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習重點 立法委員總額113人:依憲法增修條文第4條,由區域立委73人、原住民立委6人(平地、山地各3人)、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立委34人組成。 立法委員任期4年,連選得連任:每屆立委應於任期屆滿前3個月內選出,也就是至遲在屆滿前3個月選出。 公職人員不一定都由公民直選:總統、副總統、立法委員與地方首長、議員、代表等由人民直選;監察委員、司法院院長、考試院院長等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後任命;行政院院長由總統直接任命。 中央與地方選舉要分開:立法委員屬中央民意代表,不是「地方公職人員選舉」的項目。 核心觀念 一、憲法增修條文第4條:立法委員的總額與組成 立法委員自第7屆起總額113人,任期4年,連選得連任。組成如下: 類型 名額 說明 區域立法委員 73人 自由地區直轄市、縣市選出,依人口分配,每縣市至少1人;採單一選區 原住民立法委員 6人 自由地區平地原住民3人、山地原住民3人 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立法委員 34人 依政黨名單投票選出,由得票率5%以上的政黨依得票比例分配;各政黨當選名單中婦女不得低於二分之一 合計 113人 73+6+34=113 選項中的225人、165人、103人都不是現行總額,只要記住113即可判斷。 二、立法委員的選出時程 憲法增修條文第4條規定,立法委員應於每屆任期屆滿前3個月內選出。換句話說,最晚必須在任期屆滿前3個月選出新一屆立委,讓新舊屆順利交接。 「3個月」是選出期限,不是任期長度;立委任期是4年。 題目問「至遲須於屆滿前多久選出」,答3個月,不要與6個月、4個月、2個月混淆。 三、中央公職人員的產生方式 判斷某公職人員是否「由公民透過選舉直接產生」,要看其法定產生程序,而不是看職位重要性。 產生方式 職位 重點 人民直接選舉 總統、副總統、立法委員 由公民投票直接選出 總統任命(無須立法院同意) 行政院院長 非民選,也不經立法院同意 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 監察委員(含監察院院長、副院長)、司法院院長、副院長及大法官、考試院院長、副院長及考試委員 屬提名同意制,非人民直接選舉 監察委員過去曾由省市議會間接選出,修憲後改為總統提名、立法院同意任命,因此現在不是由公民直接選舉產生。 四、地方公職人員的種類 地方自治團體由選民直接選舉產生的公職人員包括: 層級 行政首長 民意代表 直轄市 直轄市市長 直轄市議員 縣(市) 縣(市)長 縣(市)議員 鄉(鎮、市) 鄉(鎮、市)長 鄉(鎮、市)民代表 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 山地原住民區長 區民代表 村(里) 村(里)長 — 五、民國103年11月29日的地方公職人員選舉 這次選舉是首次「九合一」地方選舉,將地方各層級公職人員選舉合併舉行,包括直轄市市長、直轄市議員、縣(市)長、縣(市)議員、鄉(鎮、市)長、鄉(鎮、市)民代表、村(里)長,以及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長、區民代表。 立法委員不在其中,因為立委屬中央民意代表,其選舉與地方選舉分開辦理。 作答時,只要選項組合中出現「立法委員選舉」,就可以直接排除。剩下的選項中,由直轄市市長、鄉(鎮、市)長、鄉(鎮、市)民代表組成的組合,每一項都正確。村(里)長雖然也是該次選舉的項目,但含有村(里)長的選項同時含有立法委員,所以整個組合錯誤。 常考陷阱 把立法委員放進地方選舉:立委雖然由人民直選,但屬中央層級。只要題目問「地方公職人員選舉」,含立法委員的選項一律排除。 「組合全部正確」題型:要找每一項都正確的組合,不是找包含最多正確項目的組合。只要組合中有一項錯,就不能選。 誤以為監察委員是民選:監察委員由總統提名、立法院同意任命,不是公民直選。題目問「何者不是直接選舉產生」時,監察委員是典型答案。 誤以為行政院院長須經立法院同意:現制由總統直接任命,不須立法院同意。 混淆立委各類名額:區域是73人,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是34人,不要對調;原住民共6人,平地、山地各3人。 總額數字干擾:225人、165人、103人都是干擾選項,現行總額是113人。 選出時程與任期混淆:立委任期4年;選出期限是任期屆滿前3個月內,不是6個月、4個月或2個月。 記憶口訣 立委一一三:區域七三、原民六(平三山三)、不分區僑選三十四。 任期四年連選連任,屆滿前三個月內選出。 直選記「總副立+地方」;監察、司法、考試首長都要「總統提名、立院同意」。 九合一沒有立委:地方選舉看到立委,直接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