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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教育條款、大法官解釋、國際教育權與教育經費

科目:教甄◆教育專業科目|題數:13
憲法教育條款、大法官解釋、國際教育權與教育經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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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於 2026年10月15日

學習重點 掌握憲法的最高位階,並區分第158條國家教育目的、第159條教育機會平等與第160條基本教育。 分清憲法教育目的與我國教育宗旨的文字;熟記基本教育「六歲至十二歲」的憲法規定。 理解增修條文保障國民教育經費優先編列,以及本單元教育經費與特殊教育經費的比例。 辨認《經濟、社會及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的初等教育強迫、免費、普及全民原則。 掌握釋字第649號:按摩業專由視障者從事的限制違憲,涉及職業保障、平等權與職業自由的衡量。 核心觀念 一、憲法是所有法令的根本依據 憲法是國家根本大法,具有最高法律位階。法律不得牴觸憲法,命令不得牴觸憲法或法律。基本位階可記為:憲法>法律>命令。 《教師法》、民法、刑法都是法律;教育部發布的行政命令也必須遵守上位規範。因此,看到「所有法令的根據」「任何法律和命令都不得違反」等敘述,應判斷為憲法。 二、憲法教育條款:目的、平等與基本教育 條文核心內容辨識關鍵 第21條人民有受國民教育之權利與義務。受國民教育兼具權利與義務。 第158條教育文化應發展國民之民族精神、自治精神、國民道德、健全體格、科學及生活智能。國家教育目的、教育文化目標。 第159條國民受教育之機會,一律平等。教育機會平等。 第160條六歲至十二歲之學齡兒童,一律受基本教育,免納學費;貧苦者由政府供給書籍。六至十二歲、基本教育、免納學費。 第161條各級政府應廣設獎學金名額,扶助學行俱優、無力升學之學生。獎學金與升學扶助。 第160條另規定,已逾學齡而未受基本教育的國民,一律受補習教育,免納學費,書籍由政府供給。注意書籍供給的差別:學齡兒童以貧苦者為對象;逾齡未受基本教育者的補習教育,則規定書籍由政府供給。 「六歲至十二歲之學齡兒童,一律受基本教育」是憲法原文。不要因為內容涉及入學,就改選《國民教育法》或《強迫入學條例》。也不要將九年國民教育常見的六至十五歲,或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的名稱,代入憲法第160條。 三、憲法教育目的與教育宗旨要分開記 國家教育目的對應憲法第158條,重點是民族精神、自治精神、國民道德、健全體格、科學及生活智能。 本單元所稱的我國現行教育宗旨,則以〈中華民國教育宗旨及其實施方針〉的文字辨識:「中華民國之教育,根據三民主義,以充實人民生活,扶植社會生存,發展國民生計,延續民族生命為目的;務期民族獨立,民權普遍,民生發展,以促進世界大同。」 作答時,四組動詞與名詞要一起記:充實—生活、扶植—生存、發展—生計、延續—生命。「愛國、尚武、崇實、法孔孟、重自治、戒貪爭、戒躁進」及「養成健全人格、發揮共和精神」,都不是這段宗旨文字;「厲行教育普及,增進全國民族之文化」也不能替代上述四項目的。 四、教育經費:國民教育優先與法定下限 憲法第164條原定教育、科學、文化經費占預算總額的下限:中央15%、省25%、市縣35%。但憲法增修條文另規定,教育、科學、文化之經費,尤其國民教育之經費應優先編列,不受憲法第164條規定之限制。 因此,辨識重點是國民教育優先,不是幼兒教育、中等教育、高等教育或社會教育。「不受第164條限制」也不代表政府可以任意刪減教育經費,仍須遵守相關法律的經費保障。 經費類型計算基礎與下限 本單元所考《教育經費編列與管理法》的比例各級政府教育經費預算合計總額,不得低於預算籌編時前三年度決算歲入淨額平均值的23%。 中央特殊教育預算不得低於當年度教育主管預算的4.5%。 地方特殊教育預算不得低於當年度教育主管預算的5%。 本單元以籌措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財源為背景所考的教育經費比例,應記23%。計算基礎不是當年度預算總額,也不是只取某一年度歲入,而是前三年度決算歲入淨額的平均值。 特殊教育經費則要記住中央4.5%、地方5%,且兩者都是「不得低於」的最低保障,不是固定只能編到該比例。法定計算基礎是當年度教育主管預算,不可與一般教育經費的歲入計算基礎混用。 五、國際教育權:初等教育強迫且免費 《經濟、社會及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承認人人有受教育的權利,並揭櫫初等教育應屬強迫性質,免費普及全民。三個關鍵缺一不可:強迫性質、免費、普及全民。 我國透過兩公約施行法,使兩公約所揭示保障人權的規定具有國內法律效力。因此,這項教育權保障也是我國已施行的人權規範。 辨認公約時,應將「初等教育強迫免費」直接連結經社文公約。《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主要保障公民與政治權利;婦女與種族反歧視公約雖也涉及平等保障,但不是這段教育權規定的出處。 六、釋字第649號:視障者職業保障與他人職業自由 釋字第649號涉及舊《身心障礙者保護法》「非視覺障礙者不得從事按摩業」的規定,也就是將按摩業保留給視障者從事。 大法官認為,這項限制不符合憲法保障平等權與工作權中的職業自由之意旨,宣告違憲,並定期失效。其核心是:國家應保障視障者的就業機會,但採取的保障措施,也必須衡量對其他人職業選擇自由的限制。 因此,不能把解釋理解成「身心障礙者不需要職業保障」。正確觀念是保障目的正當,手段仍須符合憲法;國家應採取適當措施協助視障者就業,而不能僅以全面排除非視障者從業的方式達成目的。 常考陷阱 把教育目的與基本教育條文互換:第158條是國家教育目的;第159條是機會平等;第160條才是六至十二歲基本教育。 看到入學就選國民教育法:「六歲至十二歲,一律受基本教育」的原文出處是憲法,不是依內容猜法律名稱。 把教育宗旨換成近似口號:辨識「生活、生存、生計、生命」四組文字,不以「健全人格」或「教育普及」替代。 把優先編列寫成其他教育階段:增修條文特別指出的是國民教育;排除的是憲法第164條的限制。 把23%套到當年度預算:本單元的23%須搭配前三年度決算歲入淨額平均值;特教比例才搭配當年度教育主管預算。 中央、地方比例顛倒:中央4.5%、地方5%,地方下限較高;「不得低於」也不是「不得超過」。 把初等教育免費歸入公政公約:完整關鍵語「強迫、免費、普及全民」應連結經社文公約。 誤認釋字649的爭點:重點是按摩業專由視障者從事的限制違憲,不是未履行身障者權利公約、未保障自立生活,或特殊教育學生自主權。 記憶口訣 「158目的、159平等、160基本六到十二。」 「充實生活、扶植生存、發展生計、延續生命。」 「國教優先;本單元總額二十三,特教中央四點五、地方五。」 「初等強迫又免費,教育權找經社文。」 「649按摩業,保障就業也顧職業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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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2.「六歲至十二歲之學齡兒童,一律受基本教育。」規定於我國哪一部法律?(A)憲法 (B)國民教育法 (C)強迫入學條例 (D)民法
  2. 36. 我國憲法中哪一條文規定了國家教育目的?(A)158 (B)159 (C)160 (D)161
  3. 35. 下列何者為我國現行的教育宗旨內容?(A)愛國、尚武、崇實、法孔孟、重自治、戒貪爭、戒躁進(B)厲行教育普及,增進全國民族之...
  4. 39.依據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之規定,在教育、科學、文化之經費中,下列何種 經費應優先編列,不受憲法第一百六十四條規定之限...
  5. 根據「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之規定,教育、科學、文化之經費中,尤其下列那一階段的教育經費應優 先編列? (A)國民教育 (B)中...
  6. 48.依據我國憲法第一六0條規定,幾歲到幾歲學齡兒童,一律受基本教育?(A)六~十五歲 (B)六~十二歲 (C)四~十二歲 (D)四~十五...
  7. 40.「初等教育應屬強迫性質,免費普及全民」,哪一項國際公約揭櫫此一普世價值,而此公約並已在我國施行? (A)公民與政治權利國...
  8. 25.依據特殊教育法規定,特殊教育之經費在中央應佔教育經費總額之 4.5%,在地方應占教育經費總額之多少? (A) 3% (B) 4% (C) 5%...