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習重點 依「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辦理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學生學習扶助作業要點」,國民中小學學習扶助主要篩選國語文、數學、英語文三科。 學習扶助對象的核心性質是具所指定科目(領域)學習低成就者,判斷重點在指定科目的基本學力表現。 學習扶助著重補強基本學習內容;充實教育著重課程的加深、加廣,兩者目的不同。 特殊才能、需要充實教育或學習動機低落,都不能單獨作為符合學習扶助條件的理由;仍須看指定科目的學習表現與篩選結果。 核心觀念 一、學習扶助的定位:補強基本學力 國民中小學學生學習扶助,目的在協助指定科目學習低成就的學生,補強尚未穩固的基本知識與能力,減少學習落差。理解制度時,應抓住「基本學力」與「指定科目低成就」兩個重點。 學習扶助與過去的補救教學具有政策上的延續關係,都是協助有學習落差的學生。不過,作答仍應依題目所列的學習扶助作業要點及用語判斷,不宜推論不同時期的實施細節完全相同。 學習扶助不是以培養特殊才能或提供進階挑戰為主要目的,也不是只要學生缺乏學習興趣,就必然納入的方案。學生是否需要一般性的學習輔導,與是否符合特定學習扶助方案條件,應分別判斷。 二、主要篩選科目:國語文、數學、英語文 本單元最重要的科目組合是國語文、數學、英語文。題目問「主要篩選哪些科目(領域)」時,應選出這三科完整且正確的組合。 科目或領域是否屬於本單元所考的主要篩選科目 國語文是 數學是 英語文是 社會否 自然科學否 從學習功能理解,國語文涉及閱讀與表達,數學涉及數量、運算與推理,英語文涉及英語的基礎理解與運用。這些說明有助於記憶,但作答依據仍是作業要點所列的科目,不能自行加入其他領域。 尤其要保留題幹的「主要篩選」範圍。社會、自然不在這組主要篩選科目中,不代表這些領域不重要,也不代表學校不能針對學生在其他領域的困難提供教學協助。 三、對象性質:指定科目學習低成就者 當情境已說明學生參加學習扶助篩選測驗,且符合參加方案的條件,判斷其學生類型時,應掌握「具所指定科目(領域)學習低成就者」。 指定科目:判斷有明確範圍,不能把某科的學習落差擴大成所有科目都差。 學習低成就:重點是相關學習表現及基本學力需要補強,不能直接推論學生智力低落、態度不佳或不肯努力。 依篩選情境判斷:題目已交代符合學習扶助條件時,應辨識其低成就性質,不必另行猜測家庭背景、特殊才能或動機問題。 學生可能在某一科需要扶助,在其他科目卻有良好表現。因此,學習扶助是針對學習需求提供支持,不是對學生整體能力下判斷。同樣地,不能把國語文、數學及英語文三科都低成就,當成理解本單元對象性質的必要前提。 情境中出現參加測驗的月份,主要是交代事件背景。本單元作答關鍵在於篩選結果及對象性質,不應僅憑情境日期推論所有測驗、申請或開課的固定時程。 四、學習扶助、特殊才能、充實教育與動機輔導的區別 學生特徵或需求判斷重點與學習扶助的關係 指定科目學習低成就基本學習內容或能力需要補強符合本單元所考的對象性質 具有特殊才能在某方面具有突出表現或潛能特殊才能本身不是學習扶助的認定依據 需要充實教育需要更豐富、更深入的學習內容重點在加深、加廣,並非補強基本學力 平均程度以上但學習動機低落學習表現與投入意願須分開觀察僅有動機低落,不足以認定為指定科目低成就 學習成就與學習動機是不同概念。學生可能很努力卻仍有學習落差,也可能程度良好但缺乏投入意願。學習扶助對象的辨識不能只看態度,須回到指定科目的學習表現。 這些特徵也不必然互斥。例如,學生具有某方面特殊才能,仍可能在另一指定科目有學習落差。選擇題應判斷哪一項特徵直接對應學習扶助的認定依據,不要把其他特徵當成一律不得參加的排除條件。 常考陷阱 把第三科換成社會或自然。選項即使包含正確的國語文、數學,仍須檢查第三科。正確組合的第三科是英語文。 認為列得越完整就越正確。把國語文、數學、自然、社會、英語文全部列入,超出本單元所考的主要篩選科目。作答要依規定範圍,不能以科目數量多寡判斷。 把符合扶助條件解讀為特殊才能或充實需求。學習扶助著重指定科目低成就;特殊才能與課程加深、加廣,並不是此處要辨識的對象性質。 看到動機低落就選學習扶助。動機低落不等於基本學力不足。若描述為平均程度以上但動機低落,便不能僅依動機問題認定其符合扶助條件。 把「符合參加條件」誤寫成「測驗達標」。符合扶助條件,表示有相應的扶助需求,不能因此理解為已具備足夠學力。閱讀時須分清「符合方案資格」與「學力達到標準」。 把指定科目低成就擴大成全面能力不足。低成就有科目範圍,不能據此推論所有學科都落後、智力較低,或一定有行為問題。 記憶口訣 「篩選國數英,扶助看低成就。」科目記國語文、數學、英語文;對象記指定科目(領域)學習低成就者。 「基本要補強,充實加深廣;動機另判斷。」先分辨學生需要補足基本學力、延伸課程內容,還是提升學習意願,再判斷相應的教育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