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習重點 保密是原則,保護安全優先。輔導人員原則上應為當事人保密,未經同意不得透露;但涉及自傷、傷人、兒少保護或法律規定時,屬於保密例外,可以而且應該打破保密。 學童有自殺念頭,應告知父母(監護人)。當事人要求保密、說「不會真的去做」或不想讓父母擔心,都不能改變這個處理原則。不能由學童自己決定,也不必先取得學童同意,但應事先讓學童知道老師會告知父母。 當事人揚言傷害他人,應讓他知道保密有界限。輔導老師應告知當事人:必要時會通知相關機構與人士。不能只靠勸說,也不能先觀察一段時間再決定。 家庭暴力、疏忽照顧屬法定通報事項。學童被打、被丟在家裡餓肚子、父母計畫帶全家自殺,都要依規定向上通報並審慎查證,不能保持沉默。 輔導紀錄的調閱要有法律依據。法院依法調閱最具正當性;父母、校長、村里長不能只憑身分取得紀錄。 核心觀念 一、保密原則與其目的 輔導教師在個別諮商、團體輔導及其他輔導活動中得知的談話內容、個人資料與輔導紀錄,原則上都要保密。未經當事人同意,不得任意告訴父母、導師、同學或其他第三人。 保密的目的,是讓當事人在安全、可信任的關係中說出困擾。不過,信任關係不是無條件守密的理由。輔導人員在晤談之初就應說明保密的限制:涉及生命安全或法律規定時,老師無法替當事人保密。 一般隱私內容,例如考試作弊、偷看別人考卷、不想上學、討厭某科或某位老師、私下幫老師取綽號、喜歡某位同學、寫情書、被面質時說出的羅曼史,仍屬應保密的範圍。這些內容可以在諮商中處理,但不必向家長或第三人揭露,也不屬於必須依法呈報的事項。 情況是否保密處理方式 作弊、討厭老師、取綽號、喜歡同學、羅曼史、不想上學保密在諮商中處理,不對外透露 自殺念頭或自殺傾向例外告訴學童老師將告知父母,並預警監護人、啟動輔導團隊 揚言傷害他人例外告知當事人必要時會通知相關機構與人士,並保護潛在受害者 家暴、虐待、疏忽照顧(例如被打、餓肚子)例外依法通報主管機關,並依校內程序處理 父母計畫攜子自殺例外向上通報、審慎查證 需要送醫治療例外只提供醫療所需的必要資訊 法院判決需要作為證物例外依司法程序配合提供 二、當事人有傷害自己的危險(自殺念頭) 國小學童屬未成年人,父母或監護人負有保護責任。學童透露自殺念頭並要求老師不要告訴爸媽時,正確的處理方式如下: 先告訴學童,老師將會告知爸媽。這是為了保護他的安全,同時說明這是保密的界限。不必等學童同意,也不能瞞著學童處理。 主動告知父母或監護人。這就是對監護人的預警。不能等父母主動詢問,也不能先觀察再決定。 評估自殺風險:是否已有計畫、工具、時間與過去的自傷紀錄。若危險迫切,應立即採取保護措施,必要時聯絡醫療或警政單位。 與導師、輔導團隊合作,持續追蹤與輔導。 在輔導人員需要對監護人或第三人進行預警的情況中,「個案有自殺傾向」是最典型的一種。雙重關係、受教權、導師想閱讀資料,都不屬於需要預警的情況。 三、當事人有傷害他人的危險 當事人說要給嘲笑他的同學「一個教訓」,表示有傷害他人的可能。依專業倫理,輔導老師的責任是告知個案,必要時會通知相關機構與人士,也就是向他說明保密的限制。同時要評估危險程度,必要時保護可能的受害者。 與個案充分討論、協助他打消念頭,是諮商過程中應該做的事,但不能取代上述責任。「先觀察一段時間再決定是否告知潛在受害者」會延誤保護,是錯誤的做法。 四、兒少保護與家庭暴力 學童透露以下情況時,都屬於疑似兒少保護事件,不須保密: 爸爸常打他和媽媽(家庭暴力)。 爸媽常把他丟在家裡,讓他餓肚子(疏忽照顧)。 爸媽買木炭,打算全家燒炭自殺(危及兒童生命)。 教育人員知悉這類情事,依法負有責任通報義務,應於24小時內向主管機關通報,並依校內程序向上反映。老師不必先確認事情屬實才通報,而是一邊向上通報,一邊審慎查證。不能信守承諾保持沉默,不能當作童言童語輕鬆帶過,更不能在課堂上公開討論。 五、醫療與司法需求 當事人需要送醫治療時,可以向醫療人員提供治療所需的資訊,但無關的諮商內容不必一併提供。 當事人資料成為法院判決所需的證物時,應依法律程序提供。輔導紀錄的調閱必須有法律依據,因此在法院、父母、校長、村里長之中,法院最具有調閱個案紀錄的資格。父母、校長、村里長不能只憑身分要求閱讀紀錄。在家暴案件中尤其要注意,父母可能就是施暴者。 六、保密的特殊情況(申論列舉用) 當事人同意:當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同意揭露。 當事人有傷害自己的危險:例如自殺念頭、自傷行為。 當事人有傷害他人的危險:例如揚言傷害特定的人,應預警相關人士。 涉及兒少虐待、家庭暴力、疏忽照顧:依法負有通報義務。 當事人需要醫療處置:例如需要送醫治療。 法律規定或司法要求:例如法院調閱紀錄、資料成為判決所需的證物。 專業上的必要:例如接受督導、個案研討或轉介,此時只揭露必要資訊並隱匿可辨識身分的資料。 當事人罹患足以危害他人的致命傳染疾病。 申論時列出其中五項,並為每一項簡單舉例。同時補充:即使屬於例外,也只揭露必要資訊,只告訴有保護職責的人,並把處理過程記錄下來。 常考陷阱 「為了保密/取得信任,不告訴爸媽自殺念頭」是錯的。生命安全優先於保密。 「尊重個案權利,由學童自己決定是否告訴爸媽」是錯的。未成年學童有自殺念頭時,不是由他自己決定。 「先徵得學童同意再告訴爸媽」是錯的。正確做法是告訴學童老師將會告知爸媽,屬於告知,不是徵求同意。 「等父母詢問再說」「先觀察再決定」「幫他保密但多關心」都是錯的。即使學童說不會真的自殺,老師仍應主動告知父母。 揚言傷人的題目中,「充分討論打消念頭」「與父母討論」「觀察一段時間」都不是最佳選項。應選「告知個案,必要時會通知相關機構與人士」。 「不須保密」的選項要找涉及安全或兒保的內容。考試作弊、偷看考卷、不想上學、討厭老師、取綽號、喜歡同學,都要保密;被父親毆打、被丟在家裡餓肚子,則不須保密。 「必須依法呈報」的事項中,不包含被面質時說出的羅曼史。送醫治療、法院證物、傷害自己或他人,則都屬於應呈報的事項。 父母計畫燒炭自殺的題目:信守承諾、輕鬆帶過、課堂公開都是錯的,應選「向上通報,審慎查證」。 需要預警監護人或第三人的情況是「個案有自殺傾向」。雙重關係、受教權、導師要求閱讀資料都不是。 最具資格調閱紀錄的是法院。父母、校長、村里長不能只憑身分要求調閱。 記憶口訣 「自傷、傷人、兒保、醫、法」五類開保密。 自殺要「告知學童、通知父母」;傷人要「說明界限、必要通報」;家暴疏忽要「向上通報、審慎查證」;調閱紀錄找「法院」;羅曼史、作弊、討厭老師仍要「守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