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習重點 分清創制與複決:創制是人民主動提出立法的方向或內容,通過後由立法機關據以立法;複決是人民對已存在的法律、修憲案或政策表示同意或否決。公投依學理可分為創制與複決兩種形式。 掌握公民投票法的適用與禁止事項:全國性與地方性公投各有法定適用事項;預算、租稅、薪俸及人事事項不得作為公投提案。 熟記主管機關與投票權:全國性公投主管機關為中央選舉委員會,地方性公投為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年滿十八歲、未受監護宣告即有公投權,投票權人年齡及居住期間算至投票日前一日。 理解門檻與修法爭議:現行通過門檻為「同意票多於不同意票,且同意票達投票權人總額四分之一以上」;2018年、2021年公投暴露出公投日設計、題目品質、結果效力等制度問題。 記住各國全國性公投經驗:美國聯邦層級從未舉行全國性公投;英國、法國、瑞士、俄羅斯、南非及我國都曾舉行;西德基本法的制定未經公投。 核心觀念 一、創制權與複決權的意義與異同 項目創制權(initiative)複決權(referendum) 基本意義人民以法定人數提出法律或政策的原則或條文,經投票通過後,立法機關須據以立法(或直接成為法律)。人民對立法機關通過的法律、憲法修正案或重大政策,以投票決定是否同意。 處理對象尚不存在的法律或政策(從無到有)。已存在或已提出的法律、修憲案、政策(決定存廢)。 類型直接創制:通過後直接成為法律。間接創制:通過後交由國會審議立法。另可分原則創制(只提立法原則)與條文創制(提出完整條文)。強制複決:依憲法或法律,特定事項必須交人民投票(如瑞士修憲案)。任意複決:是否交付公投,由一定人數選民連署或機關決定。 功能補救國會「不作為」,使民意能進入立法議程。補救國會「亂作為」,讓人民對立法結果有最終否決權。 選民針對特定事務進行公投,通過後迫使國會審議立法,屬於創制(間接創制)。兩者共同點是皆屬直接民主,用以補充代議民主的不足;公投把議題簡化為同意與不同意兩個選項交由選民決定。 二、創制權的憲法與法律規定及優缺點 相關規定:憲法第17條規定人民有選舉、罷免、創制及複決之權;第123條規定縣民關於縣自治事項,依法律行使創制、複決之權;第136條規定創制、複決兩權之行使,以法律定之。具體實施依據為公民投票法,全國性公投有「立法原則之創制」與「重大政策之創制」,地方性公投有「地方自治條例立法原則之創制」與「地方自治事項重大政策之創制」。可見我國採原則創制、間接創制,人民只提立法原則,由行政、立法機關依原則立法,而非人民直接提出條文成為法律。 優點: 補救國會怠於立法,使被忽視的議題進入政策議程。 實現主權在民,提升人民政治參與及政治效能感。 促使政黨與民意代表更重視民意,具教育公民的功能。 就重大爭議取得具正當性的決定,有助化解僵局。 缺點: 立法涉及專業,一般選民資訊與能力有限,題目也難以細緻處理複雜政策。 二選一的表決方式欠缺協商妥協空間,可能形成多數暴政、壓迫少數權利。 易受政黨、利益團體與媒體操縱動員,資源多者占優勢。 削弱代議機關的責任與權威,且頻繁舉辦耗費社會成本,造成投票疲乏。 公投結果與既有法律、憲法或司法解釋可能發生衝突。 三、其他公投形式 諮詢性(諮商)公投:政府徵詢人民意見,結果原則上不具法律拘束力。 防禦性公投:我國公投法規定,當國家遭受外力威脅,致國家主權有改變之虞時,總統得經行政院院會決議,就攸關國家安全事項交付公民投票。2004年首次全國性公投即由總統依此發動。 四、我國公民投票法的適用事項與禁止事項 層級適用事項主管機關 全國性公投1. 法律之複決2. 立法原則之創制3. 重大政策之創制或複決4. 憲法修正案之複決中央選舉委員會 地方性公投1. 地方自治條例之複決2. 地方自治條例立法原則之創制3. 地方自治事項重大政策之創制或複決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 禁止事項:公民投票法第2條明定,預算、租稅、薪俸及人事事項不得作為公民投票之提案。民國92年制定時的條文為「預算、租稅、投資、薪俸及人事事項」,後來修法刪除「投資」。 收支預算 → 屬預算,不得提案。 所得稅免稅額 → 屬租稅,不得提案。 行政院院長人選 → 屬人事,不得提案。 教育政策 → 不在禁止之列,可作為重大政策(或地方自治事項重大政策)之創制或複決。 此外,公投涉及原住民族權利者,不得違反原住民族基本法之規定;公投提案以一案一事項為限。 五、投票權人 中華民國國民,除憲法另有規定外,年滿十八歲、未受監護宣告者,有公民投票權。 須在中華民國(全國性)或各該直轄市、縣(市)(地方性)繼續居住六個月以上,才能成為提案人、連署人及投票權人。 期間計算:提案人、連署人算至提案或連署名冊提出之日;投票權人年齡及居住期間,算至投票日前一日。 「除憲法另有規定外」指修憲(及領土變更)的公民複決:依憲法第130條須年滿二十歲。2022年將公民權年齡下修為十八歲的修憲複決未通過,因此修憲複決仍為二十歲,其餘公投為十八歲。 六、現行公投程序與門檻 提案:公民提案人數須達最近一次總統、副總統選舉選舉人總數萬分之一以上;立法院亦得就重大政策經院會決議交付公投;總統得發動防禦性公投。提案須附主文與理由書,由中選會審核,必要時舉行聽證。 連署:連署人數須達最近一次總統、副總統選舉選舉人總數百分之一點五以上,得以電子方式連署。 成立與公告:中選會審核通過後公告成立,並舉辦意見發表會或辯論會,原提案機關或行政機關提出意見書。 投票日:2019年修法規定公投日為八月第四個星期六,自2021年起每二年舉行一次,與全國性選舉脫鉤。 通過門檻:有效同意票多於不同意票,且有效同意票達投票權人總額四分之一以上即通過(全國性與地方性相同)。2017年修法前採「投票率過半且同意票過半」的雙二分之一門檻,被稱為「鳥籠公投」。 效力:法律複決通過者原法律失效;立法原則創制通過者,由行政院研擬法案送立法院審議;重大政策通過者由權責機關採取必要處置。經否決者,二年內不得就同一事項重行提出。 修憲複決依憲法增修條文另行辦理:立法院提出憲法修正案、領土變更案,經公告半年,交由公民複決,有效同意票須超過選舉人總額之半數,門檻遠高於一般公投。地方性公投的提案、連署人數,則由直轄市、縣(市)以自治條例定之。 七、2018年與2021年公投反映的制度問題 2018年十案:門檻下修後首次大規模舉行,並與地方選舉同日。七案通過(如以核養綠、反空汙、反燃煤、反日本核食、婚姻限男女、另立專法等),三案未通過(如東奧正名、婚姻平權、性平教育)。問題包括:投開票同時進行、民眾排隊至深夜;選民一次面對大量議題,資訊負荷過重;議題相互對立;公投結果與大法官釋字第748號解釋的關係引發爭議,最後以專法處理;以核養綠通過後,政府能源政策並未隨之改變,凸顯公投效力與政府責任不明。 2021年四案:重啟核四、反萊豬進口、公投綁大選、珍愛藻礁,於脫鉤後單獨舉行(因疫情延期),投票率約四成,四案均因同意票未達四分之一門檻而未通過。問題包括:單獨舉辦時投票率不易達到門檻、「公投綁大選」本身成為公投議題、政黨對立使公投淪為政黨動員工具。 綜合爭議:門檻高低與「鳥籠」或「浮濫」的拉扯;公投是否應與大選合併舉行;題目文字的誘導性與審核標準;不在籍投票的缺乏;公投與代議民主及司法審查的衝突;人權事項是否適合以多數決決定。 八、各國全國性公投經驗 國家經驗 美國聯邦層級從未舉行全國性公投,但許多州及地方廣泛使用創制、複決。 瑞士直接民主最發達;憲法修正案採強制複決,一般法律採任意複決,另有人民創制修憲。 英國曾舉行全國性公投,如1975年歐洲共同體去留公投(題目常寫作「英國加入歐盟」,視為曾經公投)、2016年脫歐公投。 法國第五共和憲法於1958年經公投通過,戴高樂時期多次舉行公投;憲法規定共和政體不得作為修改對象(題目寫成「共和體制不得列為公投議題」,判定為正確)。 俄羅斯、南非俄羅斯1993年憲法經公投通過;南非1992年曾就廢除種族隔離改革舉行公投。 加拿大魁北克省曾於1980年、1995年就獨立(主權)問題舉行公投。 西德1949年基本法由制憲會議起草、各邦議會批准,未經公民投票。 中華民國自2004年起多次舉行全國性公投;憲法修正案須經公民複決。 常考陷阱 「公投通過後迫使國會立法=複決」:錯,這是創制;複決是對既有法案表示同意或否決。 「預算、租稅、薪俸得作為公投提案」:錯,這些都是法定禁止事項,人事事項亦同。 人事 vs. 政策、法律:92年條文禁止的是預算、租稅、投資、薪俸、人事;「法律」「政策」本身正是公投的適用對象,教育政策可以提案。 「地方性公投主管機關是中央選舉委員會」:錯,地方性公投主管機關為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 「年齡及居住期間算至投票日當天」:錯,投票權人算至投票日前一日。 「所有公投都是十八歲」:要注意修憲的公民複決例外,仍為二十歲。 「通過門檻是投票率過半」:那是舊制;現行為同意票多於不同意票且達投票權人總額四分之一。修憲複決則須超過選舉人總額半數。 「瑞士憲法案複決是任意複決」:錯,瑞士修憲案為強制複決。 「英國無全國性公投」:錯,英國曾舉行歐洲共同體及脫歐等全國性公投。 「美國曾舉行全國性公投」:錯,美國只有州及地方公投,聯邦層級從未舉行。 「西德基本法經公投制定」:錯,基本法未經公投;法國第五共和憲法則經公投通過。 記憶口訣 「創制從無到有,複決決定存廢」:人民要求立法是創制,對既有法案表態是複決。 「錢、稅、薪、人不能投」:預算、租稅、薪俸、人事不得提案(92年版多一個「投資」)。 「十八、六個月、前一日」:年滿十八歲、居住六個月、算到投票日前一日;修憲複決仍二十歲。 「萬一、一點五、四分之一」:提案萬分之一、連署百分之一點五、同意票達四分之一。 「美國沒全國公投,西德基本法沒公投」:其餘選項國家多半都曾舉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