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習重點 依病變部位、氣導與骨導聽閾,區分傳導性、感音神經性及混合性聽損。 掌握自覺性與他覺性聽力檢查、負分貝的意義,以及本單元採用的中度聽覺障礙範圍。 分辨助聽器的擴音、人工電子耳的電刺激、震動警示的感官替代,記住人工電子耳健保給付的歷史起始時間。 理解語調聽覺法的低頻殘餘聽力、身體韻律、聽輔儀及自然情境訓練。 辨識構音異常四種錯誤,並理解以語言理解困難為主的特定型語言障礙為何不易被察覺。 核心觀念 一、聽損類型:先找受損部位 聲音經外耳、中耳的鼓膜與聽小骨,傳入內耳耳蝸,再由聽神經傳送至大腦。傳導性又稱傳音性;感音神經性也常稱感覺神經性或感官神經性,本單元另以「感音性」稱之。 類型主要受損部位氣導與骨導特徵 傳導性外耳、中耳,如耳道阻塞、鼓膜破損、聽小骨斷裂氣導聽閾升高,骨導通常正常,有氣骨導差。 感音神經性內耳耳蝸或聽神經氣導、骨導聽閾均升高,兩者相近,無明顯氣骨導差。 混合性同時具有傳導性及感音神經性問題氣導、骨導均有損失,且氣導比骨導差,仍有氣骨導差。 中樞性中樞聽覺路徑或聽覺皮質不能單靠純音聽閾判定,需評估聽覺訊息處理能力。 氣導檢查聲音經外耳、中耳至內耳的傳遞;骨導利用振動經顱骨傳至內耳,繞過外耳與中耳。因此,氣骨導差可協助辨識是否存在傳導性成分。鼓膜與聽小骨都位於中耳,即使同時受傷,也不等於混合性聽損。 感音神經性聽損包括耳蝸性與後耳蝸性。耳蝸性常涉及耳蝸毛細胞受損,多數聽障學生屬於此類;後耳蝸性涉及耳蝸之後的神經構造,例如聽神經細小或數量不足。聽神經病變不能歸入傳導性。 本單元所考的典型感音性聽損,具有高頻損失較低頻嚴重的特徵,但並非所有個案皆如此。助聽器可能改善部分患者的聲音接收與溝通表現,效果仍受聽損程度、語音辨識能力及輔具調整影響;不能說一定有效,也不能說完全無效。遺傳是可能成因之一,不能概括所有感音性聽損。 二、聽力檢查、分貝與程度判讀 分類判斷關鍵常見檢查與適用情形 自覺性檢查需要受檢者對聲音作出可判讀的行為反應。一般純音及語音聽力檢查,適合能理解指令並配合者。 他覺性檢查由儀器記錄生理反應,不必由受檢者主動報告聽到聲音。聽性腦幹反應、耳聲傳射、中耳功能檢查等,適合嬰幼兒或難以配合者。 面對三歲前嬰幼兒的檢查分類,本單元應掌握「他覺性」。一般需要舉手、按鈕的純音檢查不宜直接套用於無法配合的嬰幼兒;實務上仍可依發展能力使用視覺增強或遊戲式行為測聽。各項客觀檢查的用途不同,並非都能單獨完整測得聽力程度。 dB HL 是相對於正常聽力參考值的聽力級。0 dB HL 不表示沒有聲音;聽閾越低,表示能聽見越小的聲音。測得-10 dB HL,表示可聽到比參考聽閾更小的聲音,屬於聽力較敏銳的表現。 本單元採用的優耳聽力損失分級中,中度聽覺障礙為70~89分貝。障礙分級與臨床聽損分級可能採不同標準,應先辨識題目使用的制度,不能將這個範圍當成所有分級的共同定義。 學前幼兒若已能確認聽覺障礙並符合鑑定標準,可依聽覺障礙類別鑑定;不能因年齡小,就認為通常一律鑑定為發展遲緩。 三、輔具功能與人工電子耳給付 功能代表輔具原理 擴音一般助聽器、骨導型助聽器增強聲音訊號;骨導型以振動經顱骨將訊號傳至內耳。 電刺激人工電子耳、題目所稱數位電子耳將聲音轉換為電訊號,透過植入電極刺激聽神經。 感官替代震動警示器、閃光警示設備改以觸覺或視覺提供警示。 骨導型助聽器屬於感官擴音輔具,不要因為它利用振動就誤認為震動警示器。兩者差別在於前者把訊號送入聽覺系統,後者以觸覺提醒使用者。語音手錶透過語音報時,主要協助視覺障礙者取得時間資訊。 本單元所考的歷史時間點是2017年,即民國106年7月:符合條件的嚴重聽損兒童開始可申請人工電子耳健保給付。這是給付開始的時間,不代表所有聽損兒童均可無條件申請。 四、語調聽覺法 語調聽覺法重視可利用的殘餘聽力、語音韻律及全身活動,本單元尤其強調低頻殘餘聽力的運用。 低頻與振動感受:運用殘餘低頻聽力,並可配合振動感受語音節奏。 身體韻律:以肢體動作連結說話的節奏、重音、強弱與語調。 聽輔儀:運用可調整頻帶的設備進行聽與說的訓練。 自然情境:在有意義的互動中練習說話,重視整體語音與溝通。 因此,將其核心寫成「強化殘餘高頻音」,不符合本單元考點。 五、構音異常:錯在語音的形成 構音異常、嗓音異常、語暢異常及語言發展異常,是本單元使用的分類。構音異常與嗓音異常是並列概念:前者涉及語音發得是否正確,後者涉及音質、音高或音量等問題。 錯誤類型意義 替代音以另一個音取代目標音,例如把ㄍ發成ㄉ。 省略音漏掉應有的音,例如省略聲母或介音。 歪曲音發音接近目標音,但音質失真,未形成正確的目標音。 添加音在原本的語音中多加不需要的音。 本單元應記住替代音出現率高於省略音,不必擴大推論各種個案的完整排序。構音錯誤較常涉及聲母、子音,不能說最容易發生在韻母。舌繫帶過短或過緊可能影響部分發音,但不是構音異常的普遍主要原因。 六、特定型語言障礙:理解困難可能不明顯 特定型語言障礙指語言能力明顯有困難,且不能以聽力損失、智能障礙或明顯神經損傷等因素充分解釋。可能涉及詞彙、語法、表達或理解,不等同於單純發音不清。 以語言理解困難為主的學生,往往不容易被普通班教師察覺。學生可能靠情境、熟悉流程或模仿同學完成活動,表面上似乎聽懂,遇到陌生指令或複雜句子才顯出困難。教師可請學生用自己的話重述指令,確認理解。 詞彙誤用、難以組句較偏向表達面的線索;發音錯誤偏向構音問題。它們可能與理解困難並存,但不能取代理解型障礙較隱蔽、不易察覺的核心特徵。 常考陷阱 「聽神經病變造成傳導性聽損」:錯在部位;傳導性看外耳、中耳,神經問題看感音神經性。 「氣導、骨導都有損失就是混合性」:還須看氣骨導差;兩者相近支持感音性。 「感音性一定能靠助聽器改善」:效益有個別差異;高頻損失較重是本單元的典型判斷線索。 「嬰幼兒適合一般純音檢查」:忽略配合能力;本單元掌握他覺性檢查。 「負分貝代表聽力受損」:聽閾越低越敏銳,負值不是負面的聽力表現。 「電子耳就是擴音器」:電子耳用電刺激;骨導型助聽器才屬擴音。 「構音異常屬於嗓音異常」或「舌繫帶是主因」:均混淆分類或過度概括成因。 「理解有困難一定很容易看出來」:學生可能依賴情境與模仿,讓困難被掩蓋。 記憶口訣 「傳外中,感內神;骨導也差,再看氣骨差。」 「助聽擴音,電子耳刺激,警示靠震動。」 「語調四要:低頻、韻律、聽輔儀、自然情境。」 「構音替省歪加;理解困難,表面難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