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習重點 視障兒童的綜合性教育評量應包含社交情緒、學業技能、視覺功能與智力,不能只評量視力或課業表現。 輔助器材與教材須依個別需求選擇:放大字體繪本協助運用剩餘視力;語音提示與點字讀本提供聽覺、觸覺資訊。 定向行動的重點包括利用環境線索行走直線、出發後返回原點,以及知道何地、何時、如何請求協助。 學前兒童也能學習定向行動,應從身體、空間概念與熟悉環境等基礎能力開始。 掌握三項觀念:法定盲不等於完全沒有視力;導盲犬需要使用者指揮;習癖動作不能一律要求完全消除。 核心觀念 一、視覺障礙與個別學習需求 視覺障礙兒童的視覺功能與學習需求具有個別差異。有些兒童仍能運用剩餘視力,有些則主要透過聽覺與觸覺取得資訊。教材與教學方式應依實際可用的視覺功能、學習活動及環境條件選擇,不能只憑「視障」標籤決定。 法定盲是依法律或行政標準所作的分類,並不等於完全沒有視力。被認定為法定盲者仍可能具有部分視覺功能,因此不能推論其「一點都看不見」,也不能直接認定所有人都只能使用點字。 二、綜合性教育評量:四個面向都要包含 綜合性教育評量的目的,是了解兒童的整體能力與教育需求,作為教學、教材選擇及支持服務的依據。社交情緒、學業技能、視覺功能、智力皆屬必要面向,不能因障礙主要涉及視覺,就排除認知或情緒適應。 評量面向評量內容與教育用途 社交情緒了解自我概念、情緒調節、人際互動及環境適應,判斷是否需要社交與情緒支持。 學業技能了解閱讀、書寫、數學等能力,並考量兒童使用一般文字、放大文字或點字的學習情形。 視覺功能了解兒童在實際活動中如何使用視覺,例如辨識物體、閱讀、追視,以及光線、對比和距離對表現的影響。 智力了解認知能力;選擇適當評量工具與施測方式,避免把看不清楚材料造成的困難誤判為能力不足。 視力或視野檢查有助於了解視覺狀況,但不能取代完整的教育評量。實務上還可評估學習媒介、定向行動、生活自理與輔助科技使用等需求。 評量時須區分「取得題目資訊有困難」與「不具備作答能力」。若兒童看不到圖形或文字,表現可能受到材料呈現方式影響;調整時仍應注意工具的適用性,不能任意改題後直接沿用原有常模解釋。 三、輔助器材與教材:看資訊透過哪個感官傳遞 視障教育的教材設計可從兩個方向理解:一是支持剩餘視力的運用,二是提供聽覺或觸覺資訊。兩者可以搭配使用,不必將每位兒童固定歸入單一學習管道。 器材或教材主要作用判斷重點 放大字體的繪本以較大的文字或圖像支持視覺辨識。可供有適合剩餘視力的幼兒使用,屬視障教材。 語音提示設備以聲音傳達時間、操作或活動資訊。透過聽覺提供提示,屬視障可用的輔助設備。 點字讀本以觸覺辨識文字。屬視障教材,使用時須配合觸覺與點字學習準備。 以燈光提示上下課或轉銜活動以視覺訊號提示活動變換。典型用途是協助無法充分接收聲音提示者,並非本單元所指的視障輔助方式。 判斷燈光提示時,要區分「照明」與「訊號提示」。適當照明可能幫助低視力兒童看清教材;以燈光閃示告知上下課,則是要求兒童透過視覺接收訊息。不能將兩者混為一談,也不宜推論所有視障者都無法察覺燈光。 四、定向行動的意義與訓練重點 定向是運用感官與環境線索,了解自己所在的位置、目的地及兩者的空間關係;行動則是運用適當方法,安全、有效率地從一處移動到另一處。兩者相互配合,不能只把定向行動理解成走路技巧。 身體與空間概念:認識身體部位、前後左右、遠近及位置關係,建立理解環境的基礎。 感官與環境線索運用:運用聽覺、觸覺及可用視覺等資訊,辨認聲源、物體位置與地面變化。 直線行走:利用物體、聲音等線索建立方向並維持行進路線。 返回原點:記住出發位置、路線與沿途線索,建立往返及路線理解能力。 安全移動技能:依需要學習保護技巧、人導法、沿物行走及手杖使用。 請求協助:知道何地、何時需要求助,並能清楚說明目的地或所需協助。 人工電子眼的操作與維護不屬於本單元所考的定向行動訓練重點。判斷時應辨認選項是在訓練環境定位與安全移動能力,還是在處理特定設備的操作維護。 獨立行動並不表示任何情況都不能求助。辨識需要協助的情境並適當求助,本身就是安全與自主的重要能力。 五、學前介入、導盲犬與習癖動作 學前兒童也能學習定向行動。幼兒階段可從身體探索、辨認方向、尋找聲源、熟悉家中與教室配置,以及練習簡單路線開始,再依發展程度與個別需求增加移動技巧。不能認為必須等到入學或長大後才能訓練。 導盲犬能協助避開障礙與安全行進,但使用者仍須掌握目的地、方向與路線,並給予指令。因此,「導盲犬能自行帶著視障兒到處走」忽略了使用者的定向能力與人犬合作要求。 習癖動作如反覆搖晃身體,應先了解發生情境與行為功能,不能一律要求完全消除。可提供適當的感官探索、動作活動與替代行為;若動作造成傷害或明顯妨礙學習、生活及互動,則應進一步評估與介入。判斷重點是依功能與影響處理,而非全面禁止或完全放任。 常考陷阱 只評視覺或課業:綜合性教育評量還須包含智力與社交情緒。本單元列出的四個面向均應納入,但不能延伸成「任何評量項目都一律適用」。 把所有視障者都當成全盲:法定盲不等於沒有任何視力;教材仍須依個別功能選擇。 把燈光提示與適當照明混淆:燈光提示活動變換是視覺訊號;照明則可能支持低視力者辨識教材。 把設備維護當成定向行動重點:返回原點、利用物體與聲音行走直線、適當求助都屬訓練重點;人工電子眼的操作維護不屬此類。 認為學前幼兒不能學:幼兒可以從基礎概念、感官探索與熟悉環境開始。 認為導盲犬會自行決定路線:使用者仍須具備定向能力並指揮導盲犬。 要求習癖動作完全消除:應依原因、功能與影響處理,不能只憑「完全」「一定」等字眼判斷,仍須核對觀念。 記憶口訣 「視、學、智、情,綜合都評」:視覺功能、學業技能、智力、社交情緒。 「大字用視覺,語音用耳聽,點字靠觸摸」:依資訊接收管道辨認教材用途。 「定行直、回、求,學前就能修」:走直線、回原點、會求助,學前即可開始學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