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習重點 掌握計畫式與儲備式的差異:前者依師資需求培育,典型特徵是公費、師範院校與分發;後者重視多元培育與人才儲備,以自費為主。 辨別師資職前教育的普通課程、專門課程、教育專業課程,尤其熟記教育專業課程的定義。 記住《師資培育法》的中央主管機關是教育部,其法定職責包括訂定師資職前教育課程基準。 大學設立師資培育中心,須報經教育部核定,不能依學校所在地推論為地方政府核准。 核心觀念 一、計畫式與儲備式師資培育 師資培育制度的分類,要從培育目的、經費來源、培育管道與任用方式綜合判斷。計畫式強調政府先估算師資需求,再依計畫培育;儲備式則透過多元管道培育人才,取得教師資格後,仍須透過聘任程序取得教職。 比較項目計畫式儲備式 基本精神依師資需求,有計畫地培育培育並儲備合格師資人才 典型培育管道以師範院校為主由多元師資培育管道辦理 經費特徵公費為典型特徵自費為主 培育與任用的關係培育名額與任用需求緊密連結,配合分發任教取得教師資格後,仍須參加甄選等聘任程序 常見辨識詞公費、師範專科學校、依需求培育、分發自費、多元管道、儲備人才、甄選競爭 當情境描述資深教師早年就讀師範專科學校,且為公費生,所呈現的是傳統計畫式培育的典型樣態。判斷重點在於當時培育制度與任用需求的連結。 我國師資培育由早期師範教育體系,逐步走向多元培育。惟多元制度下仍可保留公費培育,因此不能把「公費」當成判斷所有時期、所有制度的唯一條件;應連同歷史背景、培育管道及分發安排一起判讀。 二、師資職前教育課程的三種類別 依本單元所考的課程分類,師資職前教育課程分為普通課程、專門課程及教育專業課程。名稱相近,但培育目的不同,作答時應先找出定義中的關鍵詞。 課程類別主要內涵辨識重點 普通課程培育教師所需的一般知能與共同素養一般知能、通識基礎 專門課程培育教師任教學科、領域或群科所需的專門知能任教內容、學科專長 教育專業課程為培育教師依師資類科所需教育知能之教育學分課程教育知能、教育學分、師資類科 專門課程關心教師對任教內容是否具有足夠的專門知能,可用「教什麼」幫助理解;教育專業課程關心教師從事教育工作所需的知能,可用「怎麼教」輔助記憶,例如課程、教學、評量及班級經營等面向。 「怎麼教」只是記憶提示,不能取代完整定義。遇到「依師資類科所需教育知能之教育學分課程」,應直接連結教育專業課程,不能因為看見「專業」或「知能」就誤選專門課程。 課程名稱也須精確:本單元的法定分類用語是普通課程,不是「一般課程」;「教育特殊課程」也不是這三種類別之一。 三、中央主管機關與課程基準 《師資培育法》所稱的中央主管機關是教育部。本單元最重要的職權是:訂定師資職前教育課程基準。 課程基準提供師資培育課程規劃的共同依據;各師資培育之大學再依基準規劃課程。理解時可區分為中央訂定共同基準,大學依規定辦理培育,避免把中央的制度規範職責與學校的具體辦學事項混在一起。 師資生招生、教育實習及教師甄選,雖然都與教師培育或任用有關,卻不能因此將所有相關辦法或委員會一律歸給中央主管機關。尤其教師資格的取得與教師職缺的聘任是不同事項,不能把教師甄選直接等同於師資職前教育的課程管理。 辨識中央職責時,應掌握明確的法定事項:「訂定師資職前教育課程基準」對應教育部。至於招生辦法、實習委員會或甄選審議組織,則須依各自規定判斷,不能僅憑名稱推論。 四、師資培育中心的設立核定 師資培育可由師範校院、設有師資培育相關學系的大學,以及設有師資培育中心的大學辦理。大學設立師資培育中心,須報經中央主管機關教育部核定。 這項核定權限的判斷依據是師資培育法的權限配置。即使大學設在某縣市,或由私人出資籌設,其師資培育中心也不是由所在地縣市政府或教育局核准。 另須區分大學本身的設立與大學內師資培育中心的設立。情境提到籌設大學時,仍應看清楚所問標的;若問師資培育中心的設立核定機關,應掌握教育部這一層級。 常考陷阱 把傳統師專公費培育判成儲備式:早年師範專科學校、公費與分發的制度脈絡,指向計畫式。 只憑一個詞判斷制度:不能認為所有公費培育都代表整體採計畫式,也不能認為多元培育完全沒有公費制度。 看到「雙管式、混合式」就以為較全面:制度分類須依情境特徵判斷,不能因選項看似兼容並蓄就選取。 把教育知能歸入專門課程:任教學科的專門知能對應專門課程;依師資類科所需的教育知能及教育學分,對應教育專業課程。 以近似名稱取代正式分類:「一般課程」不能取代普通課程;「教育特殊課程」不是本單元的課程分類名稱。 依所在地選地方政府:大學位於哪個縣市,不會改變師資培育中心須由教育部核定的規定。 認為中央機關就是行政院:本法明定的中央主管機關是教育部,不能選擇層級更高的機關。 把相關事務全部歸中央:看到招生、實習或甄選,不宜直接認定為教育部的法定職責;應認準「訂定師資職前教育課程基準」。 記憶口訣 制度:「計畫公費師專分發;儲備多元自費甄選。」 課程:「普通養基礎,專門懂學科,教專備教育知能。」 權限:「基準教育部訂,中心教育部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