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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聘任、教評會與不適任教師處理

科目:教甄◆教育專業科目|題數:34
教師聘任、教評會與不適任教師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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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於 2026年10月15日

學習重點 教評會是審議教師重要人事事項的法定合議組織,核心在於教師權益保障與程序正義。 熟記初聘、續聘、長期聘任的期間與條件,以及教評會一般組成比例、特殊案件增聘規定。 區分解聘且終身不得聘任、解聘且一定期間不得聘任、解聘或不續聘、停聘及資遣。 掌握教學不力、體罰霸凌、性侵害案件的認定與程序;遇到舊法題,須依題目所採法規版本判斷。 分辨教師聘任、校長任用及兼任、代課、代理教師的規範。 核心觀念 一、教評會的設置、職權與組成 教評會透過合議方式審議教師重要人事事項,兼顧教師權益與程序正義。其職權包括初聘、續聘、長期聘任的審查,解聘、不續聘、停聘的審議,資遣原因的認定,以及教師違反法定義務的處理事項。評定教師教學成效不是其主要職責;教師成績考核與申訴,也各有專責機制。 教評會是法定組織;教師會是教師自主組成的專業團體,不能說兩者都是教師自發組織。教評會負責審議,後續仍須依案件完成校長聘任、主管機關核准等程序,不能把「審議」等同於教評會自行完成全部人事處分。 教評會委員總額及選(推)舉方式由校務會議議決。一般組成中,未兼行政或董事的教師代表不得少於委員總額二分之一;總額16人,至少8人,恰好一半也符合法定比例。 審議法定特定性騷擾、性霸凌、兒少權益受罰、體罰或霸凌學生的解聘案件,須增聘校外學者專家,直到未兼行政或董事的教師代表少於委員總額二分之一。偽造、變造或湮滅他人所犯校園毒品危害事件證據,不屬此項增聘事由。 二、教師聘任與任用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的聘任方式為初聘、續聘、長期聘任,沒有「短期聘任」。原則上經教評會審查通過,由校長聘任。 初聘:1年。 續聘:第一次1年,以後每次2年,不能說續聘均為1年。 長期聘任:續聘3次以上、服務成績優良,並經教評會全體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審查通過。 初聘通過或表現良好,不等於立即取得長期聘任資格;初聘也不能無限期延長。校長依法回任教師,免經教評會審查;不能據此推論遷調、超額介聘或考試分發教師一律免審。 各級公立學校校長的任用依據為《教育人員任用條例》。專任教育人員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不得在外兼課或兼職;專任運動教練資格由中央體育主管機關定之。 教育人員的消極資格須符合完整要件。例如性侵害行為須經調查確認屬實,不能只認為「有可能」;性騷擾或性霸凌須符合情節重大等法定條件。未依法通報疑似校園性侵害事件的相關禁止任用事由,須注意致再度發生校園性侵害事件的要件;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他人性侵害事件證據,則須經查證屬實。 三、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 兼任教師由校長就具有各該教育階段、科(類)合格教師證書者聘任。代課、代理教師在符合法定甄選條件時,另有未具合格教師證書者參加的途徑,因此「沒有教師證就完全不能應徵教職」過於絕對。 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受聘期間,可以對學校教學及行政事項提供意見;待遇依相關規定辦理,非由學校任意決定。兼任行政職務須依適用規定與例外辦理,不能一概認為三者都可兼任各處室行政職務。 四、不適任教師的法律效果 108年修法的重要方向包括:依違反性別平等、體罰霸凌、教學不力、其他類型處理不適任案件,設置教師專業審查會,以及建立教師諮商輔導支持體系。「寒暑假到校日數由中央訂定」不是該次修法內容。 處理類型要件與效果 終身不得聘任符合《教師法》第14條法定事由,應予解聘,且終身不得聘任為教師。 一定期間不得聘任符合第15條事由,應予解聘,且1年至4年不得聘任。 解聘或不續聘教學不力或不能勝任工作有具體事實等,經法定程序處理;不附加上述禁止聘任期間。 終局停聘行為違反相關法規,經查證屬實,未達解聘程度但有停聘必要;期間為6個月至3年。 資遣符合工作調整或身體衰弱等法定事由,依程序報主管機關核准後辦理。 終身解聘的重要事由包括:法定內亂、外患、貪污或性侵害犯罪經有罪判決確定;性侵害行為經法定委員會調查確認屬實;體罰或霸凌學生造成身心嚴重侵害;偽造、變造或湮滅他人所犯校園毒品危害事件證據,經查證屬實等。貪污僅經檢察官起訴,不等於有罪判決確定。 內亂、外患、貪污及法定性侵害犯罪的上述判決確定事由,依法免經教評會審議,並免報主管機關核准。毒品事件證據案不適用這項免審、免報程序。另須區分「免經教評會審議」與「同時免報核准」,兩者不是同義。 資遣著重工作調整或健康因素。舊法題所列「現職工作不適任或現職已無工作,又無其他適當工作可以調任」,以及經公立醫院證明身體衰弱不能勝任工作,考點均為資遣,不能直接套成懲罰性的解聘。 五、教學不力與體罰的分層判斷 教育部109年11月核釋的教學不力或不能勝任工作具體情形,包括經常不遵守上下課時間、遲到或早退,班級經營欠佳且有具體事實,以言語或文字等羞辱學生造成心理傷害,以及親師溝通不良且主要可歸責於教師。 「行為違反法規,經查證屬實」不是該核釋列舉的明文項目。教學不力須依合法調查、必要的輔導及審議程序處理,經教評會審議並報主管機關核准後,予以解聘或不續聘。 體罰不只有一種處分:造成身心嚴重侵害,可終身解聘;造成身心侵害且有解聘必要,可解聘並禁止聘任1年至4年;符合教學不力要件者,也可能解聘或不續聘。以成績標籤分區、情緒性辱罵學生等行為,教師身分的處理依據為《教師法》。 六、程序門檻與舊法題 現行法對體罰或霸凌造成身心嚴重侵害的解聘審議,要求三分之二以上委員出席、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通過,並依規定報主管機關核准。勿把出席比例、出席者表決比例與全體委員比例混用。 舊法「行為不檢有損師道」的考點為三分之二以上委員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通過。舊法性侵害案件的暫時停聘題,所考期間為知悉之日起一個月內;此屬舊制考點,不可直接當成現行性侵害案件的通案程序。 舊法另有經合格醫師證明精神疾病的規定,當事人否認不會推翻醫療證明。此類題須按舊法判讀,不宜延伸成現行法下所有精神疾病均應解聘。 七、教評會未依法處理時的校長處遇 確認學生傷害、調查證據與法定要件,保障教師陳述及程序權利,向委員說明法律效果。 依法增聘校外學者專家,完整記錄出席、表決及決議理由,依主管機關命令辦理審議或復議。 如實陳報教育局;仍未依法處理時,由主管機關循法定機制介入,校長不能自行跳過程序解聘。 保護學生、提供輔導、向家長說明進度,並改善校內管教與通報機制。 比較教育考點:日本中央教育審議會2002年答申所涉不適任教師輔導,先給予1年研習輔導;仍不適任,再給予1年觀察輔導期。 常考陷阱 「至少二分之一」不等於「超過半數」;特殊案件增聘後則須降至少於二分之一。 長期聘任考的是全體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不是出席委員三分之二。 教評會不是教師會,也不以評定教學成效為主要職責;初聘本就在其審查範圍。 性侵害「可能」不等於「確認屬實」;貪污「起訴」不等於「有罪判決確定」。 終局停聘最長3年;解聘後禁止聘任可為1年至4年,兩者不可混淆。 教學不力不當然附帶終身或一定年限不得聘任;體罰則須依侵害程度分層。 舊法的「行為不檢有損師道」、性侵害停聘期間與健康事由,不能直接套用現行法。 記憶口訣 聘任:初一、續一、後續二;續聘三次,全體三分二。 組成:一般至少半,特殊增聘低於半。 效果:嚴重終身、必要一到四;教學不力解或不續,終局停聘最多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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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23.依《教師法》規定,教師評審委員會(教評會)的主要職責不包含下列哪一項?(A)教師初聘、續聘及解聘之審查(B)評定教師教學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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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14.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於處理下列哪個事項,不需另行增聘校外學者專家擔任 委員,至未兼行政或董事之教師代表人數...
  5. 19. 有關教師聘任,下列何者敘述正確? (A)沒有教師合格證就不具有應徵教職的資格 (B)教師聘任期限初聘為一年 (C)初聘通過後如...
  6. 13. 某國民小學教師員額總數達 30 人以上,依據《高級中等以下學校 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規定,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的委員...
  7. 22.按照教師法規定,以下何者不屬於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的聘任方式? (A)長期聘任 (B)短期聘任 (C)續聘 (D)初聘。
  8. 12.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之規定,具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為教育人員;其已任用者,應報請主 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後,予以解聘或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