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習重點 辨別性侵害、性騷擾與性霸凌,並確認校園事件的當事人身分。 掌握知悉疑似事件即通報,至遲不得超過24小時;不能等待學生、家長同意或自行查證。 熟記3日內交性平會、20日內書面通知是否受理,並區分一般事件與涉及教師事件的調查小組組成。 區分心理輔導、8小時性平課程、每學期至少4小時性平教育,以及隱匿性侵害證據的身分處分。 記住刑法年齡界線:對未滿16歲者為性交或猥褻,不能以對方同意作為合法理由。 核心觀念 一、校園性別事件的身分範圍 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指一方為學校校長、教師、職員、工友或學生,他方為學生的事件。判斷重點是當事人身分,不能只看事件是否發生在校內。 教師是被害人時,若行為人具有學生身分,可以依《性別平等教育法》向行為人所屬學校申請調查,不以本校學生為限。若雙方都是教師等非學生人員,雖然行為可能構成性騷擾,仍須依適用的職場性騷擾等法規處理,不能僅因發生在學校就認定為性平法的校園事件。 二、性侵害、性騷擾與性霸凌 類型認定重點情境判斷 性侵害《性侵害犯罪防治法》所稱性侵害犯罪之行為。強制性交,以及刑法規定對未滿一定年齡者為性交或猥褻等。 性騷擾未達性侵害程度,以明示或暗示方式,從事不受歡迎且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的言詞或行為,影響人格尊嚴、學習或工作機會或表現;或以性、性別有關行為作為學習、工作權益的交換條件。傳送暴露隱私部位的圖片、偷拍如廁、遭拒絕後仍持續不受歡迎的示好、嘲弄女生身材或拿生理期開玩笑。 性霸凌透過語言、肢體或其他暴力,對他人的性別特徵、性別特質、性傾向或性別認同進行貶抑、攻擊或威脅,且非屬性騷擾。糾眾嘲笑陰柔氣質的男生,或以性傾向相關字眼羞辱他人。 性霸凌不以多人起鬨為必要。判斷應看行為內容及法定要件,不能只憑「嘲笑」二字分類。嘲弄身材、生理期的情境著重性意味或性別歧視;貶抑陰柔氣質、性別認同或性傾向,且非屬性騷擾者,則屬性霸凌。 疑似性霸凌的言語事件,應依《校園性別事件防治準則》處理並釐清事實。被害人可以是男性,行為人也可以是女性,不能以性別否定事件成立的可能。 三、通報與學生支持 校長及教職員工知悉服務學校發生疑似校園性別事件,應立即依程序向校內權責人員通報,由學校權責人員向主管機關完成通報,至遲不得超過24小時。教育人員執行職務知有疑似性侵害犯罪情事,也應立即向當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通報,至遲不得超過24小時;幼兒受害同樣適用。 通報門檻是疑似事件,不是調查確定。學生要求保密、家長尚未同意、資料尚未蒐集完整或性平會尚未開會,都不能作為延後通報的理由。教師應完成法定通報、配合後續程序,並持續提供必要支持,避免反覆追問造成傷害。 通報主管機關與向警方報案是不同程序。不能因尚未報警而停止通報,也不能把「未經當事人同意即須主動報警」當成所有校園性別事件的一律要求。涉及其他法定義務時,仍應依法辦理。 四、性平會與調查小組 學校或主管機關應將事件交由所設的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調查處理。任何人不得另設調查機制,違反者其調查無效。導師可以提供支持及必要安全協助,但不得自行調查、私下協調和解,以此取代法定程序。 事項期限或要求 接獲調查申請或檢舉後交付性平會3日內。 通知申請人或檢舉人是否受理20日內,以書面通知。 調查小組女性成員不得少於總數二分之一。 具校園性別事件調查專業素養的專家學者不得少於總數三分之一。 一般事件的外聘方式必要時,調查小組成員得一部或全部外聘。 涉及教師的事件應成立調查小組,且成員應全部外聘。 調查小組成員應具性別平等意識,無須包括全校教師。一般事件的「必要時得外聘」不能取代涉及教師事件的「應全部外聘」。 調查處理不受司法程序進行的影響,不必等法院判決才處理。調查期間得採取保護措施,例如調整雙方課表或作息,減少接觸。學校性平會每學期應至少開會一次。 五、懲處、追蹤與教育措施 懲處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時,應命加害人接受心理輔導,並得命接受8小時性別平等教育相關課程。注意「應」與「得」不同。 校長、教師、職員或工友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他人所犯校園性侵害事件的證據,應依法解聘或免職,不能僅以停聘、記過或降級作答。 有性騷擾或性霸凌行為,非屬情節重大,但有必要解聘、免職或終止契約、運用關係者,得依案件情節議決1年至4年不得聘任、任用、進用或運用。 學生行為人轉學,主管機關及原就讀學校認為有追蹤輔導必要者,應於知悉後一個月內通報其就讀學校。 國民中小學每學期應實施性別平等教育相關課程或活動至少4小時,與加害人的8小時課程不同。 將校長及教職員工與性或性別有關的專業倫理、主動迴避陳報事項納入聘約及學生手冊,其直接依據是《校園性別事件防治準則》。 學校不得因學生的性別、性別特質、性別認同或性傾向,在教學、活動、評量、獎懲、福利及服務上給予差別待遇;但性質僅適合特定性別等情形者,不在此限。 六、刑法保護未滿16歲者的性自主 刑法對未滿16歲者設有特別保護:對其為性交或猥褻,不能以對方同意排除犯罪。年齡分為未滿14歲及14歲以上未滿16歲兩層,刑度規定不同;14歲不是同意即可合法的界線。 行為人未滿18歲者,另有減輕或免除其刑的規定,但不代表雙方未成年就當然合法。對16歲以上者,也不能直接推論任何性行為都合法,仍須判斷是否涉及強制、乘機或利用權勢等犯罪要件。 常考陷阱 「先取得同意、先查證、先協調、等開會再通報」:皆不能延後法定通報;關鍵是疑似即通報,至遲24小時。 「導師視輕重自行處理或私下和解」:不能取代性平會調查。保護學生與調查事實須分清楚。 「女性三分之一、專家二分之一」:比例對調;正確為女性至少二分之一、專家至少三分之一。 「涉及教師時,必要才外聘」:忽略應全部外聘的特殊要求。 「心理輔導可選擇,性平課程一定要命接受」:應、得顛倒;心理輔導是應,8小時課程是得。 「轉學一週內通報」「受理通知30日內」:正確分別為一個月內、20日內書面通知。 「性騷擾就是性侵害犯罪」「性霸凌一定多人參與」:均錯;應依各自要件判斷。 「教师被害只能告本校學生」「發生在校內都適用性平法」:應看身分組合,不以同校或地點決定。 「隱匿性侵害證據最高停聘」「未滿14歲才不問同意」:正確為解聘或免職,以及未滿16歲。 記憶口訣 「一天通報、三天交辦、二十天書面通知」。 「女半專三,涉師全外」:女性二分之一、專家三分之一,涉及教師全部外聘。 「輔導應、八時得;每期教育至少四」。 「十六未滿,同意不免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