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習重點 分清《特殊教育法》的十三類身心障礙與身權法身心障礙證明的八大類,兩套鑑定不能直接畫上等號。 掌握情緒行為障礙的跨情境要求,以及聽覺障礙、學習障礙、自閉症、發展遲緩的鑑定重點。 辨別鑑輔會、特推會的權責,熟記課程調整、安置、延長修業與考試服務的分類。 歷年法規、統計與分類沿革應依出題時點理解;舊題數字不宜一律視為現行通則。 核心觀念 一、特殊教育類別與名稱沿革 《特殊教育法》的身心障礙類別包括:智能障礙、視覺障礙、聽覺障礙、語言障礙、肢體障礙、腦性麻痺、身體病弱、情緒行為障礙、學習障礙、自閉症、多重障礙、發展遲緩、其他障礙,共十三類。資格判斷須結合專業評估、學習參與情形及特殊教育需求,不能僅憑疾病名稱認定。 情緒行為障礙的名稱沿革,依序掌握性格異常、行為異常→嚴重情緒障礙→情緒行為障礙。名稱沿革題所稱的舊制第七類,不代表今日十三類的排列位置。 分類史的常見敘述為:腦性麻痺原多歸入多重障礙;自閉症早期與情緒障礙合併處理;發展遲緩早期常被歸入智能障礙相關範疇。這些是歷史分類脈絡,不是今日可以互換的診斷名稱。 ADHD並未從學習障礙獨立成為法定類別,其表現可能涉及情緒行為障礙,也可能與學習障礙共存,仍須個別鑑定。顏面傷殘、精神性疾患、ADHD、亞斯伯格症都不是十三類中的獨立類別名稱;「其他障礙」則是。 身體病弱重點是疾病造成體能衰弱,需要長期醫療照護,並影響學習活動。惡性腫瘤可能符合此類;一般短期急性肺炎不能僅憑病名認定為身心障礙。 二、情緒行為障礙:學校是必要情境 指長期情緒或行為表現顯著異於同年齡或社會文化常態,造成學習及生活適應困難,且不是由智能、感官或健康等因素直接造成。鑑定須掌握: 在學校的學業、社會、人際、生活或職業學習等適應有顯著困難。 除學校外,在家庭、社區、社會或其他情境也顯現適應困難。 經評估,一般教育及輔導所提供的介入成效有限,仍有特殊教育需求。 因此不能簡化為「任二個情境」:家庭加社區而沒有學校適應困難,並不符合這項要求。鑑定得參考精神科醫師診斷,並非必須先持有診斷證明。相關表現包括精神性、情感性、畏懼性、焦慮性疾患,以及ADHD等持續性情緒或行為問題。 三、其他常考鑑定基準 類別判斷重點 聽覺障礙本單元歷年基準以行為式純音聽力檢查為主,取優耳聽閾;六歲以下達21分貝以上,七歲以上達25分貝以上。不是優耳最佳矯正後的聽力。無法用行為式檢查測定時,得採聽覺電生理檢查。 學習障礙因神經心理功能異常,在注意、記憶、理解、知覺、推理等能力有問題,導致聽、說、讀、寫、算顯著困難。智力正常或以上,個人內在能力有顯著差異,一般教育介入仍難有效改善。 自閉症同樣以神經心理功能異常為定義關鍵,涉及溝通、社會互動,以及行為、興趣等方面的顯著問題。 發展遲緩本單元採用的歷年基準為未滿六歲、發展顯著遲緩且障礙類別無法確定;依兒童發展與養育環境等資料綜合研判,沒有「至少兩個領域」的必要門檻。 在本單元的法規用語辨識中,「神經心理功能異常」對應學習障礙與自閉症,不要加入智能障礙、腦性麻痺或語言障礙。 學障的概念分類中,發展性學習障礙涉及注意、記憶、知覺、思考、口語等基本能力;學業性,又稱學習型學習障礙,涉及拼音、閱讀、書寫表達、數學等學科表現。 四、學障差距標準與分數換算 若題目指定智力與成就差距須達1.5個標準差,應先換成共同量尺。全智商100相當於z=0,成就須低至z≤−1.5;換成T分數為T≤35,百分等級約為PR≤7。 PR2約為z=−2,符合指定差距;PR20約為−0.84、T38為−1.2、T48為−0.2,都未達門檻。1.5個標準差是題設條件,不能直接當成全國一致的法定鑑定門檻;符合差距也只是可能符合學障,仍須綜合評估。 五、身心障礙證明與早期療育 身權法依身體構造與功能等面向區分八大類,與特教十三類的目的及分類方式不同。常考對應如下: 證明類別主要內容與對應 第一類神經系統構造及精神、心智功能;智能障礙、自閉症屬此類。 第二類眼、耳及相關構造與感官功能及疼痛;視覺障礙、聽覺障礙屬此類。 第三類涉及聲音與言語構造及其功能。 第四至六類分別涉及循環、造血、免疫與呼吸;消化、新陳代謝與內分泌;泌尿與生殖系統。 第七、八類分別涉及神經、肌肉、骨骼的移動相關構造及功能;皮膚與相關構造及功能。 有身心障礙證明不等於已取得特教資格,仍須經教育體系鑑定。障礙程度、證明效期及重新鑑定應依相關規定判斷,不能僅憑「四種等級」或「無法恢復就一律沒有有效期限」等概括敘述作答。 身心障礙幼兒與發展遲緩幼兒都是早期療育服務的重要對象。依本單元的概念區分,發展遲緩幼兒可能經早療後趕上同齡發展;已確認障礙的幼兒則應著重功能提升與參與支持,不宜以「早療後變得與一般幼兒相同」概括療育結果,也不代表其能力不能進步。 六、安置、課程與就學支持 安置法源:《特殊教育法》;鑑定與安置的核心權責單位是主管機關的鑑輔會。 課程及學習時數彈性調整: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由校內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審議。 普通班減少人數:由鑑輔會評估。歷年規定常考每安置一名身障學生減少一至三人;不可當成不經評估、一律自動減額的規則。 支持順序:應評估人力資源、協助與減少班級人數等措施,不是「先減人數,必要時才給人力」,也不是未接受資源班服務者當然優先。 編班與IEP:依特殊教育需要適性安排;歷年規定容許不受一般常態編班限制,沒有「每班障礙類別不得超過一種」的限制。IEP由團隊合作訂定,並邀請家長參與。 歷年期限:本單元國民教育延長修業規定以二年為原則,須經主管機關核定;所引舊制升學輔導辦法的自願就讀年齡為二十足歲以下,不宜據此推論所有現行升學管道的年齡限制。 七、考試服務與其他數據 服務類別辨識例子 試場服務延長作答時間、安排適當試場等。 輔具服務提供所需輔具或特殊設備。 試題、試卷調整報讀、提供適當格式試卷、調整試題與考生的適配性。 作答方式調整電腦輸入法作答、口語作答、代謄等。 身權法定額進用:政府機關、公立學校與公營事業機構員工總人數三十四人以上,進用具有就業能力的身心障礙者不得低於百分之三。 本單元所引歷年特教通報統計,在國民教育階段的視覺、聽覺、語言、肢體障礙四類中,以視覺障礙學生人數最少;統計結果須連同年度與比較範圍理解。 常考陷阱 把必要條件換成任意條件:情障須有學校適應困難,不能只說任二情境;精神科診斷則非必備文件。 混淆數值的測量條件:聽障看優耳聽閾,不是最佳矯正值;學障差距須換成同一量尺。 自行增加門檻:發展遲緩沒有必須兩領域遲緩的要求;普通班沒有一班只能一種障礙的規定。 混淆權責與分類:鑑輔會處理鑑定安置,特推會審議校內課程調整;延長作答時間不屬作答方式調整。 把診斷當法定類別:ADHD不是獨立特教類別;持證明也不等於完成特教鑑定。 記憶口訣 情障:「學校加校外,介入仍有礙;診斷供參考。」 證明分類:「一類智與自,二類眼與耳。」 服務辨識:「時間看試場、題目看試卷、答案看作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