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習重點 辨識法律的四種名稱:法、律、條例、通則;法律須經立法院議決、總統公布,與行政機關訂定的命令不同。 區分法規命令、行政規則、自治條例、自治規則,掌握法律授權、對外效力及制定機關的差異。 理解法律優位與法律保留:下位規範不得牴觸上位規範;應由法律規定的事項,不得由行政機關自行以命令取代。 熟記比例原則的適合性、必要性、狹義比例性,能判斷校園懲處及國家干預措施是否適當。 掌握教育上的法律保留考點:教師待遇應以法律規定,並能與教學內容、教學進度及教學評量標準區別。 核心觀念 一、教育法律與命令的名稱及制定程序 依《中央法規標準法》,法律得定名為法、律、條例、通則。法律須經立法院通過、總統公布;在本單元的程序辨識中,應掌握法律須經立法院三讀。 《教育人員任用條例》屬法律,須經立法院三讀。不能因為名稱是「條例」,就把它當成行政機關訂定的命令;條例與法都是法律的名稱,並無因名稱不同而產生的位階高低。 各機關發布的命令,得依性質稱為規程、規則、細則、辦法、綱要、標準、準則。命令由行政機關依權限訂定,不須經立法院三讀;即使依法須送立法院查照,也不等於經立法院三讀制定。 名称通常規範內容 規程機關組織、處務準則。 規則應遵守或應照辦的事項。 細則法規的施行事項及細節。 辦法辦理事務的方法、程序或權責。 綱要一定的原則或要項。 標準一定的程度、規格或條件。 準則作為的準據、範式或程序。 辨識時要看完整名稱及規範性質。「國民教育法施行細則」的核心名稱是「施行細則」,不能因其中出現「法」字就認定為法律。教師在職進修的「辦法」及委員會設置的「要點」,也不須經立法院三讀。 二、法規命令與行政規則 比較項目法規命令行政規則 訂定依據基於法律授權,屬授權立法。通常本於機關職權,規範內部秩序與運作。 規範性質對多數不特定人民,就一般事項作抽象規定。包括內部組織、業務處理、解釋及裁量基準等。 法律效果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不直接對外發生法規範效力。 常見名稱辦法、標準、施行細則等。要點、須知、注意事項等。 立法院三讀不須。不須。 法規命令的關鍵是法律授權與對外效力。法律授權的目的、內容及範圍應具體明確,行政機關不得超越授權。名稱只能協助辨識,不能單憑「辦法」或「要點」就判定所有規範的法律性質。 三、自治條例與自治規則 地方自治團體得就自治事項,或依法律及上級法規的授權,制定自治法規。區分自治條例與自治規則,重點在制定程序。 類別制定及公布方式判斷關鍵 自治條例經地方立法機關通過,由各該地方行政機關公布。經議會或代表會通過。 自治規則由地方行政機關訂定,並發布或下達。由地方行政機關自行訂定。 地方議會通過的是自治條例,不是自治規則。地方議會也不是立法院,因此自治條例的地方立法程序,不能與中央法律須經立法院三讀混為一談。 四、法規位階、法律優位與法律保留 中央法規的基本位階為憲法高於法律,法律高於命令。法律不得牴觸憲法;命令不得牴觸憲法或法律,下級機關的命令也不得牴觸上級機關的命令。這是法律優位的核心:行政規範及行政行為不得違反上位規範。 自治法規也有不得牴觸的上位規範;自治規則並不得牴觸該地方自治團體的自治條例。行政規則主要規範機關內部運作,不能自行作為限制人民權利的充分依據,亦不宜把所有中央與地方規範排成一條毫無例外的位階序列。 法律保留則是在問:「這件事是否必須有法律依據?」憲法或法律明定應以法律規定的事項、人民權利義務、國家機關組織及其他重要事項,應以法律規定。行政機關不得自行以命令取代法律;容許授權命令補充的事項,也須有適當的法律授權。 教育上的重要考點是教師待遇應以法律規定。《教育基本法》明定,教師的專業自主應予尊重,教師的資格、權利、義務、待遇及進修等事項應以法律定之。 相較之下,教學內容、教學進度、教學評量標準,通常依課程規範、學校制度及教師專業判斷具體安排,不要求每項細節都由立法院制定法律。但專業自主仍須遵守相關法規,不能理解為教師可不受任何規範。 五、比例原則及其三項要求 比例原則具有憲法位階,拘束立法、行政及司法。國家為防止危害而採取干預措施時,手段必須受到比例原則限制;目的正當,不代表可以採取任何程度的限制。 《行政程序法》所定的比例原則,包含以下三項要求: 子原則正確定義判斷重點 適合性,亦稱適當性採取的方法應有助於目的達成。手段有沒有用? 必要性有多種同樣能達成目的的方法時,應選擇對人民權益損害最少者。有沒有同樣有效、侵害更小的方法? 狹義比例性,亦稱衡量性方法造成的損害,不得與欲達成目的的利益顯失均衡。付出的代價是否過重? 題目將第三項簡稱為「比例性」時,通常指狹義比例性,應與包含三項要求的廣義比例原則區別。「不得顯失均衡」也不是要求損害與利益必須完全相等,而是禁止嚴重失衡。 校園中依學生犯錯的情節輕重給予合理、相當的懲處,屬比例原則的應用。判斷懲處時,既要看是否有助於教育目的,也要考量有無侵害更小的方法,以及懲處是否過重。 六、容易混淆的一般法律原則 原則核心判斷 法律保留特定事項是否須由法律規定或有法律授權? 比例原則手段是否有效、必要,且與目的相當? 平等原則是否無正當理由而為差別待遇? 明確性原則規範或行政行為的內容是否清楚、可理解? 信賴保護原則人民正當合理的信賴是否受到保護? 常考陷阱 把自治條例寫成自治規則:只要經地方立法機關通過、由地方行政機關公布,就是自治條例。 把施行細則當成法律:名稱中出現「法」字不代表整份規範是法律;應看完整名稱。「教育人員任用條例」才是須經立法院三讀的法律。 把法規命令當成無須授權的規範:法規命令以法律授權為基礎;行政機關不能藉內部要點自行創設人民義務。 交換必要性與狹義比例性的定義:「損害最少」是必要性;「不得顯失均衡」是狹義比例性;「有助於目的達成」是適合性。 看到不同懲處就選平等原則:依犯錯情節輕重給予相當懲處,重點是比例原則;無正當理由差別待遇,才是平等原則的判斷重點。 把專業自主理解為不受法律拘束:教學細節不必全部以法律訂定,但仍須依法進行;教師待遇則屬應以法律規定的事項。 單靠「憲法位階」判斷答案:應合併觀察「危害防止、干預限制、手段與目的衡量」等線索,才能精確辨識比例原則。 記憶口訣 法律四名:「法、律、條例、通則」。 命令七名:「規規細辦,綱標準」:規程、規則、細則、辦法、綱要、標準、準則。 自治法規:「議會通過叫條例,行政自訂叫規則」。 比例三步:「有用、最小、不過頭」:適合性、必要性、狹義比例性。 依法行政:「優位不牴觸,保留有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