,勝者可能不過半。 不排斥多數政府:兩輪制透過結盟整合,常讓左右兩大陣營中的一方取得國會多數。「選舉結果必然無法組成多數政府」是錯的。 三、兩輪投票制的優缺點(申論常考) 面向優點缺點 代表性與正當性 當選者獲過半支持,民意基礎較廣、正當性較高。可避免候選人在票源分散下以少數票當選。 第二輪的過半支持可能是選民「兩害相權取其輕」的結果,未必是真心支持。第二輪若不只兩人,仍可能無人過半。 選民選擇 第一輪可投給真正偏好的候選人(真誠投票),第二輪再做策略選擇,選民有兩次表態機會。 第二輪選項被壓縮,部分選民只能被迫二選一,或以不投票表達不滿。 政黨體系 小黨有生存空間;兩輪之間的結盟促成溫和整合,形成「兩極化的多黨制」(左右兩大聯盟)。 第一輪參選者眾多、政黨林立。結盟容易淪為政治議價與分贓,政策可能遷就交易。 政府穩定 聯盟化結果常可形成多數政府,較純比例代表制穩定。 聯盟可能以選舉利益為主,執政後內部協調困難。在半總統制下,總統與國會多數仍可能不一致(共治)。 選舉成本 不需複雜計票,選民容易理解。 需舉辦兩次投票,選務經費、競選花費與社會成本增加。第二輪投票率可能下降,選民也容易疲乏。 四、法國總統選舉制度 沿革:第五共和初期總統由選舉人團間接選出。1962年戴高樂以公民投票修憲,改為人民直選、兩輪決選,1965年首次實施。 規則:第一輪須取得過半數有效票才當選。無人過半時,由第一輪得票最高的兩名候選人進入第二輪,兩人對決,得票多者當選,因此勝者必然過半。 任期:總統任期五年,連續任職以兩任為限。 重要史實:自1965年首次直選以來,從未有候選人在第一輪即過半當選。 戴高樂(1965)在第一輪未過半,被迫與密特朗進入第二輪。 密特朗(1981、1988)、席哈克(1995、2002)也都經第二輪勝選。 相關選擇題的答案為「不曾有過」。 是否導致左右兩極化?傳統上,第二輪多為左右兩大陣營對決: 1981年:密特朗對季斯卡。 1995年:席哈克對喬斯潘。 2007年:薩科吉對賀雅爾。 2012年:歐蘭德對薩科吉。 各政黨在第一輪各自參選,第二輪則依左右陣營集結,形成「兩極化多黨制」。但這種兩極化並非必然: 2002年:社會黨喬斯潘第一輪落敗,第二輪是席哈克對極右派勒朋,左派選民轉投席哈克,使其以壓倒性票數當選。 2017年:中間派馬克宏與極右派瑪琳・勒朋對決,馬克宏約以66%得票當選,傳統左右大黨都未進入第二輪。 申論時可答:兩輪制有促成兩大陣營對決的傾向,但結果仍取決於社會分歧與政黨重組,不必然是左右兩極。 五、我國與法國總統選舉制度比較 比較項目法國中華民國 憲政體制半總統制半總統制 產生方式人民直選總統(不設副總統)人民直選,正、副總統聯名登記,以一組圈選(1996年起直選) 當選門檻絕對多數:須過半相對多數:得票最多之一組當選(憲法增修條文第二條) 投票輪次最多兩輪,第一輪無人過半時由前二名決選只投一輪,不舉行第二輪 任期五年,連續以兩任為限四年,連選得連任一次 對政黨系統的影響第一輪多黨競逐,第二輪陣營整合,形成兩極化多黨制選民傾向策略投票、棄保效應明顯,有利兩大黨(或兩大陣營)競爭 評價當選人民意基礎過半、正當性高,但成本高、易有政治交易簡單、成本低、結果明確,但可能出現未過半的「少數總統」(如2000年陳水扁約39%當選) 六、選擇投票制(Alternative Vote, AV) 內容: 採單一選區,選民依偏好對候選人排序(1、2、3……)。 若有候選人取得超過50%的第一偏好票,即當選。 否則淘汰第一偏好票最少的候選人,將其選票依下一順位移轉給其他候選人。 重複淘汰與移轉,直到有人過半為止。 與兩輪決選制的最大不同:選擇投票制在同一次投票中完成計票移轉,不需舉行第二輪選舉。因此「若無人過半則進行第二輪選舉」不是選擇投票制的特徵。 代表國家:澳大利亞聯邦眾議院。以下不是選擇投票制,作答時要排除: 愛爾蘭國會:採多席選區的單記可讓渡投票制(STV),屬比例代表制。 智利:過去採兩席選區制,現改比例代表制。 新加坡:採單一選區與集選區並行。 比較兩輪決選制選擇投票制 投票次數必要時投兩次只投一次 選民表達方式每輪只圈選一人依偏好排序候選人 過半的形成第二輪重新投票淘汰末位、移轉選票 優點規則簡單;兩輪間選民可重新考慮省去第二次選舉成本;候選人須爭取他黨支持者的次要偏好,有助溫和化 缺點成本高、易有政治議價與分贓計票複雜、選民排序負擔重;過半可能來自次要偏好,支持強度較弱;對小黨席次幫助有限 代表法國總統、俄羅斯總統澳洲眾議院 七、各國總統選舉方式 方式國家說明 人民直選、相對多數南韓、菲律賓、中華民國一輪投票,最高票者當選 人民直選、兩輪決選法國、俄羅斯、芬蘭、波蘭第一輪須過半,否則前二名進入第二輪 間接選舉:選舉人團美國各州多採「贏者全拿」分配選舉人票,須取得選舉人票過半數(270票)才當選 間接選舉:聯邦大會德國由聯邦議會議員與各邦代表組成的聯邦大會選出,非人民直選 間接選舉:國會以色列由國會選出,屬議會制下的虛位元首 八、美、法、我國總統選舉方式對政黨系統的影響 美國:選舉人團加上各州贏者全拿,形同州層級的相對多數制。第三黨即使全國有一定得票,也難以取得選舉人票。依杜瓦傑法則的機械效果與心理效果,長期維持兩黨制。 法國:兩輪決選讓小黨在第一輪有表現空間,第二輪則迫使各黨向左右兩大陣營集結,形成兩極化的多黨制。政黨也日益以總統候選人為中心,近年出現傳統大黨衰退、新興中間政黨崛起的重組現象。 我國:一輪相對多數直選,選民為避免浪費選票而棄保,有利兩大黨對決,第三勢力不易勝選。但當選人可能未過半,正當性易受質疑。 常考陷阱 「兩輪投票制採相對多數方式選出」:錯。兩輪制是絕對多數制,相對多數是一輪投票、最高票當選。 「兩輪投票制必然無法組成多數政府」:錯。兩輪間的結盟常能產生多數政府。凡是「必然」「一定」的敘述都要特別小心。 「第二輪候選人減少,必定有人過半」:不一定。第二輪若有三人以上(如法國國會選舉),仍可能無人過半。 「兩輪制容易造成政治議價與分贓」「第一輪參選者眾多」:這兩句都是正確敘述,不要誤選為錯誤選項。 「選擇投票制若無人過半則進行第二輪選舉」:錯。選擇投票制是同一次投票中淘汰末位並移轉選票;舉行第二輪是兩輪決選制。單一選區、偏好排序、過半當選才是選擇投票制的特徵。 選擇投票制的代表國:選澳大利亞。愛爾蘭是單記可讓渡投票制,不要混淆。 與法國總統選制相同的國家:選俄羅斯。美國是選舉人團,德國是聯邦大會,韓國是相對多數。 總統選舉採相對多數的國家:選「菲律賓、韓國」。法國、芬蘭、波蘭都是兩輪制;美國是間接選舉;德國、以色列不是人民直選。 總統「非人民直選」:選德國。芬蘭、法國、南韓都由人民直選。 法國第一輪就勝出的總統:答「不曾有過」。連戴高樂1965年都被迫進入第二輪。 我國總統選舉被說成兩輪制或須過半:錯。我國是一輪、相對多數,得票最多的一組即當選。 記憶口訣 「兩輪絕對要過半,第一輪人多、中間議價分贓;第二輪多人仍可能不過半。」 「法俄芬波跑兩輪,韓菲台灣比最多;美國選舉人團,德國聯邦大會,以色列國會選。」 「AV澳洲排順序,末位淘汰票移轉,一次投完不再投。」 「法國直選一甲子,第一輪過半零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