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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法 第 14 條

科目:教甄◆教育專業科目|題數:51
教師法 第 1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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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於 2025年04月18日

教師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予解聘,且終身不得聘任為教師: 一、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犯內亂、外患罪,經有罪判決確定。 二、服公務,因貪污行為經有罪判決確定。 三、犯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第一項所定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 四、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侵害行為屬實。 五、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騷擾或性霸凌行為,有解聘及終身不得聘任為教師之必要。 六、受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規定處罰,或受性騷擾防治法第二十條或第二十五條規定處罰,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確認,有解聘及終身不得聘任為教師之必要。 七、經各級社政主管機關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九十七條規定處罰,並經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確認,有解聘及終身不得聘任為教師之必要。 八、知悉服務學校發生疑似校園性侵害事件,未依性別平等教育法規定通報,致再度發生校園性侵害事件;或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他人所犯校園性侵害事件之證據,經學校或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九、偽造、變造或湮滅他人所犯校園毒品危害事件之證據,經學校或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十、體罰或霸凌學生,造成其身心嚴重侵害。 十一、行為違反相關法規,經學校或有關機關查證屬實,有解聘及終身不得聘任為教師之必要。 教師有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規定情形之一者,免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並免報主管機關核准,予以解聘,不受大學法第二十條第一項及專科學校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規定之限制。 教師有第一項第四款至第六款規定情形之一者,免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由學校逕報主管機關核准後,予以解聘,不受大學法第二十條第一項及專科學校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規定之限制。 教師有第一項第七款或第十款規定情形之一者,應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及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審議通過,並報主管機關核准後,予以解聘;有第八款、第九款或第十一款規定情形之一者,應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及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審議通過,並報主管機關核准後,予以解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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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38. 依教師法規定,何種教師應解聘且終身不得聘任為教師。其不可原諒的行為下列敘述何者有誤? (A)服公務貪污經有 罪判決者 (B)...
  2. 30 李老師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行為不檢有損師道,依據教師法第14條規定,李老師應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及出席...
  3. 38 A教師遭學校依教師法第14條第1項第7款「行為不檢有損師道」之規定予以解聘,A不服解聘而提起法律救濟時,若被告學校主張其認...
  4. 2. 依教師法規定,如教師服務之學校發生疑似校園性侵害事件,下列何者可能面臨解聘、停聘或不續聘的後果? (A)教師經學校性平會...
  5. 40.依據行政院院會通過教師法修正草案,對於教師因執行職務知悉服務學校 發生疑似性侵事件,未依性別平等教育法規定通報,致校園...
  6. 99. 有關學校審議教師解聘、停聘或不續聘事宜,能依據《教師法》第十四條一至十一款所規定的條件,下列何 者最能說明此行政原則...
  7. 8.依據行政院通過教師法修正,對於教師因執行職務知悉學校發生疑似校園性侵害事件,沒有依性別平等教育法規定通報,導致校園性侵...
  8. 15.依據行政院通過教師法修正,對於教師因執行職務知悉學校發生疑似校園性侵害事件,沒有依性別平等教育法規定通報,導致校園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