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習重點 輔導與諮商以當事人的隱私及保密為核心:輔導諮商人員原則上應為當事人保密,未經同意,不得向無關第三人透露輔導過程、家庭背景或相關資料。 保密不等於完全封閉:在專業合作上確有需要時,可以在必要範圍內分享資訊。但不得擴大流傳,更不能讓無關人士知悉。 保密有依法例外:出現自傷、傷人等危及安全情事,或屬兒少保護等法定通報事項時,得依法打破保密。此時仍應採取必要、安全且符合比例原則的保護措施。 善意、關心或懷疑不是任意揭露的理由:公開當事人的家庭背景、接受輔導的事實或疑似診斷,都可能侵害隱私權並違反保密原則。 分清倫理名詞:隱私權、保密、知後同意、預警責任、公正對待、自主性、雙重關係、受益權、免受傷害權各有重點。作答時要找出情境中「最直接」被侵害的那一項。 核心觀念 一、隱私權與保密原則的基本內涵 輔導諮商的服務關係建立在信任之上。輔導人員與教師會因職務取得學生的家庭、身心、行為、學習及諮商等資料。學生有權決定自己的私人資訊要讓誰知道,這是隱私權。知悉這些資料的專業人員則負有不任意洩漏的義務,這是保密。兩者是同一件事的兩面:隱私權是當事人的權利,保密是專業人員的責任。 保密所保護的不只是諮商談話內容,也包括以下資訊: 家庭隱私:例如父母家暴、離異、由誰照顧等。 接受輔導的事實本身:例如某生正在輔導室接受個別輔導。 身心狀況與疑似診斷:例如懷疑某生有亞斯伯格症、過動等。 判斷時可以自問三件事。第一,揭露是否為了提供當事人必要的教育或輔導支持?第二,接收者是否有職務上的知悉需要?第三,揭露範圍是否限制在必要程度?若答案都是否定的,就可能侵害隱私權、違反保密原則。原則上,揭露前應先取得當事人同意;兒童還應考量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二、三種典型違反情境 向全班公開學生家庭背景:導師在介紹轉學生時說出「父親家暴、父母離異、由外公照顧」。即使出於善意、希望同學多關心,也已揭露學生的家庭私密資訊,超出班級經營所需,使學生失去掌控自身資訊的權利。這最直接違反的是隱私權。介紹轉學生時,只需說明姓名、興趣等學生願意分享的內容。 以全校廣播通知學生到輔導室:廣播雖未說出諮商內容,卻讓全校師生知道該生正在接受輔導,可能招致標籤或嘲笑。這違反的是個案隱私權維護。正確做法是個別、低調地聯繫。學生請假未到時,應改約時間或私下聯繫導師與家長,不應公開找人。 把輔導中的學生狀況告訴無關者:輔導教師與其他老師閒談受輔學生的疑似診斷,消息再傳到其他家長耳中。輔導教師把因專業關係得知的訊息,透露給沒有職務需要的人,造成資訊外流,違反保密原則。而且「懷疑」不等於已確認的診斷,更不應被當成事實散播。 三、易混淆的倫理概念比較 概念核心意涵典型情境 隱私權/保密當事人的私密資訊不被任意揭露;專業人員負有不洩漏的義務公開家庭背景、廣播找人去輔導室、向他人透露學生狀況 知後同意當事人在充分了解服務目的、方式、保密限制及可能影響後,自主決定是否接受開始輔導、錄音、測驗、轉介前未說明就進行 預警責任當事人可能嚴重傷害自己或特定他人時,專業人員應採取保護措施、通知可能受害者或相關單位學生揚言要傷害某同學,輔導教師卻未處理 公正對待/公平待遇不因性別、族群、家庭背景、能力等差別對待當事人因學生家境或身分而給予較差的服務 自主性尊重當事人自我決定的權利,不替當事人做決定強迫學生接受老師替他做的選擇 雙重關係輔導人員與當事人之間同時存在輔導以外的關係,可能影響專業判斷輔導自己的子女、親戚,或與個案有金錢往來 受益權輔導應以增進當事人福祉為目的輔導是為了方便老師管理,而非為學生好 免受傷害權輔導過程不應對當事人造成身心傷害使用不當技術或羞辱性言語造成傷害 作答時先看情境中的動作是什麼。若是「把學生的資訊說出去、公開出去」,答案優先選隱私權或保密。不要被「造成傷害」「不公平」等連帶效果誤導。 四、保密例外的判斷架構 保密原則不能凌駕於生命安全與兒少保護之上。以下情況可依法打破保密: 當事人有自傷、自殺的危險。 當事人可能傷害他人。 發現兒少疑似遭受虐待、疏忽、性侵害等,依法須通報。 法院依法要求提供資料。 例外適用仍須注意三點: 須有具體事由:不能只因老師擔心,就把當事人資訊全面公開。 措施與風險相稱:以保護當事人或他人安全、完成法定義務為限。 揭露限於必要對象與必要內容:只告知通報單位、家長或處理團隊所需的資訊,不在校園中散播。 校內轉介、個案會議等專業合作,可以分享有職務需要者所必需的資訊。但應遵守目的限定與最小必要原則,也要提醒接收者不得再轉告無關的家長、學生或社區人士。 常考陷阱 陷阱一:認為「出於善意」就可以公開。判斷關鍵:動機良善不能讓揭露變得正當。公開家暴、離異等家庭資訊,仍侵害隱私權。 陷阱二:認為只要沒說出諮商內容,就不算侵害隱私。判斷關鍵:「某生正在接受輔導」本身就是隱私。廣播找人到輔導室同樣違反隱私權維護。 陷阱三:看到學生可能被嘲笑,就選「免受傷害權」或「受益權」。判斷關鍵:題目問的是老師的行為違反什麼。把資訊公開出去,最直接的是隱私權或保密。 陷阱四:看到「家暴」就選「預警責任」。判斷關鍵:預警責任是指當事人可能傷人或自傷時採取保護行動。向全班公開學生家暴背景不是保護措施,而是侵害隱私。 陷阱五:看到「告訴家長」就選「知後同意」或「自主性」。判斷關鍵:知後同意是關於「接受服務前是否被充分告知」。把學生狀況透露給無關者,違反的是保密。 陷阱六:誤選「雙重關係」。判斷關鍵:雙重關係是指輔導人員與個案之間另有其他關係。老師之間閒談學生狀況,與雙重關係無關。 陷阱七:把「懷疑」當成已確認的診斷,而且可以告知他人。判斷關鍵:疑似診斷更不應傳播。即使確診,也須有正當需要和同意才能揭露。 陷阱八:認為保密是絕對的,或例外一成立就可以全面公開。判斷關鍵:自傷、傷人、兒少保護、法院要求時可依法打破保密,但只向必要對象提供必要資訊。 記憶口訣 「家事、輔導、診斷都是密;善意廣播也不行;危安通報才例外,說給必要的人聽。」 「原則要保密,合作限必要;例外有依據,保護求最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