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習重點 直轄市、縣(市)立國民中小學校長採遴選後聘任的制度,主要法源是《國民教育法》。 遴選委員會由各該直轄市、縣(市)政府組成;縣(市)立國小的考題若以機關類型設問,應選地方行政機關。 主任甄選的消極資格,是指依法不得參加甄選的情形,須辨認懲戒處分、刑事判決與行政懲處等不同類型。 判斷主任甄選資格,應讀完整個敘述,特別注意未經撤銷、已經撤銷、無罪確定等關鍵文字。 民事判決命賠償不等於刑事有罪判決;不能只因當事人敗訴或須賠錢,就認定不得參加主任甄選。 核心觀念 一、校長遴選:法源、機關與程序 我國地方政府所屬國民中小學校長,由過去政府派任的制度,改為依《國民教育法》辦理遴選後聘任。考試應掌握三個層次:依據哪一部法律、由誰組成遴選委員會、遴選後如何任用。 判斷項目應掌握的內容 主要法源國民教育法 直轄市立國民中小學由各該直轄市政府組成遴選委員會 縣(市)立國民中小學由各該縣(市)政府組成遴選委員會 機關性質地方行政機關 任用方式經遴選委員會遴選後,依法聘任 「組成遴選委員會」與「遴選後聘任」是相互銜接的制度安排。看到「縣(市)立國小」時,要先辨認學校的隸屬關係,再判斷負責機關。不能因為校長屬於教育人員,就直接選擇中央的教育部。 考選部與國家教育研究院也不是縣(市)立國小校長遴選委員會的組成機關。甄選或遴選名稱中有「選」字,不代表由考選部辦理;涉及教育,也不代表由國家教育研究院辦理。 題目若提到某人已擔任主任多年,這是人物背景。判斷校長遴選的法源與辦理機關,仍應回到《國民教育法》及學校的隸屬關係;不能僅憑擔任主任的年資,就推論已具備所有校長候用資格。 二、相關教育法規如何區分 法規選項的判斷重點,是找出直接規範該制度的法律。教育基本法、教師法與師資培育法都與教育有關,但地方國民中小學校長遴選後聘任制度的直接依據,應選《國民教育法》。 法規複習時的辨認方向 國民教育法國民教育制度、國民中小學組織及校長遴選與聘任等事項 教育基本法教育目的、教育權利與教育制度的基本原則 師資培育法師資培育、教師資格取得等事項 教師法教師聘任、權利義務、解聘與申訴等事項 這是辨認考點的簡化分工,不能擴張成「國民中小學所有人事事項都只看國民教育法」,也不能說教師法與校長在任何情況下都毫無關聯。作答時只須抓住:本單元所考的國民中小學校長遴選制度,法源是國民教育法。 三、主任甄選的消極資格 消極資格是法律設下的排除條件,與年資、經歷等積極資格不同。即使教師已有多年服務經驗,仍須檢查是否具有依法不得參加主任甄選的情形。 本單元應特別掌握曾受懲戒處分,未經撤銷的情形。題幹若明確交代教師曾受懲戒處分,而且處分尚未撤銷,就應辨認為不得參加主任甄選的事由。不能自行推論處分經過一段時間便當然失效。 刑事判決與行政懲處則須連同法定條件及後續結果判斷,不能概括認為「曾有任何刑事有罪判決」或「曾受任何行政懲處」,就一律不得參加。尤其應區分原先的不利結果,是否已經被撤銷或改變。 情形資格判斷重點 曾受懲戒處分,未經撤銷構成不得參加主任甄選的事由 曾受刑事有罪判決,後經判決無罪確定不能再以先前的有罪判決,認定具有該項消極資格 曾受記大過的行政懲處,後經申訴撤銷不能再以已撤銷的該項懲處,認定不得參加 受民事判決,須負損害賠償責任單憑民事賠償判決,不能認定具有本單元所考的消極資格 表中的後三種情形,是說不能以該項事由排除資格,並不代表當事人必然符合全部報名條件。實際參加甄選,仍須符合其他資格規定。 四、懲戒、行政懲處與民刑事責任須分辨 懲戒處分與行政懲處不是同一概念,不能把所有不利處置都當成相同的資格限制。題目已明確寫出處分類型時,應依該類型及其附帶條件判斷。 刑事責任涉及犯罪與刑罰;民事責任則可能涉及損害賠償等權利義務。同樣出現「判決確定」,法律性質仍可能完全不同。民事判決要求賠償,不能直接等同刑事有罪;賠償金額本身也不是本單元的判斷關鍵。 常考陷阱 「縣(市)立國小校長由教育部組成遴選委員會」:忽略學校隸屬關係。應由各該縣(市)政府組成,機關類型屬地方行政機關。 「校長遴選的法源是教育基本法」:把教育基本原則與具體制度混淆。本單元應選國民教育法。 「教師參加校長遴選,因此依據教師法或師資培育法」:不能由參加者原本的教師身分,推定遴選制度的法源。 「懲戒處分已過一年,所以可以報名」:不能自行加入經過一定時間即解除限制的推論;應注意題幹是否寫明未經撤銷。 「曾判有罪,所以一定不得參加」:須讀到句尾;若後來已判決無罪確定,不能只抓住先前有罪的文字。 「曾記大過,所以一定不得參加」:仍須確認法定要件及懲處是否已撤銷。已經申訴撤銷的懲處,不能繼續作為該項排除依據。 「民事敗訴並須賠償,就不得參加」:混淆民事與刑事責任,不能只看到判決或賠償就排除資格。 「只要處分仍有效,就一律不得參加」:說法過度擴張;必須先確認屬於法律規定的限制類型,並符合相關要件。 記憶口訣 「國教定制度,地方組遴選,選後再聘任。」記住校長遴選的法源、機關與任用方式。 「先辨類型,再看結果;未撤懲戒要注意,無罪撤銷讀到底。」判斷主任甄選資格時,先分清處分或判決的性質,再確認後續結果;民事賠償不能直接當成刑事有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